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报出口退税时,企业完成系统申报后并不会立即收到退税款项,税务部门通常会安排专项人员开展实地核验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区虽会先行办理退税款拨付,但后续仍会开展实地核验,因此无论流程如何调整,首次退税申请均必然设计实地核查环节。这一环节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企业后续退税流程的顺畅性与合规性。
实地核查的核心意义在于全方位验证企业经营的真实性与合规性,确保企业具备实际的经营资质与运营能力,杜绝空壳企业违规申领退税的情况,既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通过核验,税务部门可直观确认企业是否存在真实经营行为,避免虚假贸易、空壳套利等风险,为后续退税审核提供关键依据。
一、真实性核验
主要围绕三大维度展开:
其一,经营场所真实性,重点核查企业是否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场地规模是否与申报业务量相匹配,是否存在虚构地址或共用场地等异常情况;
其二,人员配置完备性,通过查看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确认企业是否有稳定的员工团队,关键岗位(如财务、外贸业务人员)是否在岗履职;
其三,业务资料一致性,比对合同、报关单、物流单据、银行流水等资料,验证业务逻辑是否连贯,是否存在单据造假或业务虚构的嫌疑。
二、注意事项
1.企业需确保注册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完全一致,若存在地址不符情况,须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待注册信息与实际经营地址完全匹配后,方可正式申报出口退税;
2.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料中预留的联系电话,必须确保可随时联络到具体经办出口退税业务的相关人员。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后,企业需特别注意保持通讯畅通,以便税务部门在必要时能及时沟通核实信息。
3.出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需掌握企业出口业务的相关信息,对业务模式、合作方、交易流程等关键信息做到清晰了解,避免出现对业务细节一问三不知的情况。同时,代理出口业务需严格遵循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区分代理与自营性质,杜绝将代理出口业务操作成“假自营”的合规风险。
4.出口业务相关的财务核算、税务处理及纳税申报工作,必须做到数据准确、逻辑严谨。对已发现的账务处理错误或申报偏差,企业需在申报前主动完成修正,确保所有财务及税务信息真实反映业务实质。
5.申报出口退税前,企业需提前完成相关单证的备案工作,并对备案单据的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全面核查。对发现的单证错误或潜在矛盾点,应及时纠正并补充完善;针对可能引发税务部门质疑的业务环节,需提前准备详细的情况说明及客观的证明材料,确保退税申报的合规性与流畅性。
三、哪些情形会引起税务机关实地核查?
除上述的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外,以下5种情形也容易导致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
(一)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但未进行首次申报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
1.基础信息一致性核查
企业需确保其工商登记信息、实际经营状况等基础资料,与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完全一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避免出现备案信息与实际运营脱节的情况。
2.经营要素匹配性核查
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规模、生产设备配置、人员结构及专业能力等经营要素,需与其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业务类型、规模及产品特性相匹配。例如,生产型企业需具备与申报出口商品对应的生产线、技术工人及质量管控体系,确保具备实际生产能力。
3.生产能力实质性核查
针对采用免抵退税办法申报退(免)税的企业,以及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核查重点在于其是否具备与申报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实际生产能力。需通过现场查看生产设备运行状态、原材料采购记录、生产流程文档等,验证企业是否存在真实生产行为,杜绝“无生产能力空壳企业”套取退税的情况。
4.财务核算合规性核查
企业财务制度需健全完善,会计核算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税务部门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收入确认、成本核算是否规范;出口退税相关账目是否清晰可查;税务申报数据与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是否一致。对发现的财务处理错误或合规瑕疵,需在申报前主动整改。
5.单证备案规范性核查(委托代办退税企业除外)
除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外,其他企业需确保出口货物已按规定完成单证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出口合同、报关单、物流单据、发票等,且备案单证需内容完整、逻辑严密,与实际出口业务一一对应。
6.委托代办退税专项核查(针对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企业)
对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的生产企业,还需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出口合同真实性: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正式出口合同,合同条款需明确货物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等关键信息,且与报关数据、收款记录等一致;
(2)综合服务协议合规性:已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署《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协议需明确约定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综合服务,并清晰界定双方在出口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避免责任模糊导致的税务风险。
(二)生产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核实生产型企业是否具备开展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所需的实际生产能力。
(三)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首次申报及异常情形核查
审核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的经营状况,并核验其出口行为是否契合视同自产的相关规定。
(四)出口企业变更退(免)税办法
1.当企业退(免)税方式从免退税调整为免抵退税时,需确认其生产经营场所、设备、人员等实际经营状况与所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业务需求相匹配。
2.若企业退(免)税方式由免抵退税转为免退税,应核实其是否已丧失生产能力且未再继续开展生产活动。
(五)案头审核未排除疑点或预警评估需实地核查
核查出口企业提供的疑点原因材料,确认其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来源:出口退税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