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和服务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并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国际惯例。 根据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规定,出口适用退(免)税规定的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
情况一、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尚未提交申报 您可以在申报界面,直接回到明细数据采集中修改相应的数据,再重新生成申报数据。具体操作如下: 1、在提交申报表环节,点击“填写明细表”返回至上一环节。 2、勾选申报有误的那条记录,在右侧点击“编辑”即可对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方法一 登录上海市税务局官网,点击【我要查询】模块,找到【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率】模块。在【商品代码】一栏输入海关商品编码前8位,点击【查询】,即可查看该商品对应的出口退税率及相关信息。 方法二 登录新电子税局,在【公众服务】模块下选择【公众查询】,找到【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中特别明确:自政策实施之日起,"委托报关"业务环节产生的协议及发票已正式纳入备案单证范畴,成为税务机关开展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核心审核要件。企业需严格按新
一、什么情形需要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1、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 2、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3、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 4、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变更了退(免)税办法,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
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发现申报的数据有误,这时该如何处理呢?面对这种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针对性处理。 情形一:申报数据未提交 若未提交申报数据的,可直接在【免退税申报】模块中的“填写明细表”界面进行编辑修改。具体操作如下: 1、
外贸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退税的企业类型选择“外贸企业”,退(免)税计算方法选择“免退税”。 点击下方链接查看具体办理路径: 出口退(免)税备案办理流程
步骤一 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一栏点击“出口退税管理”后,进入“免抵退税申报”模块。 步骤二 进入申报模块后导入相关报关单数据,并进入“勾选数据”步骤,选择需要进行出口预退税的数据,点击“生成明细表”
问:出口企业进项发票应何时勾选? 答:出口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需要进行勾选操作,其中,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发票 应当进行退税勾选,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而生产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不做退税勾选,而是做抵扣勾选。生产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无需区分用于出口业务还是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