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摘要
国外买家向中国卖家采购包装材料,约定信用证付款。中国卖家发货交单后,开证行长期无理由拖延,既不提出单据不符点、不支付货款,亦不退还正本提单等单据,导致中国卖家既无法收款也无法安排退运。
二、事件经过
中国卖家向国外买家出口两集装箱包装材料,约定信用证付款。卖家按约发货后向指定国外开证行提交全套单据。开证行签收单据后,超过一个半月无任何反馈,既不提示不符点,也未依信用证承诺付款。国外买家声称:开证行之所以不付款,是因为申请开证的实际用户的识别代码被国外海关锁定,因此无法安排开证行付款,建议中国卖家及时转卖或退运。但由于国外开证行拒绝退单(包括提单),中国卖家无法对货物进行任何有效处理,面临高额滞港费与货款两空风险。
三、经验教训
部分信誉不良的国外开证行存在操作不规范现象,其在收到单据后常依据开证申请人(即买方)的指示决定是否付款,有时甚至会一方面向申请人放单,同时拒绝向受益人(卖方)付款,致使卖家面临“款货两空”的风险。为防范此类风险,开证行不宜由买方单方面指定,而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由双方共同协商选定信誉良好、操作规范的国际性银行作为开证行。
(原标题:一案一简析 | 开证行由买方单方面指定,中国出口商陷款货两空困境)
来源:中国企业投诉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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