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摘要

国内出口企业向西非国家多哥某客户出口化工品,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出口企业将单据用快递寄往多哥代收行,单据寄到多哥后,被设局诈领,货物被提走,出口企业货款两空。

二、事件经过

2025年12月北京某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中方企业)与西非国家多哥某客户(以下简称多哥客户)签订氢氧化钠销售合同,支付方式:D/P AT SIGHT。

2026年1月初,货物在天津港装船,中方企业于1月16日委托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办理托收手续。

2026年1月21日,根据与多哥客户约定,中方企业向对方银行(国外代收行)ECOBANK快递了全套装船单据,多哥客户电邮确认对方银行收到了单据。

2026年2月23日,多哥客户电邮称银行已审核完单据。

2026年2月26日,多哥客户电邮称银行将于3月2日付款。3月2日又发来电邮称已指示银行付款,并附上了付款指示。

中方企业经向船公司查询,得知货物已于2026年2月27日到港,并于3月9日被提货,但中方企业一直未收到货款。中方企业发电邮催问多哥客户,均未得到回复。

中方企业委托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向ECOBANK银行发电报催收,ECOBANK银行未做回复,也不付款。

中方企业认为:根据跟单托收(D/P)业务的国际惯例,既然货物已被提走,这说明国外代收行ECOBANK已收到货款,并已向多哥客户交单。有鉴于此,国外代收行ECOBANK拒不付款不符合跟单托收业务的国际惯例。

为此,中方企业向负责递送单据的FEDEX查询文件包裹在多哥洛美的交接签收情况。FEDEX答复称:派送员到快递收件地址ECOBANK递送包裹,对方说不方便签收,第二天有一个人到快递服务点签收了这个包裹。据此有理由认为:装船单据很可能未送达代收行ECOBANK,而是被欺诈领取。

2026年4月14日,中方企业再次与多哥客户电邮联系,要求其抓紧付款。对方回复同意汇款,后经多次催促,多哥客户于2026年4月24日告知银行将在2026年4月28日将货款汇出。但直到2026年5月初,中方企业仍未收到货款,多哥客户也不再回复电邮。

三、经验教训

本案案情所体现的相关情节,仅就12335所掌握的情况,近年来已经发生多起,导致国内出口企业货款两空。12335提示各出口企业,对存有疑虑的订单,应注意投保出口信用险。同时应严格做好风控,原则上,应做到先款后货,或在发货前至少收妥足以覆盖成本的高比例预付款,从而尽可能降低交易风险。

 来源:中国企业投诉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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