随着中越贸易合作的持续深化,中国企业在越南投资经营的规模与频次显著提升,供应链纠纷尤其是货款争议案件呈现逐年增长态势。越南独特的法律体系、商事实践与司法程序,使中国企业在争议处理中面临诸多差异化风险。本文以一起越南境内货物买卖货款争议案为切入点,结合越南《商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系统分析案件背后折射的合同条款缺陷、尽职调查缺失、证据管理不足及司法保全应对失当等核心风险点。从法律解释、实务操作与制度构建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风险防范路径,为在越中国企业完善供应链合规体系、规避货款争议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法律参考。
在全球化的浪潮下,中国企业“走出去”已不仅是对市场空间的拓展,更是对全球资源整合与利润高效回流的战略性布局。许多企业在出海初期往往更关注业务拓展,而忽略了利润回流路径的提前规划。一旦境外收益形成,便可能面临多重税务挑战,包括但不限于高额的股息预提所得税、复杂的
两份真实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情都涉及企业出口货物时应当提交《两用物项与技术出口许可证》而未提交,处理结果一个定性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罚款13万;另一个定性为走私行为,罚款200万。看似同类案件,为何结果迥异?本文通过对“甬北关缉违字〔2025〕574号”与“津东丽关缉查字〔2025〕1号”两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对比分析,深入剖析看似类似的案情为何定性不同以及背后的法律适用逻辑是什么,最后给出合规启示。
国外买家通过几笔交易建立信任后,将付款方式从发货前TT改为发货后TT,最终拒付。该买家在洽谈期间曾来华看厂,试图跳过中国卖家。
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芯片表面成像扫描仪(旧)”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含有天然木质包装(有IPPC标识),未向海关申报检疫。该公司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违规行为,海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某公司于2024年6月以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申报进口时,漏报"XX牌男士清爽控油100多套装"等29项商品共计2万5千多件,总价值约13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933万元)。 企业在货物到厂后进行清点,发现实货与申报信息不符。关务第一时间将少报、漏报的违规行为向海关主动披露。经海关归类认定税号分别为3303000020、3304990029、3304990039,涉案商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但未报检。因商品未销售,海关认定无违法所得,最终处以约人民币65万元的罚款(约违法货值的7%)。
2025年9月29日,华盛顿—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发布了一项新实体清单规则,扩大清单范围,将清单实体的关联方纳入其中,规定由实体清单或军事最终用户清单上的一个或多个实体拥有至少50%股权的任何实体(即关联方)自动受限于BIS对它们的限制, 并施加了严格的出口许可要求;即使实体清单/军事最终用户拥有少数股权,如果属重大少数股权也是危险信号,要求美国出口商对这样的外国公司进行额外的尽职调查。
在前一篇文章出海中国企业如何惩治东道国的“收割”恶行?(一):ISDS机制下的国际投资仲裁概览中,我们介绍了中国企业维护海外投资权益的法律盾牌ISDS机制,本篇我们聚焦中国投资者胜诉外国政府的里程碑案例,看中山富诚如何利用国际投资仲裁力挽狂澜。
国外买家先用小订单钓鱼,中国卖家未坚持先款后货,导致损失。国外买家向中国卖家采购不锈钢螺丝。第一笔订单数百美元,到货后,声称货物未消磁(合同未要求消磁)。中国卖家表示,可在后续交易中,扣除第一笔订单全款。国外买家又下第二个订单,货值5000多美元(加运费近6000美元)。中国卖家发货。卖家考虑到已有第一笔订单,便未收预付款,且垫付运费,约定到货后买家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