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常永生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于2024年12月1日生效后,上海市首份公开将“无证出口管制物项”径直认定为《刑法》第151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刑事判例,对出口企业合规基准具有溯及意义。
摘 要:《出口管制法》实施5年以来,海关对于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查办一直在进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施行后该类案件更是热度不减,成为现象级的存在。目前来看,之前海关批量查处的该类案件已经陆续发布处理结果,原先关注的新旧法过渡期的法律适用、不同法律规定如何衔接
在12月18日商务部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何亚东介绍了对稀土相关物项出口管制的最新进展。 何亚东表示,对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以来,中方主管部门向中国出口商进行了政策宣介。随着相关出口和合规经验的积累,部分中国出口商已初步达到申请通用许可的基本要求。
12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优化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
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必须警惕的认知误区(上篇)》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必须警惕的认知误区(中篇)》中,我们系统梳理了物项属性与执法层面的十大常见认知误区,并提供了相应的合规指引。本文选取实务中的代表性案例,以案释法,帮助出口企业更好理解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
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必须警惕的认知误区(上篇)》中,我们深入分析了企业在物项属性认知方面的常见错误。作为系列文章的中篇,本文将重点阐释执法层面的认知错误,并结合两篇文章所提及的十大误区,提出针对性的合规建议。 一、货物已顺利通关,意味着无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
本文将对《征求意见稿》的核心要点进行梳理与解读,重点围绕许可证管理新规、企业常见合规风险以及实务操作中的不确定性展开分析,并据此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合规建议,以期助力企业构建稳健的出口内控体系,从容应对监管升级。
两份真实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情都涉及企业出口货物时应当提交《两用物项与技术出口许可证》而未提交,处理结果一个定性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罚款13万;另一个定性为走私行为,罚款200万。看似同类案件,为何结果迥异?本文通过对“甬北关缉违字〔2025〕574号”与“津东丽关缉查字〔2025〕1号”两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对比分析,深入剖析看似类似的案情为何定性不同以及背后的法律适用逻辑是什么,最后给出合规启示。
10月30日,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释放出积极信号,双方同意暂停实施部分出口管制措施。根据《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答记者问》,中方此次暂停实施10月9日公布的相关出口管制等措施,并将研究细化具体方案。目前,具体细化方案尚未公布。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10月23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在“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章节,明确提出“完善出口管制和安全审查机制”。这充分表明,出口管制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将在国家战略层面得到持续完善和推进。 因此,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出口管制
2025年10月9日,商务部连续发布了稀土出口管制相关的4个公告,分别是56号、57号、61号和62号公告,境内稀土产品、设备和技术的出口企业,以及境外稀土经营者,可重点关注以下问题,并防范稀土出口管制的相关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