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权责是一致的,法定代表人享有诸多权利的同时也必然会面临更多履职风险。笔者在上篇中(见文末链接),已经介绍了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主要修订情况,以及如何理解法律规定对实践操作的影响。本篇则在知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分析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中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挂名法定代表人”能否免责,如何防范与降低法定代表人的履职风险。
一、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风险
根据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性质的不同,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类型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本文主要聚焦于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商事活动中最常遇到的问题,受限于本篇主题及篇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不展开分析。
1.如果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要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股东实缴资金是公司已经实际获得的财产,禁止股东取回。实践中,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第一,在公司不符合盈利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第二,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第三,利用关联交易将资金转出。[1]如果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董事或经理提供协助或者没有履行好职责,导致公司已经收到股东出资被转出,法定代表人要对抽逃且未返还的出资,以及公司因此而遭受的其他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亦适用于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在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基础上首次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进行了分列,使得信义义务的内涵更加清晰。新公司法还通过具体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等禁止实施的行为:法定代表人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业务;不得未经股东会、董事会或章程允许开展关联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等。法定代表人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果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对善意相对人造成损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比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如果相对人是善意且不知情的[2],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而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4.未经法定程序为他人获得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首次规定禁止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除非为了公司利益,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即使股东会或者经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作出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决议,根据新公司法规定,也不得超过公司已经发行总股本的10%。如果法定代表人没有遵守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财务资助的决议机关是股东会,如果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由董事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没有取得股东会的授权,仅仅由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是不够的。
5.当公司成为被执行人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境、传唤甚至拘传等措施。如果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息可能被依法同步公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司为被执行人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担任公司董事的法定代表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对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同时也是公司董事,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公司依法解散时,将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款同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任职公司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如果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三年之内将不得再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虽然公司是独立法人,通常不会将法人责任直接追及法定代表人,但如果任职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法定代表人并不能“事不关己”。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自法院受理破产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要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要根据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实践中,破产程序短则一两年,长则数年,如果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履行法定义务,可以面临训诫、拘留、罚款。
二、“挂名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现实中,大多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实际经营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或经理,但也有部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了规避风险或不方便直接担任法定代表人,安排其他不实际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人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文称之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除此之外,也存在自然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登记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利益受损的情况。
本文第一部分已经列举了法定代表人诸多民事法律责任,上篇中也已明确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在30天确定新法定代表。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仅仅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则会出现权责不一致的情况。“挂名法定代表人”无法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实际权利,但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挂名法定代表人”对外仍要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因此,笔者不建议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
对于已经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或者确实需要成为“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建议与实际控制人、公司之间进行内部约定,明确法定代表人仅为挂名,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后续基于法定代表人身份引发风险、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均由实际控制人承担。此类约定虽然不能对抗公司外部的交易对象,但在公司内部,该约定可以将最终责任追及实际控制人。此外,对于个人信息被冒用而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虽然可以通过诉讼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但难免讼累。因此大家建议平时务必妥善保管好身份证件,如果遇到证件丢失,要及时挂失,及时补办,并保管好挂失、补办的相关凭证。
三、防范与降低法定代表人履职风险的建议
本文第一部分中列举了法定代表人的一些民事法律责任,实际上,远不止于此。法定代表人不仅是一张光鲜的名片,其也肩负着诸多职责与义务。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更长远的职业发展,建议如下:
1.要清晰地了解法律法规对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高管的职责要求,法律规定明令禁止的行为应当作为“红线”去严守。如禁止侵占公司财产、禁止挪用公司资金、禁止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等等。
2.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要认真了解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别是章程在公司内部治理中对权力机关、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规定、权力的限制等。既要避免出现超越权限的情况,也要避免未尽管理职责的情况,以免公司遭受损失而被公司或股东追责。如公司章程规定对外借款时超过一定数额需要董事会审议,此时法定代表人在签署公司借款合同时,需要同步审查公司董事会决议文件,而非一签了之。
3.关注公司重要财务情况,切实履行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资本维持、利润分配、关联交易、重大合同等方面的管理职责。比如在核实股东出资、防止股东抽逃出资时勤勉尽责,避免发生股东抽逃出资而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建议可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集体决策程序决定。法定代表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应提出否定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所体现,以便后续出现争议时作为免除责任的依据。
5.如公司怠于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义务,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已经离任或离职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冒用身份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不履行变更登记义务,则对外仍继续存在相关风险和责任。遇此困境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履行变更登记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再94号案件中明确,公司免除法定代表人职务后,公司权力机关已经终止授权,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未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致使原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等,侵害了原法定代表人合法权益。因此,法定代表人应保管好免职决议文件、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等文件,以便公司不配合变更时通过诉讼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
新公司法修订了法定代表人任职、辞任、变更和责任承担等诸多条款,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被进一步强化,要求越来越高、责任越来越大。本文仅概括梳理相关民事责任、提示相关风险,真正实现风险防范仍需法定代表人在履职过程中,结合专业法律服务支持,准确地理解与适用,才能防患未然、长远发展。
(来源:云上锦天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