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是“低空与法”系列阶段性最后一篇。继“低空与法”前五篇分别讲低空经济基本概念、空域管理、低空基础设施、无人驾驶航空器及低空经济网络与数据安全相关法律规制后,本篇改改风格和聚焦点,从法律政策体系与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协同角度,看看粤港澳大湾区低空经济法政环境与
引言 2025年6月6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先后发布了《释放美国无人机支配地位》(Unleashing American Drone Dominance,以下简称UADD)[1]和《恢复美国空域主权》(Restoring American Airspace Sov
低空经济,这一主要以垂直高度1,000米以下的低空空域为活动范围的新兴产业,正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它依托无人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通用航空飞机等先进技术,深入物流、农业、旅游、交通等多个领域,推动传统行业进行深刻的变革与创新应用。近年来,我国
继中国低空经济联盟召开“全国低空交通一张网”项目论证会后,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2月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修订草案共15章255条,对现行民用航空法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完善,旨在为打造低空经济等新增长引擎、推动民用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