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企业出海沙特、阿联酋、卡塔尔法律指南”系列专题文章,文章内容均基于公开信息整理汇总,主要对中国企业出海上述国家所涉及的政治文化、法律规定、主管部门等进行汇总分析,供相关企业出海参阅。

一、迪拜自主交通发展战略

阿联酋政府推出了各种战略、政策、举措及奖励措施,以促进国家的全面发展并表彰相关成就。

其中,迪拜自主交通发展战略概括如下:

该发展战略来源:2016年4月25日迪拜——阿联酋副总统、总理兼迪拜酋长谢赫·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今天正式发布了迪拜自动驾驶交通发展战略。该战略的目标是到2030年将迪拜25%的交通系统转变为自动驾驶模式,从而每年节省220亿阿联酋迪拉姆的经济成本。迪拜自主交通发展战略该战略主要包含四个核心要素:个人用户、先进技术、完善的法规体系以及完善的基础设施。该战略主要包含四个核心要素:个人、技术、法律体系以及基础设施。迪拜的自动驾驶交通基础设施发展战略将致力于按照最先进的未来标准来建设相关基础设施,并评估现有自动驾驶交通系统的成熟度。

技术方面:该领域将重点研究迪拜各种交通工具中的自动驾驶技术,同时致力于在当前及未来的交通工具中推动自动驾驶系统的应用,从而实现全球领先地位。此外,该领域还将与阿联酋境内外的全球企业、研发机构及学术机构开展合作,推动自动驾驶技术的相关研发工作。其最终目标是与技术供应商、汽车制造商、保险公司以及所有与交通运输相关的企业建立全球性的合作伙伴关系。

立法框架:该战略支持制定相关法规,以推动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这是全球首个此类举措。该战略还将确定在阿联酋被允许使用的自动驾驶技术类型及应用方式,并对相关政策进行修订与完善,从而使其成为其他对自动驾驶技术感兴趣的城市的参考范本。该战略旨在通过建立自动驾驶技术卓越中心来提升国家相关能力,从而培养该领域的专业人才,并吸引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和专家。此外,该战略还通过举办会议、研讨会及发布相关出版物等方式,传播有关自动驾驶技术的重要性的知识,从而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同时,该战略还致力于通过鼓励人们使用自动驾驶技术来改变人们的观念。该战略主要应用于以下领域:自动驾驶地铁、自动驾驶公交车、自动驾驶出租车,以及用于出行过程中起始阶段和终点阶段的其他自动驾驶交通工具。此外,自动驾驶技术还将被应用于该酋长国的商业区、住宅小区及公园等场所。

二、迪拜自动驾驶企业监管规定

阿联酋致力于探索飞行出租车、无人驾驶汽车,迪拜酋长国对自动驾驶车辆在迪拜境内的运营进行了规范。

以上2项监管规定的中文翻译(具体以官方公布的文本为准)内容及思维导图具体如下:

2019年第(3)号行政会议决议

迪拜酋长国自动驾驶车辆的测试情况

我,哈姆丹·本·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迪拜王储、执行委员会主席,

在仔细阅读了……之后:

1995年关于道路交通的联邦第(21)号法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这些法规的修订案;

1966年《迪拜警察法》以及1984年颁布的第(1)号实施细则;

2003年第3号法律:关于设立迪拜酋长国执行委员会;

2005年第17号法律《关于设立道路与运输管理局的法规》及其修订案;

2015年第12号法律《关于迪拜救护车服务公司的规定》;以及

2017年第(187)号部长级决议——关于道路交通管理规则与程序的规定,

特此通过本决议。

第1条 定义

在本决议中,凡是出现以下词语和表达方式的,其含义均指相应的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第2条 本决议的目标

本决议旨在:

1.推动实现阿联酋在自动驾驶车辆领域的智能交通战略;

2.规范自动驾驶车辆的测试流程,以确保其使用的安全性;

3.必须符合保障公众安全的要求;在人们使用智能交通工具时,也必须确保财产安全;

4.确保能够获取自动驾驶车辆测试结果的数据库数据;并且

5. 可以借鉴国际上在自动驾驶汽车应用方面的最佳实践。

第3条 RTA的功能

为实现本决议的目标,RTA将拥有以下职责与权力:

1.负责审查、审核并批准各机构发布的规范中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安全标准;这些规范和手册必须得到妥善维护;在,根据RTA制定的自动驾驶汽车测试手册以及相关标准与规范,对用于测试的自动驾驶汽车进行评估;

2.制定并批准适用于自动驾驶车辆测试各个阶段的安全标准;这些安全标准必须得到严格遵守;

3.制定并批准自动驾驶车辆测试运行的相关条件、标准及流程;

4.确定自动驾驶车辆在测试过程中必须满足的各项要求;

5.确定并批准用于自动驾驶汽车测试的道路及测试区域,同时规定这些测试路段的限速标准及测试时间;

6.根据RTA制定的相关标准及程序,向相关机构授予相应的授权;

7. 应通过与相关机构签订的合同及其授权条款来监督这些机构的合规情况;

8.为成功完成测试的自动驾驶车辆颁发通行证书;

9.与阿联酋的相关政府机构组成联合工作小组,以监督各项测试工作的进行;

10.根据RTA制定的相关标准与规范,建立并配备进行自动驾驶车辆测试所需的基础设施;

11.与阿联酋的相关机构密切合作,共同实现本决议的目标;同时

12.履行为实现本决议目标所需履行的任何其他职责。

第4条 迪拜警察局及迪拜政府的职能 救护车服务公司

迪拜交通管理局与迪拜救护车服务公司必须与RTA充分合作并密切配合,以便RTA能够顺利执行本决议的各项规定。具体而言,他们必须做到:

1.参与自动驾驶车辆的测试评估工作;同时

2.在测试自动驾驶汽车时,需要部署必要的警察巡逻车以及救护车。

第5条 授权的授予条件与程序

关于授权的授予条件及程序,将由总干事根据相关决议来制定。

第6条 进行测试运行

任何个人、公共机构或私人企业,都不得在未与RTA签订相关合同并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在该酋长国内进行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活动。

第7条 自动驾驶车辆驾驶员的相关要求

除了必须遵守有关车辆驾驶员执照发放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要求外,进行试运行的自动驾驶车辆驾驶员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驾驶自动驾驶汽车及操作其相关系统的能力;同时

2.需要了解那些在上可用的模拟系统;同时,还需要了解用于驱动这类车辆的自动驾驶系统,以及RTA为这些车辆所采用的智能技术。

第8条 试运行合同

RTA与相关机构之间的关系将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来规定。该合同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自动驾驶车辆测试的实施方式及相关条件,以及RTA在此方面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9条 机构的义务

一个机构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遵守与RTA签订的《测试运行合同》,以及相关授权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2.确保自动驾驶车辆符合交通管理局制定的相关规范;

3.应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水平,定期向RTA提交关于测试阶段各阶段的进展报告以及各阶段的结果;同时还需提供RTA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或数据;

4.除非获得交通管理局的授权,否则任何人不得驾驶自动驾驶车辆;

5.在交通管理局规定的区域、车道及时间范围内使用自动驾驶车辆;

6.必须为每辆自动驾驶汽车及其驾驶员购买保险;该保险应能有效覆盖事故及民事责任相关风险。该保险政策必须在整个测试期间保持有效,并且必须由在阿联酋拥有经营许可的保险公司出具;同时,该保险政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7.必须遵守RTA规定的所有关于自动驾驶车辆测试的相关要求及程序。

第10条 惩罚性措施

如果某机构违反了本决议第(9)条规定的任何义务,RTA可对该违规机构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给予书面警告;

2.暂停所有测试运行;

3.撤销授权;以及/或者

4.终止与该公司签订的测试服务合同。

第11条 免除责任

对于任何机构在测试自动驾驶车辆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害,RTA概不承担责任;此类损害应由相关机构自行承担。

第12条 执法人员

根据总干事的决定被提名的RTA工作人员将拥有执法人员的职权,可以记录任何违反本决议及其相关决议规定的行为。为此,他们可以出具相应的违规报告,并向阿联酋的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包括DP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13条 投诉事项

任何受影响的当事人,都可以在接到有关决定、程序或措施的通知后十五天内,向总干事或其授权代表提交书面申诉,对根据本决议以及据此发布的其他决议而对其采取的任何决定、程序或措施提出异议。申诉将在提交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总干事专门成立的委员会进行审理,该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14条 发布实施决议

总干事将发布实施本决议所需的各项决议。

第15条 废除

任何其他决议中与本决议相抵触的条款均予以废除。

第16条 发布与启动

本决议将刊登在《政府公报》上,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哈姆丹·本·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

迪拜王储

行政会议主席

2019年4月17日在迪拜发行

相当于伊斯兰历1440年沙班月12日。

2023年第9号法律

规范其运作方式迪拜酋长国的自动驾驶汽车

我们,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迪拜的统治者,

在仔细阅读了……之后:

1985年第(5)号联邦法律:颁布《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民法典》及其修正案;

1995年关于道路交通的联邦第21号法律、其实施细则、相关修正案,以及根据该法律颁布的各项决议;

2020年第(15)号联邦消费者保护法;

根据2020年第(20)号法令制定的联邦法律,其中规定了相关的技术规范与标准;

根据2021年第(31)号法令颁布的《刑法》;

2021年第(45)号联邦法令——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规定;

2022年第(3)号联邦法律——关于商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规定;

1966年《迪拜警察法》;

2003年第3号法律:关于设立迪拜酋长国执行委员会;

2005年第17号法律《关于设立道路与运输管理局的法规》及其修订案;

2021年第(5)号关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律;

2009年关于迪拜酋长国特别发展区的第(22)号法令;

2019年第(3)号执行委员会决议:关于在迪拜酋长国开展自动驾驶汽车测试的相关规定;以及

关于在迪拜酋长国设立及管理自由区的法律法规,

特此颁布本法。

第1条 法律名称

本法将被称为“2023年第(9)号法律——关于在迪拜酋长国境内规范自动驾驶汽车运行的规定”。

第2条 定义

在本法律中,凡是提及的词语,其含义均应按照各自旁边的说明来理解,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法的规定适用于阿联酋境内的所有地区,包括特别发展区及自由贸易区,例如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第4条 该法律的目标

本法旨在:

1.实施阿联酋利用人工智能实现向智能交通系统转型的战略;

2.根据相关安全与质量要求,以及国际上公认的最佳标准与实践,对自动驾驶车辆的运行进行规范与管理;

3.吸引对所有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项目的投资;同时

4.解决在交通领域使用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各种监管或法律问题。

第5条 RTA的功能

在不对相关机构的职权产生任何偏见的情况下,RTA将拥有以下职责与权力:

1.制定必要的政策与战略规划,以提高阿联酋自动驾驶汽车的运行效率、促进其发展;

2.根据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规范及要求,明确自动驾驶车辆的分类及类型;

3.批准并定期审查自动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满足的技术标准、运营标准、安全标准以及相关操作规范;

4.根据执行委员会主席的相关决议所制定的运营计划,明确阿联酋境内自动驾驶车辆的运营阶段;

5.确定允许自动驾驶车辆行驶的道路、区域及路线,并规定其行驶速度限制以及其他与道路使用相关的管理规定;

6.根据相关标准与规范,建设自动驾驶车辆运行所需的基础设施;

7.制定相应的交通管理方案以及保障阿联酋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项规则与程序,其中包括针对行人及各类车辆(包括自动驾驶车辆)的交通规定。这些措施旨在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并降低交通违规行为的发生率;

8.根据RTA制定的相关条件及程序,为自动驾驶车辆发放许可证;

9. 根据RTA制定的相关标准、规定及程序,对自动驾驶车辆进行技术检测;

10.与阿联酋的相关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允许使用自动驾驶车辆开展的活动类型;将相关方案提交给执行委员会主席审批;并根据RTA制定的相关规定及程序,颁发开展这些活动所需的许可证;

11.对在阿联酋境内使用自动驾驶车辆所产生的数据进行处理与分类;

12.监督并检查持证者是否遵守本法的规定以及根据本法制定的各项决议;

13.与相关机构密切合作、相互协调,共同组成工作组,以实现本法规定的目标;

14.接收针对许可证持有者提出的投诉,对这些投诉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15.与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国际上致力于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组织、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从而实现本法所规定的目标;

16.与相关机构密切合作,制定促进自动驾驶相关项目投资的各项计划、策略及实施方案;同时

17.根据统治者或行政委员会主席的授权,履行为实现本法目标而需要履行的任何其他职责或权力。

第6条 使用自动驾驶车辆并开展相关活动

a.未经RTA许可,自动驾驶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许可证的发放必须遵循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包括本法以及根据本法制定的各项决议。

b.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阿联酋境内开展任何活动。许可证的发放须遵循总干事相关决议中规定的条件与程序。

c.在阿联酋,除非获得RTA的许可,否则任何由其他相关机构颁发许可证的自动驾驶车辆,都必须依照有关自动驾驶车辆使用的法律法规,事先取得本条第(b)款所规定的许可证,才能在阿联酋境内行驶。

第7条 自动驾驶车辆的技术检测

a.对于自动驾驶车辆,必须进行技术检测。检测的类型、频率、要求及标准将由总干事就此颁布的相关决议来规定。

b.在必要时,RTA可以要求任何自动驾驶车辆接受技术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该车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8条 自动驾驶车辆许可证的发放要求

要获得许可,自动驾驶汽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初次注册时,这些信息必须来自阿联酋负责该类型自动驾驶车辆的授权本地代理商;

2.必须在其原产国或来源国完成注册,并且必须在该国适用于其所属类别和类型的公共道路上拥有良好的使用记录;

3.必须通过RTA规定的技术检测;

4.能够识别并响应交通标志,同时具备根据道路优先级进行行驶的能力;

5.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与规范,并配备与道路及其使用者进行交互所需的系统,这些系统的设计与使用必须遵循RTA制定的相关指南;

6.必须符合阿联酋批准的规格要求;

7.必须向在阿联酋拥有经营许可的保险公司投保,具体投保要求由总干事另行规定;同时

8.同时还需满足总干事根据相关决议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9条 自动驾驶车辆许可办理流程

自动驾驶汽车的许可程序以及颁发相关许可证所需的文件,将由总干事就此颁布的决议来明确规定。

第10条 自动驾驶车辆的维护、维修与改造

a.自动驾驶汽车的维护、修理及改装工作,包括其自动驾驶系统的维护与升级,必须通过专门的代理机构来进行。

b.在未获得RTA的相关批准之前,不得对与自动驾驶系统、车辆的操作设计相关的内容,或自动驾驶车辆的电子应用相关的技术进行任何修改、升级或更新。

c.在确认所请求的修改、升级或更新不会影响自动驾驶车辆的性能,也不会危及人员生命或财产安全后,RTA将按照本条第(b)款的规定予以批准。

第11条 经营者的义务

一个运算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根据本法制定的各项决议,以及阿联酋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同时,还需充分考虑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殊性。

2.必须遵守其许可证中规定的各项条款;

3.制定自动驾驶车辆的使用说明,并以运营商认为合适的方式和手段向乘客提供这些说明。这些说明必须明确如何设置或更改车辆的目的地、如何在车辆出现故障时与车辆进行沟通及处理故障,以及如何在紧急情况下安全地离开车辆。

4.在道路上使用自动驾驶车辆之前,必须先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5.需在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对自动驾驶车辆进行定期维护;

6.请订阅RTA规定的系统;

7.必须确保自动驾驶车辆的自动驾驶系统能够与RTA采用的相关系统顺利连接;

8.使自动驾驶车辆能够按其预定用途正常运行;

9.应向RTA及相关机构提供其要求提供的所有数据;

10.一旦发生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事故,必须立即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11.在自动驾驶汽车发生故障或其自动驾驶系统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将其从道路上移走并妥善保管,同时要及时通知相关工作人员;

12.未经RTA的批准,不得将用于自动驾驶车辆运营所获取的数据用于其他用途;同时

13. 履行根据总干事的相关决议所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12条 代理人的义务

一名代理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根据本法制定的各项决议,以及阿联酋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同时,还需充分考虑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殊性。必须遵守其许可证中的各项规定;

3.提供售后服务,包括为自动驾驶汽车提供保修服务、备用零件以及维修服务;

4.对自动驾驶车辆的自动驾驶系统进行更新与升级,以便使其能够适应交通系统及道路设施所做出的各种变化;

5.必须确保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系统与相关机构的所有技术系统能够相互兼容;

6.能够提供具备专业资质且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这些技术人员专门负责自动驾驶汽车及自动驾驶系统各部件的检测与维护工作;同时,

7.履行根据董事会的相关决议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13条 乘客的义务

作为乘客,必须:

1.在使用自动驾驶车辆时,必须遵守RTA、相关运营商、代理商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所规定的安全与保障要求;

2.在使用自动驾驶汽车时,不得擅自篡改其系统及软件;

3.不得将任何可能危及自动驾驶汽车本身或其系统安全的物品带入车内,因为RTA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必须遵守

4. 应履行根据总干事的相关决议所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14条 损害赔偿责任

a.如果自动驾驶车辆造成了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运营商有责任对此进行赔偿。但这并不影响运营商根据相关责任规定,向真正应对这些损失负责的人追究责任的权利。

b.对于第三方因使用自动驾驶车辆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RTA概不负责。

第15条 刑事责任

阿联酋现行法律的规定,包括上述1995年第21号联邦法律以及2021年第31号联邦法令,均适用于自动驾驶车辆所实施的行为;如果这些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将根据相关法律对犯罪者予以处罚。

第16条 自动驾驶汽车的出售与所有权转让

只有经过授权的代理商才能向运营商出售自动驾驶汽车。在未经交通管理局批准的情况下,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权不得在运营商之间进行转让。该批准将依据交通管理局规定的相关要求及程序予以颁发。

第17条 外包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RTA可以根据为此目的签订的协议,将其依据本法所享有的各项职责与权力委托给任何机构。该协议将明确协议的有效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18条 费用

根据本法及相关决议的规定,运输局在颁发许可证、批准书及其他相关服务时,有权按照行政会议主席制定的相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19条 行政处罚与罚款

a.除非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否则违反本法规定或依据本法发布的各项决议的人,将被处以不少于500迪拉姆(500.00阿联酋迪拉姆)且不超过20,000迪拉姆(20,000.00阿联酋迪拉姆)的罚款。如果在上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再次违反本法规定,罚款金额将加倍;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50,000迪拉姆(50,000.00阿联酋迪拉姆)。

b.构成违反本法的行为,以及依据本法作出的相关决议,其处罚标准均由行政会议主席根据相关决议来确定。

c.在适用的情况下,根据本条第(a)款规定处以罚款,并不会影响违法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20条 执法部门

在不影响迪拜警方人员执行交通罚款处罚权的前提下,根据总干事的决定被任命为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员的那些人,以及由交通管理局签约的公司和企业的员工,也具有执法人员的资格,可以记录任何违反本法及其相关决议的行为。为此,他们有权出具必要的违规报告;在必要时,也可以请求警方人员的协助。

第21条 投诉事项

任何受影响的当事人,都可以在接到有关决定或措施的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总干事提交书面申诉,对根据本法作出的任何决定或措施,或据此发布的任何决议提出异议。总干事将专门为此成立一个委员会来处理这些申诉,该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裁决。委员会就申诉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22条 费用及罚金的缴纳

根据本法及其相关决议征收的各类费用及罚款,均应上缴给政府的公共财政部门。

第23条 合作与协调

为了实现本法所规定的目标,并使区域贸易协定能够顺利履行其职责,阿联酋的相关政府机构,包括相关主管部门,必须与区域贸易协定充分合作;在区域贸易协定提出要求时,应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第24条 交通法的适用性

在本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1995年颁布的联邦法律第(21)号的相关规定,或任何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这些法律法规时,需要考虑到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殊性。

第25条 发布实施决议

根据本法的规定,除那些仅由行政会议主席有权颁布的决议外,其他用于实施本法各项规定的决议均由总干事负责颁布。这些决议将刊登在《政府公报》上。

第26条 废除

任何其他法律中与本法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均予以废除。

第27条 发布与启动

本法将在《政府公报》上公布,自其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正式生效。

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

迪拜统治者

2023年4月6日在迪拜发行

相当于伊斯兰历1444年斋月15日。

(原标题:出海中东系列 | 中国企业出海阿联酋指南(七):自动驾驶)

来源:同川晓律,供稿:连越互联网与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

作者:

  • 杨博,连越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专注领域:直播电商、游戏电竞等新兴经济领域商业合规;科技企业股权投资与并购、经营者集中申报、企业家婚姻家庭处理;网络侵权、计算机软件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合规、商业秘密保护、商业诋毁、商业贿赂、数据权益保护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
  • 巫子奇,广州大学法学院24级合规班。

延伸阅读:

中国企业出海阿联酋指南(一):外国投资规定

中国企业出海阿联酋指南(二):企业注册、税收及外汇 

中国企业出海阿联酋指南(三):劳动就业规定 

中国企业出海阿联酋指南(四):外国企业承包工程

中国企业出海阿联酋指南(五):贸易法规与政策 

中国企业出海阿联酋指南(六):数字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