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出口免退税企业,但是也有内销业务。公司承担的水电物业装修费还有推广费,取得的进项发票,需要按照外销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做进项转出吗? 主要依据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出口免退税属于这里的免征值税项目吗?但其实是我们出口免退税是0税率,不然我们也无法享受采购发票进项退税了。
此外,请问我们这个免退税业务发票的税率是开免税还是0税率呢?在增值税附表一中"三、免抵退税"(16/17行)申报,还是在“四、免税”(18/19行)申报?
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0号)规定:三、对于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对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得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应选择“适用税率”选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规定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 8.第18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 9.第19行“四、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涉及具体业务,可联系税务局进一步帮助。
(来源:出口退税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