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近年来的进口食品案件中,当事人多因食品进口合规的理解不到位而被海关查处。进口食品实行"境外注册—检疫审批—入境申报—现场查验—后续监管"全流程管理,涉及《海关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本文结合海关执法案例,梳理其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一、境外生产企业未在华注册

案情简介:某企业申报进口植物油6票,货值30.4万余元、违法所得1.5万余元。经查,其境外生产企业未在海关总署公布的注册名单内,当事人未如实提供进口食品的真实情况。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科处罚款2.7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1.5万余元。

案例评析: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名单;未获注册企业的食品不得进口(具体见《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2026年6月1日起施行)。进口商应在签约前查询确认并如实申报。

二、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

案情简介:某企业申报进口冷冻开背巴沙鱼,检验检疫名称申报为"饲料用",重量22000千克,货值C&F 41140美元。经查实际用途应为食用,当事人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海关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科处罚款3000元。

案例评析: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食品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亦要求,输入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等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需要提示的是,事后补办不能当然免除海关行政处罚责任。

三、申报信息与随附证书不一致

案情简介:某企业申报进口冻鸡爪27600千克。海关审核发现,报关单"产品资质"栏申报的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号与随附兽医卫生证书载明的不一致。海关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科处罚款3000元。

案例评析: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报关单资质栏目应与随附官方证书保持一致;注册号、品名、商品编码等关键信息不一致的,将直接触发海关系统布控,可能带来申报不实或逃避商检的风险。

四、擅自处置检验检疫不合格食品

案情简介:某公司申报进口羊角蛋糕卷等货物一批,经查验其中2项商品酸价或过氧化值超标,判定为不合格,货值合计2756.44元。海关制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要求销毁,当事人未予销毁,擅自将不合格货物送人喂养牲畜。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科处罚款5237元。

案例评析: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商品的,应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的商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送人喂养牲畜已经构成了使用法检不合格进口商品,仍然构成违规。

五、中文标签不合格且未按规定整改

案情简介:某企业申报进口植物综合酵素粉等货物一批,涉案商品800千克、2080美元。经查验中文标签不合格,海关要求整改;因货物已对外发货无法收回,海关依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科处罚款5000元。

案例评析: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第七十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标准、食品进口商拒不按照海关要求销毁、退运或者技术处理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建议食品进口企业在货物到港前完成标签审核,预防中文标签不合格的违规风险。

六、进口粮食未按规定报检、审批与存放

案情简介:某企业申报进口黄大豆一票,货值319.6万余元。海关核查发现,当事人未报检、未履行检疫审批手续,且进境后将货物存放于不属于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的仓库。海关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科处罚款1.45万元。

案例评析: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进境粮食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未经有效除害或加工处理,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该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进出境粮食未按规定在指定场所生产、加工、存放的,由海关处3万元以下罚款。粮食、肉类等大宗食品属海关监管重点关注食品,该类食品入境后的流向监管往往是海关核查重点。

结语

综合上述案例,进口食品的违规风险大多源于对全流程合规义务的疏忽:既有境外注册、检疫审批等准入环节的疏漏,也有申报信息不实、标签不合格、未按规定存放处置等通关与检验检疫环节的问题。

对食品进口企业而言,应将合规管理嵌入全流程:进口前核实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检疫审批与准入名单;申报环节如实填报品名、注册号、企业资质;通关后未取得合格证单不得擅自销售使用,并按要求存放、处置。

来源:兰迪关税争议与进出口合规

作者:韩逸航,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电话:1335297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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