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保

(一)相关立法

新加坡环境立法强调源头治理与许可监管并重。对建设工程、制造业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活动,通常要求在规划、建设与运营阶段分别满足污染控制、排放标准、危险物质管控、废弃物处置等法律要求。其立法体系以《环境保护和管理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Act, “EPMA”)为核心,与大量子法规、行业准则/技术指南以及由国家环境局(NEA)、公用事业局(PUB)、国家公园局(NParks)等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

新加坡环保法律包括但不限于:

  • 污染防治主干法:《环境保护和管理法》EPMA及其子法规(覆盖大气污染物、噪声、危险物质、工商业污水/排放等),并配套污染控制研究(PCS)等制度工具;NEA亦会不定期更新PCS指引与技术口径。
  • 公共卫生与废弃物相关:《公共环境卫生法》(Environmental Public Health Act,EPHA,Cap. 95)及其子法规,例如《公共环境卫生(有毒工业废物)条例》(Environmental Public Health (Toxic Industrial Waste) Regulations)。
  • 危险废物跨境转移:《危险废物(出口、进口与过境管制)法》(Hazardous Waste (Control of Export, Import and Transit) Act)。
  • 辐射与特定物质:《辐射防护法》(2007年)(Radiation Protection Act 2007)及特定化学品/物质的管制法规。
  • 资源循环与生产者责任:《资源可持续法》(Resource Sustainability Act, “RSA”)及配套制度(例如《资源可持续(包装申报)条例》Resource Sustainability (Packaging Reporting) Regulations)。

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与树木保育方面,新加坡主要适用《公园与树木法》(Parks and Trees Act)及《国家公园局法》(National Parks Board Act)等法规。涉及受保护区域或树木保留要求的项目,应关注NParks的审批条件、施工期限制与执法口径,并与规划和施工审批同步衔接。

为应对气候变化,新加坡制定了《碳定价法》(Carbon Pricing Act,“CPA”)。任何年排放量达到或超过2,000 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的工业设施,必须注册为“可报告设施”(Reportable Facility)并提交年度排放报告;而年排放量达到 2.5 万吨 tCO2e 的设施则须注册为“应税单位”(Taxable Facility)。应税单位须按规定提交经核的监测计划(Monitoring Plan)及经第三方核查的排放报告。在税率方面,新加坡采取分阶段上调策略:2024 至 2025 年税率为 $25/tCO2e;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税率已正式调升至 $45/tCO2e,并预计在 2030 年达到 $50-$80。此外,自 2024 年起,应税单位可使用符合条件的国际碳信用来抵消最高 5% 的应税排放。

在ESG监管方面,新加坡是亚洲最早对ESG报告作出强制性披露要求的国家。2016年,新加坡交易所发布了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要求所有上市公司从2017年12月31日或之后结束的会计年度开始必须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在能源效率监管方面,新加坡通过《能源节约法》(Energy Conservation Act)及其修正案,持续强化工业设施能源管理与最低能效标准要求。该法修正案已于2025 年 12 月 1 日正式生效,将最低能效标准(MEES)的强制范围从新设施扩展至既有工业设施的能源系统,企业须确保存量资产符合最新的节能规范。

(二)主管部门

新加坡永续发展与环境部(Ministry of Sustainability and the Environment,“MSE”)负责推动清洁、可持续环境目标,以及水与食品安全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政策统筹。按监管事项分工,主要机构通常包括:国家环境局(National Environment Agency,“NEA”)、公用事业局(Public Utilities Board,“PUB”)以及新加坡食品局(Singapore Food Agency,“SFA”)(以上多与 MSE 体系相关);国家公园局(National Parks Board,“NParks”)主要负责公园、自然保护区与树木保育等事项;气候相关披露方面,上市主体主要遵循新加坡交易监管所 (Singapore Exchange Regulation,“SGX RegCo” )的披露规则,部分企业主体还可能涉及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ACRA”)等机构发布/承接的披露与鉴证路线图要求。

国家环境局负责改善与维持新加坡清洁和绿色环境,并牵头开展各种环保措施和计划。通过保护新加坡的环境免受污染,保持高水平的公共卫生,并及时提供气象信息,国家环境局努力确保当代和后代能够享有可持续发展和优质的生活环境。

公用事业局是新加坡的国家水务机关,负责综合管理新加坡的供水、集水和废水处理,并保护新加坡海岸线免受海平面上升影响。

新加坡食品局负责保障新加坡的安全食品供应,它整合了新加坡前农业食品和兽医局、国家环境局和卫生科学局等单位与食品相关的职能。

国家公园局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与树木保育等事项监管;涉及受保护区域或树木保留要求的项目,需关注其审批与执法口径(常与规划、施工审批联动)。ACRA 与 SGX RegCo 等机构持续推进气候披露与鉴证路线图,并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更新了分层实施安排;涉及上市主体或大型非上市主体的企业,应提前将气候报告义务及相应的外部鉴证准备纳入公司治理与内控体系,以应对日益严格的ESG 监管要求 。

(三)环保要求

1、环保评估

根据新加坡监管实践,企业在新加坡开展部分可能造成重大污染影响的投资/建设项目时,业主可能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污染控制研究分析(Pollution Control Studies,“PCS”)。PCS 更接近于在污染控制维度具有“类环评”功能的技术研究/评估文件,其适用范围与具体深度通常取决于项目类型及 NEA 的要求;NEA 已发布并持续更新 PCS 指南,用于指导研究范围、排放源识别、影响评价与控制措施论证,并作为审批沟通的技术基础文件。企业应预留审批问询与补充说明时间,避免将 PCS 仅作为形式性材料。

2、工业污染排放

在空气中散布污染物的工业必须安装特别设备以确保散发出来的气体符合国家标准。在工业污水处置方面,规定对工业废水的排放进行污染控制的方法有两种:

(1)制定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允许自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2)监测排水口,防止污染。在生产废水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装置,超标排放时,闸门自动关闭,非新加坡国家环境局人员无法启动闸门。

同时,涉及贸易污水或工业废水排放至公共下水道系统的,通常还需与PUB 的排放标准、接驳与监测要求衔接;建议在项目设计阶段同步完成排放口方案、在线监测与应急联锁(如超标自动切断)的合法性论证。

3、工业废物的处理、运输和处置

新加坡有毒工业废物的处理、运输和处置主要依据《公共环境卫生(有毒工业废物)条例》(Environmental Public Health (Toxic Industrial Waste) Regulations)等规定。根据相关要求,有毒工业废物的收集方通常需要取得许可;运输超过规定量的有毒工业废物亦可能需要取得运输许可。NEA 管控的危险物质一般系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具有高度毒性或污染性或会产生处置难度较大的毒性废物的物质;同时,NEA 亦依据《环境保护和管理法》及其子法规(例如有关危险物质、破坏臭氧层物质等的管制法规)对相关化学品进行管控。

此外,若企业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电子废弃物(UEEE/WEEE)的进出口、转移或回收处置,应同时关注 RSA 对受规电子废弃物的管理框架,以及新加坡在《巴塞尔公约》项下对相关货类申报/监管口径的更新(例如对受控 HS Code/产品代码清单的调整)。

4、能源效率与最低能效标准(MEES)

《能源节约法》修正案自2025年12月1日起生效,工业设施既有能源系统或冷却系统最低能效标准(MEES)等要求将更具可执行性。建议企业将能效合法纳入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设备选型→能效测试与记录→运维与改造→持续监测与内部审计。

(四)法律责任

企业在新加坡违反《环境保护和管理法》(EPMA)及相关环境法规,将面临从刑事制裁到行政干预、再到市场监管的多重风险。

1、刑事责任

  • 一般违规:通常处以最高10万新元的罚款。
  • 严重违规:如涉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恶劣行为,责任人可能面临最高12个月的监禁,并可能被处以按日计算的追加罚款。

2、行政执法措施

除了刑事起诉,主管部门(如NEA、PUB)在日常监管中更常采取以下行政手段,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 指令性整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 业务受限:责令暂停部分作业甚至全面停工。
  • 资质处理:暂停或直接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准证。
  • 针对个人:对相关直接负责人采取特定的执法行动。

3、ESG 披露与“漂绿”监管风险

对于上市主体及大型企业,企业风险防控压力正从“物理排污”延伸至“信息披露”:

  • 披露违规后果:若气候相关披露缺失或存在误导性陈述(漂绿),企业将面临交易所(SGX RegCo)的监管问询、强制纠正披露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整改等后果。
  • 连带法律风险:误导性披露可能触发消费者保护法下的虚假陈述法律诉讼,或违反ACRA 与 SGX RegCo 路线图确立的强制披露时间表要求。

二、数据出境

(一)相关立法

《个人数据保护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PDPA”)为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的基础性立法,并由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PDPC)负责主要执法与监管。

PDPA 于 2020 年经修订,并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分阶段实施,引入强制数据泄露通报、提高罚款上限等制度;其中,组织在完成评估并确认构成应通报的数据泄露事件(Notifiable Data Breach)后,应尽快且最迟不超过 3 个日历日向 PDPC 通知,并在符合条件时同步/随后通知受影响个人。

与跨境传输相关的主要从属法规包括《个人数据保护条例》(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s,“PDPR”)及《个人数据保护(数据泄露通知)条例》(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Notification of Data Breaches) Regulations 2021)等。

(二)监管与处罚

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PDPC”)是新加坡国内负责执行PDPA的主要机构,负责国内的数据监管,并有权对违反PDPA的行为开展执法调查、作出处罚决定。

违反个人数据监管法规的主体通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分为强制指令及经济处罚:

1、指令型处罚

  • 停止违反PDPA 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的行为;
  • 销毁违反PDPA 收集的个人数据;
  • 提供访问或更正个人数据的权限;

2、经济型处罚

自2022.10.1起,PDPC可对组织施加的罚款上限从此前固定S$1,000,000提升为:

  • 若组织在新加坡年度本地营业额> S$10,000,000:最高可达其本地营业额 10%(或 S$1,000,000,以较高者为准);
  • 其他情形:最高S$1,000,000。

同时,PDPC 的执法机制亦有更新,包括可接受voluntary undertakings(自愿承诺)等(有利于企业在个案中争取整改路径与减轻不利影响)。

(三)相关要求

较于欧盟、中国等个人数据保护规定更为严苛的国家,新加坡在“告知-同意”“数据本地化与跨境”方面要求相对更强调可执行的问责与合理措施。尽管如此,PDPC“告知-同意”“数据本地化与跨境”“数据安全保护”“营销监管”方面执法较为活跃,出海企业如忽视上述方面义务则容易触及监管红线。

1、告知-同意要求

根据PDPA第14条,除PDPA规定的豁免同意义务情形以及其他法律要求的个人数据收集、使用和披露情形外,组织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原则上应取得个人同意。但PDPA允许组织取得个人“视为同意”(Deemed Consent),其规定的“豁免同意义务情形”也较为宽泛,故在“告知-同意”要求方面,PDPA的要求较GDPR更为宽松:

(1)视为同意的情形。根据PDPA,构成“视为同意”的情形主要如下:

  • 个人自愿、主动提供:个人自愿为特定目的向组织提供个人数据,且个人自愿提供该信息是合理的,该情况构成“视为同意”(PDPA第15(1)条);
  • 个人同意(包括视为同意)组织为特定目的向另一组织披露其个人数据,也视为其同意另一组织为该特定目的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PDPA第15(2)条);
  • 履行合同所必需:为履行个人与组织之间合同的合理需要,组织可以将个人向其提供的个人数据向另一组织提供,另一组织还可以向后续其他组织进一步披露该个人数据(PDPA第15(3)条);
  • 通过“通知”:如果组织充分通知个人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的目的,且个人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组织其不同意,则也构成“视为同意”。“通知”应符合以下要求(PDPA第15A条):根据PDPA第15A(5)条和PDPR第14(2)条进行评估,以识别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是否会对个人造成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缓释措施;采取合理措施向个人通知该组织拟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以及目的;告知个人如何在合理时间内通知该组织其拒绝组织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须注意的是,对于发送营销信息,组织不能通过“通知”方式取得同意。

(2)豁免同意义务

除允许为组织合法利益、个人切身利益(如为生命、健康或安全的紧急情况)、影响公共利益、满足一定条件下的商业资产交易目的等情形豁免组织取得个人的同意的义务,PDPA允许为商业改进目的收集个人数据。

(3)明确同意、口头同意及告知义务

如个人数据处理活动未能构成“视为同意”“豁免同意义务”或其他依法收集个人数据的情形,组织应取得个人同意,包括书面等可记录的同意或口头同意。但为便于日后争议举证,PDPC在其公布的指南中建议企业在取得口头后,再以电子等其他书面方式(如补发邮件)与个人确认,或在特定情况下补充已取得个人口头同意的书面证明作为证据。须注意,对于营销活动,新加坡要求取得个人明确同意。

2、数据本地化与跨境数据传输限制义务要求

PDPA未规定数据本地化存储要求,但PDPA第26条规定了数据跨境传输方面的限制,除非根据PDPA相关要求确保接收方对传输的个人数据提供至少与PDPA同等的保护,不得将任何个人数据传输到新加坡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须注意的是,上述义务仅适用于“数据传输方”。对于数据接收方,新加坡则通过要求数据传输方确保数据接收方提供“同等保护”,通过数据传输方向数据接收方传导PDPA规定的数据保护义务。

从实践及PDPA Guidelines建议看,对于持续或集团内部传输场景,企业通常采用与接收方签订数据处理协议、BCRs的方式进行跨境传输。

如传输方未能与接收方签订数据处理协议或BCRs,PDPC在PDPA Guidelines中建议,企业可通过取得用户的同意或视为同意的方式履行数据跨境传输的义务。其中,“视为同意”情形包括:

  • 跨境传输为履行合同所必需:如基于该事由跨境传输数据,接收方可基于履行合同所必需向第三方再传输数据;
  • 用户主动提供个人数据或虽未主动提供但允许个人数据被收集使用。

无论是取得同意或“视为同意”情形,传输方均须履行以下义务:

  • 告知义务:在请求个人同意前,传输方应向数据主体提供书面概要说明,告知其数据接收国对数据的保护措施,以及该保护水平不低于PDPA(PDPR第10(3)(a)条);
  • 手段正当性:传输方不得以任何欺骗性或诱导性方式获得该同意(PDPR第10(3)(c)条);
  • 禁止捆绑同意:除非跨境传输为提供服务/产品合理所必需,传输方不得以该同意作为提供服务/产品的前提(PDPR第10(3)(b)条)。

3、数据安全保护

PDPA第24条要求组织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

  • 数据被未经授权访问、收集、使用、披露、复制、修改、处置等类似风险;
  • 存储个人数据的存储介质或设备丢失。根据PDPC发布的指引,当前没有统一的数据保护方案,每个组织应根据个人数据性质(是否为敏感个人数据)、个人数据泄露对个人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制定数据保护方案。

PDPC建议组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包括:

  •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制定数据安全保护方案,包括物理措施、技术措施及管理措施;
  • 设置数据安全保护专业人员;
  • 制定内部制度和操作流程,分级保护个人数据;
  • 能够快速、有效应对信息安全事件;
  • 综合考虑组织规定、个人数据规模和类型、有权访问个人数据的内部人员、是否委托第三方处理个人数据开展风险评估,以确定相关数据保护方案是否足够。

须注意,数据安全保护仍是PDPC执法较为活跃的领域,且可能因发生数据泄露事件而引发对其他义务履行情况的调查,建议出海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采取数据安全保护措施,避免数据泄露事件发生。

如发生数据泄露事件,且相关事件根据 PDPA 第 26B 条构成应告知的信息泄露事件(Notifiable Data Breach),则组织在完成评估并确认可告知后,应尽快且最迟不超过 3 个日历日向 PDPC 告知;如果数据泄露导致或可能导致对受影响个人的重大伤害,组织通常需在通知 PDPC 时或之后通知受影响个人。

(四)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在监督PDPA履行方面,PDPA赋予PDPC较大的执法权,PDPC有权对违反PDPA的行为开展执法调查、作出处罚决定,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要求处罚对象停止收集、使用或披露违反PDPA的相关个人数据;(2)要求处罚对象销毁违反PDPA的相关个人数据;(3)对处罚对象最高处以其在新加坡年度营业额的10%或100万新加坡元(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等。

2、民事责任

PDPA第480条赋予个人向法院起诉的民事救济权利。

3、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对于未经授权故意使用、披露个人数据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面临最高2年监禁以及最高5,000新加坡元的罚款。企业通过故意更改、伪造、隐瞒个人数据收集、使用或披露的相关信息以逃避个人访问或更正个人数据的请求,可能面临最高50,000新加坡元的罚款,而行为人可能面临最高12个月监禁以及最高5,000新加坡元的罚款。

三、知识产权

(一)相关立法

新加坡一直致力于建设全球一流的知识产权体系,是多项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马德里协议》《专利合作条约》《布达佩斯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同时,新加坡还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和东盟专利审查合作(ASPEC)的成员。如果企业在新加坡获得了专利检索和审查报告,可以利用该报告加速在其他东盟国家的专利申请进程。

1、版权

版权是赋予作品创作者的权利,以防止他人未经创作者本人的同意复制知识性及创造性作品。在新加坡,版权由《版权法2021》(Copyright Act 2021)管辖。版权法规定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有形的原创作品(如书面形式或记录在硬盘上)。作品必须是独立的原创作品,而不是从其他地方复制而来。但是,如果是花费了足够的劳动力、技能和判断而创造出主体衍生作品,使之与原始资源不同,衍生作品可能被视为原创作品。尤其在下列情况,这些作品或主体在新加坡是有版权的:

  • 作品或主体在新加坡或伯尔尼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 (WTO) 成员国首次出版或创作;
  • 作品首次出版或创作时,作品的作者或主体的创作者是新加坡或伯尔尼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 (WTO) 成员国的公民或居民。

版权法还规定了侵权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根据侵权行为的类型,版权持有者对侵权者提出损害赔偿(包括法定损害赔偿),或要求一部分的所得利润,并要求对侵权物品发出禁令和销毁命令。除此之外,版权持有者也可以选择私人提起刑事诉讼,如果成功,可能会对侵权人处以罚款及/或监禁。

2、商标

在新加坡,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法》(第332章)的法定保护,但未注册的商标仍然可以根据普通法的假冒侵权寻求保护(尽管补救措施更加有限)。新加坡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会获得更大力度的保护,《商标法》将通过打击蒙混过关、搭便车不劳而获、削弱及破坏等侵权行为来保护驰名商标。

商标具有地域性,必须在需要获得保护的每个国家注册。这可以通过提交申请和单独的申请支付程序完成。但是,利用马德里议定书会获得同样的效果,相当于申请人已经在每个指定的国家申请过商标注册。通过马德里议定书流程,商标所有人以一种语言向一个办事处提交一份申请,并以一种货币(瑞士法郎)缴纳费用,便可同时在几个国家为自己的商标寻求保护。申请人必须是新加坡居民或公民(或者在新加坡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机构),才能在新加坡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出国际申请。

只要注册人每10年更新一次商标,并且商标不失效或撤销,商标的法律保护便可存续。更新必须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后六个月内完成。与版权法相同的是,《商标法》为权利人提供了关键与实质性的民事补救措施与刑事处罚选择。

3、专利

专利是授予发明人(或发明受让人)的权利,以防止他人未经发明人的允许制造、使用、进口或销售发明。要在新加坡注册专利,必须符合新颖性、创新性,并且符合工业应用性的要求。尽管如此,特定形式的发明和发现,如集成电路版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获得了新加坡法律其他领域的特殊保护,也可以单独注册。

新加坡具有申请在先专利制度。这意味着,一旦被批准,第一个提出申请的人将获得发明权,但专利随后也可能作废或撤销。因此,在新加坡开始商业交易之前,先注册专利才是慎重的做法。从2014年2月14日起,新加坡专利制度已经从“自我评估”制度转变成了“正向核准”制度。根据“自我评估”制度,即使发明不符合所有的专利性要求,专利申请也可以进行到授予阶段。而在“正向核准”制度中,专利申请需接受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审查,以确保满足专利性要求。如果审查报告有异议,只有在经过彻底检索、审查,直到确定符合专利性要求之后,专利申请才能进行到授予阶段。

新加坡专利的有效期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须从第四年年末开始每年支付更新费,直至专利有效期期满。一旦被授予专利,根据更新、作废或撤销情况,发明人就获得了20年的垄断发明利用权。《专利法》规定的侵权补救措施包括禁令、交出或销毁侵权物品的命令、宣告专利有效并且被侵权,损害赔偿或一定数额的所得利润。

4、注册设计

要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法》(RDA) 注册外观设计,主要的要求是设计必须是新的,必须在工业上用于制品,而且其特点不仅仅是为了一个功能性的目的。一旦设计被注册,注册设计的所有者便可以防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设计。该设计可以转让、抵押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对注册设计的保护初期阶段为五年,自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可每隔五年更新续期,最多续期15年,视支付的续期费用而定。在某种程度上,工业设计保护与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重叠,因为一些工业设计本身也是艺术作品。版权和注册设计保护是相互独立的。如果一个艺术作品可以根据《注册设计法》(RDA) 进行设计注册,那么应根据《注册设计法》完成注册。否则,该作品不仅得不到《注册设计法》的设计保护,而且也将失去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5、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可在新加坡获得保护。商业秘密是具有商业价值,不为公众所知,由于所有者的努力而得以保密的机密信息,它可以是一种方法或技巧,让企业或公司拥有优势超越竞争对手。不过,并非所有的机密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比如商业价值极低或毫无商业价值的信息不属于机密,但因获知时的环境因素使然,可能依然有保密的要求存在。某些类型的机密信息也受成文法的保护。例如,《银行法》规定银行未经授权不得披露客户信息,而《官方机密法》则禁止披露政府机密文件和信息。

若要在新加坡获得保护,信息必须满足三个要素:

  • 必须有保密性的必要元素;
  • 信息必须是在具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披露的;
  • 必须曾经出现过有损于信息告知方的、对此类信息的非法使用情况。

为了能够保护新颖的观点,商业保密法为其他知识产权权利提供了有益的补充。此外,通常情况下,只要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或不向公众公开就可以获得保护,因此对此类信息的保护可以无限期地持续下去。如果违反保密义务,机密信息的持有者可向法院申请禁令,获得损害赔偿或一部分所得利润,要求交出与/或销毁包含机密信息的材料。

(二)知识产权刑事救济措施

新加坡商标法规定了与商标有关的罪行,故意实施以下行为的,可能面临罚金或监禁:

  • 伪造注册商标;
  • 错误地将注册商标应用于商品或服务,错误标注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情形除外;
  • 制造或拥有某一专门设计或改造的物品,用以复制注册商标或可能被误认为该商标的标志;
  • 进口或出售错误应用商标的商品,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
  • 或者该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情形除外;
  • 虚假注册信息;
  • 假冒注册商标等。

新加坡著作权法规定了与著作权相关的刑事犯罪的几种情形及其刑事责任,包括制造、出售、出租、进口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如果在新加坡使用侵犯著作权的软件,包括从互联网下载盗版歌曲或电影,或利用盗版物品取得商业利益,将会构成刑事犯罪,面临6个月以下监禁或 2 万新加坡元以下罚款,或两者兼施。

新加坡国内的商标、著作权侵权活动由新加坡警察部队(Singapore Police Force)负责调查和搜查,但其无权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向法院起诉,由法庭做出裁决。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凭借其取得的侵权证据,在律师协助下向法院申请搜查令,法院通过发出搜查令授权警方突击搜查侵权人的处所,并扣押侵权产品。

对于只涉及罚款或者最高可判处3 年监禁的罪名来说,受害方可提起刑事自诉,除此之外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均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实施逮捕。受害人可向新加坡国家法院的通判法庭提起申诉,要求判决被告方监禁并责令其向受害方支付赔偿金。如刑事法官未裁定赔偿,受害人还可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获得的救济不影响受害人在民事诉讼中获得救济,但如果受害人仅仅想获得赔偿,提起民事诉讼更为适宜。

(三)企业经营建议

1、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企业需要明确为什么需要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理解其定义,并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战略。

2、组织管理

建立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架构,明确内设配置,提升专业人员能力,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3、人力资源管理

在招聘过程中注意知识产权风险,对员工是否有竞业禁止协议或商业保密协议进行询问、调查。同时培养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

4、加强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管理

建立完善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运用法定的形式对知识产权成果进行保护并进行风险分析,避免因各种问题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证据缺失等问题。

来源:中国检察官微信公众号

延伸阅读:

企业跨境投资刑事风险与保护(东盟篇):柬埔寨:数据出境、外商投资、知识产权

企业跨境投资刑事风险与保护(东盟篇):柬埔寨:海外用工、反洗钱、反腐败、环境保护 

企业跨境投资刑事风险与保护(东盟篇):马来西亚:海外用工、反洗钱、反腐败、环境保护

企业跨境投资刑事风险与保护(东盟篇):新加坡:外资安全审查、海外劳工、反洗钱、反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