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真实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情都涉及企业出口货物时应当提交《两用物项与技术出口许可证》而未提交,处理结果一个定性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罚款13万;另一个定性为走私行为,罚款200万。看似同类案件,为何结果迥异?本文通过对“甬北关缉违字〔2025〕574号”与“津东丽关缉查字〔2025〕1号”两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对比分析,深入剖析看似类似的案情为何定性不同以及背后的法律适用逻辑是什么,最后给出合规启示。
从海关总署的官方规范来看,“清关” 只是物流领域的通俗说法,官方语境中并无此单一术语,其核心对应的是 “进出境货物通关监管流程”;而 “海关查验” 仅是这一流程中保障监管效能的关键环节,并非所有货物的必经程序。 一、官方定义先行:拆透两个概念的本质 (一)海关
在海关商品归类这个有点复杂的领域,我们商品归类工作室每天都会收到企业各种各样的疑问。其中,“进口发票上的国外税号,能不能直接拿来在中国海关申报呀?”这个问题出现的频率特别高。今天,咱们就根据《协调制度》和中国海关商品归类的相关法规,来好好说道说道这个事儿。
海关重量鉴定是海关依据国家法定标准和规范流程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重量进行核查、确认并出具权威鉴定结果的监管行为。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工作是随着现代对外贸易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反对贸易欺诈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
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芯片表面成像扫描仪(旧)”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含有天然木质包装(有IPPC标识),未向海关申报检疫。该公司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违规行为,海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包括通用标准以及单项标准,其中通用标准由内部控制标准、财务状况标准、守法规范标准、贸易安全标准四个部分组成。本期重点介绍企业在认证准备过程中关于内部控制标准的常见问题,以供参考。
近一年的时间,因出口管制问题而引发的刑事犯罪增多,其中,部分在刑事立案的前期海关是以稽查的形式调查的。以出口管制合规为核心的海关稽查,因其技术性强、法律责任重、潜在后果严重,已成为中国企业国际化征程中最具挑战性的“关卡”之一。 鉴于此,为帮助企业应对这一严峻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 (2025年10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280号公布 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包
近日,海关总署公布2025年第172号公告,正式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货物海关径予放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一项重要规范性文件,《规定》旨在落实海南自贸港建设要求、规范进口货物的径予放行管理。该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根本依据,以简化非涉税、非涉检、非涉证进口货物的通关流程为核心目标,致力于实现“口岸快速放行、后续精准监管”。本文将结合《规定》条文及附件内容,对其核心条款进行解读,明确径予放行的适用边界与操作规则,助力企业准确把握政策红利。
关于猪肉及猪副产品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3号 日前,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46号公告,决定自2025年9月1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同时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和相应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