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贸企业申报完出口退税后,发现无法收汇,怎么处理?

外贸企业申报完出口退税后,发现无法收汇,此时我们需要分两种情况来做分析处理:

第一种,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是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中的情况,适用退(免)税政策,企业留存好《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是可以正常办理出口退(免)税。

目前共设立了十类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情况: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9、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10、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第二种,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不能适用退(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企业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的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16年36号

(原标题: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后无法收汇如何应对?跨境应税行为零税率/免税政策全解析!)

(来源:出口退税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