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芯片表面成像扫描仪(旧)”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含有天然木质包装(有IPPC标识),未向海关申报检疫。该公司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违规行为,海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二、要点分析 

为何案例中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需要加施IPPC标识? 

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在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以下简称“ISPM15”)的要求,在实施除害处理后加施IPPC标识。如果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无IPPC标识或者IPPC标识不符合要求,则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准入条件。 

IPPC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简称,中国于2005年10月20日加入IPPC。根据ISPM15规定,跨境流通的货物只要使用经过规范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则不需要单独为木质包装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各缔约方对标识互认。其中,木质包装包括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绝大部分进出境的木质包装均需加施IPPC标识,但例外的情况是:经人工合成或者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已达到除害处理条件,不再需要专门实施除害处理的,不需要加施IPPC标识。例如,全部由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人造板制成的木箱、木托,或者全部由厚度小于6毫米的薄板(包括刨花、木屑等)制成,或者在生产过程中经过处理的木质包装(酒桶、木制礼品盒等)。 

三、海关如何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检。其中,对于已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海关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对于未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海关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对于申报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标识的,海关按规定抽查检疫并按上述规定处理。 

四、未向海关申报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海关根据情节轻重对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出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主管海关对木质包装违规情况严重的,在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同意后,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附件4《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第21条和第22条裁量规定,对于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不具有IPPC标识且未报检行为的处罚(据情节轻重给予最低警告、最高罚款3700元的处罚),要明显重于具有有效IPPC标识且未报检行为的处罚(据情节轻重给予最低警告、最高罚款1500元的处罚)。 

五、案例启示 

收货人、报关企业应充分认识准确填报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信息的重要性,如实提供真实资料并如实填报,重点核实进境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标识。同时,需要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除特殊情况外,未经海关同意,企业不得擅自卸离运输工具和运递及拆除、遗弃木质包装。 

(原标题:案例精选|例析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申报错误?)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作者:逄清杰、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