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已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并正式施行。
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重要权力机构,其基于权限划分共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因此股东会、董事会合理的权限划分,不仅深刻影响着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也是公司持续稳定经营的前提。在新《公司法》背景下,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相关规则的修改使得公司治理逐步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强化了董事会在公司内部治理中的核心作用。由此,本文旨在结合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会与董事会权限划分、决议效力认定等热点问题,来探析关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相关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为配合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2024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新《公司法》第191条引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责任的一般性规定。本文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责任制度进行解读,并对该制度适用中可能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类别股一般指公司可对不同类别的股权设置具有差异性的股东权利,这种公司治理结构也常被称作“同股不同权”或“同类别同权”。与之相对应的是“普通股”和“同股同权”,即公司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享有同样的权利。在不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类别股所指的含义或表述存在一定差异,但其核心理念都是股权中的表决权和财产性权利的分离,例如科创板使用的表述为“特别表决权”,香港联交所称之为“不同投票权(Weighted Voting Rights)”,纽约证券交易所则称之为“双层股权架构(Dual Class Structures)”。
众所周知权责是一致的,法定代表人享有诸多权利的同时也必然会面临更多履职风险。笔者在上篇中(见文末链接),已经介绍了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主要修订情况,以及如何理解法律规定对实践操作的影响。本篇则在知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分析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中会
第二次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新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考虑到新《公司法》较前一版本在诸多方面有较大变化,为解决公司法施行后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与新公司法同步施行。
法定代表人是经济活动中经常听到的名词,法定代表人在我国法律中的定义最早出现在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现行《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律赋予法定代表人高于一般公司高管的权利,与之对应的,也会对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义务进行限定。司法实践中围绕法定代表人的争议也是涉《公司法》争议的重要类型之一,比如法定代表人越权代理、表见代理、职务侵权、涤除登记等等。法定代表人享有什么权利?法定代表人要承担什么义务?有什么履职风险?只挂名不参与实
即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中对于注册资本问题作出相关修订,注册资本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经济来源,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注册资本相关内容的修订将衍生出一系列的税务处理问题。本文旨在新《公司法》施行之际,对于相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