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0日,中国国务院颁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同日生效。紧随其后,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26日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以及《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 上述法律文件与2019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相互衔接,适应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趋势,解决平台经济“强虚拟化、高流动性”特性所导致
2025年7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并于10月1日起执行。 考虑到预缴
首次申报出口退税时,企业完成系统申报后并不会立即收到退税款项,税务部门通常会安排专项人员开展实地核验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区虽会先行办理退税款拨付,但后续仍会开展实地核验,因此无论流程如何调整,首次退税申请均必然设计实地核查环节。这一环节至关重要,直接关
“买单出口”作为外贸领域常见的出口方式已存在近30年,为外贸企业及个人提供了便捷的出口路径,在特定历史阶段对我国外贸发展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但随着我国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迅猛发展、贸易模式的创新及监管的错位,其衍生的负面效应与潜在风险日益凸显,并伴随洗钱、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活动。随着国家各部门数据互通机制的建立和监管法规的完善,“买单出口”模式的转型已成为外贸企业适应国家监管要求的必然选择。面对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出台的8号和17号公告,外贸企业如何合规转型已成为亟待审慎应对的重要决策。
一、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应于何时向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 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信息确认等涉税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之前,是否需
众所周知,由于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非常核心的体现,加之税收与国民财富密切相关,因此,世界各国均高度重视对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世界范围内,各国普遍区别“居民纳税人”(Resident)和“非居民纳税人”(Non-resident),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管辖原则:居民纳税人应当就其境内和境外全部收入向国籍国或居住地国申报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则只就其在收入来源国所取得的收入依来源地国税法纳税。对非居民纳税人,又进一步区分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和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两者虽然在管辖原则上基本一致,但对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收入来源国无疑可以更加现实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来临,国
8月1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