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外用工
(一)相关法律法规
1997年颁布的柬埔寨《劳动法》,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劳动标准制定的,要求较为严格,现实执行中更强调保护劳工权益,注重解决国内劳动力大量过剩的问题,严格控制外劳输入,只有柬埔寨缺乏的技术、管理人才,才能获准在柬工作。
2021年10月5日,柬埔寨颁布了第NS/RKM/1021/011号皇家法令,对《柬埔寨劳动法》若干条款作出修订(以下简称《劳动法修正案》)。该《劳动法修正案》旨在通过废除不适应现代制造业发展的旧有规定,以吸引电子、电器等需24小时连续生产的企业入驻。其重大变革在于:首先,针对实行轮班制的企业,新法不再强制要求雇主支付130%的夜班津贴,新法允许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次,废除了公共假日与周日重合时次日自动补休的规定;另外,该修正案进一步强化了劳动仲裁委员会作为诉讼外争议解决渠道的作用,以提高解决劳动纠纷的效率,同时更好保持劳资关系和谐。
(二)规制与处罚
1、原则规定
《劳动法》为劳动者权益提供全面保护。该法主要原则性规定如下:
- 严格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
- 雇主雇用或解雇工人时,应在雇用或解雇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主管部门书面申报;
- 雇主用工人数超过8个的,应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 允许就业的最低年龄为15岁,工作性质涉及危害健康、安全或道德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8岁。
2、签订劳动合同
劳工与雇主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工作关系。劳动合同受普通法管辖,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雇主签订或存续雇用合同时,不得要求交纳抵押金或任何形式保证金。工作合同分为试用合同(一般雇员不得超过3个月,专业工人不得超过2个月,非专业工人不得超过1个月),定期合同(不得超过2年,可一次或多次续签,续签期限也不得超过2年)和不定期合同三种。
3、终止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在指定日终止。但经双方达成协议,也可提前终止合同。该协议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监察员在场见证,由合同双方签署。 合同双方未达成协议的,除非因严重不当行为或不可抗力,不得提前终止。合同一方因上述以外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获得至少与其合同终止日期应得报酬或遭受损失相当的赔偿金。合同一方拟不予续签时,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合同期限超过6个月的,提前10天;合同期限超过1年的,提前15天),未提前通知的,合同应按其原始合同相等期限予以延期。 不定期劳动合同可由合同任一方自由中止(例外情况除外)。拟终止合同的一方应书面提前通知另一方。
4、劳工报酬
《劳动法》《最低工资法》对劳动者工资作出规定。目前,柬埔寨政府仅针对制造业、纺织业等行业工人制定法定的最低保障工资标准。对于建筑、农业、服务业等其他行业,虽然没有法定的最低工资强制标准,但实践中劳工与雇主通常会参考上述行业的最低工资水平,通过劳动合同协商确定薪资。。工资应以硬币或纸币形式直接支付工人本人,工人同意以其他方式支付的除外。工人工资每月应至少支付2次,间隔最多不得超过16天,雇员工资每月至少支付1次。
5、工作时间
工人工作时间(不论性别)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或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严禁安排同一劳工每周工作六天以上。因特殊和紧急工作需工人加班的,加班工资应为正常工资的150%,在夜间或每周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为正常工资的200%。 根据企业业务类型和工作安排,如需进行轮班,每天可以安排三个班次,分为早班、午班、晚班,每个班次的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第137条规定的最长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或每周48小时)。
6、假期
同一工人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天,周歇班应至少持续24小时,且原则上安排在星期日。全部工人均有权享受带薪假,按每连续工作1个月休假1天半计算,在此基础上劳工资历每增加3年,带薪假增加1天。发生直接影响工人直系亲属的事件,雇主应准予该工人特别假(最多不超过7天)。女工有权享受90天产假,《关于实施医疗保健社会保障制度福利待遇的公告》(Prakas No. 109 on Health Care Benefits)规定:女性工人在产假期间(90天),有权获得相当于其日平均工资 70% 的津贴;产假后返厂工作的2个月内,应指派其从事轻微劳动。
7、工会
无论劳工或雇主均有权不需预先核准,自主组建专业组织,以集体或个人方式研究、促进组织章程所涉及人员的权益、保护其精神和物质利益。劳工组建的专业组织称为“劳工工会”,雇主组建的专业组织称为“雇主协会”。禁止组建雇主及劳工同为会员的行业工会或协会。
8、社会保障
柬埔寨政府发布了《2016—2025年社会保障国家政策战略》,旨在进一步发展柬埔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系统,以造福全体百姓,尤其是贫困及弱势群体。该战略将为国家社会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并列明了两大机构的职责:
一是应对紧急事件、发展人力资源、提供技能培训和保护弱势群体;
二是注重工人保障金和医疗、工伤、失业风险。目前,柬埔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NSSF)制度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健以及养老金制度。
9、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工作许可
柬埔寨于1997年颁布了《劳动法》,2002年1月18日颁布了关于雇用外国人在柬埔寨就业的申请办法及相关规定。根据有关法规,任何企业雇用外国劳工必须向柬埔寨劳动与职业培训部申请,并遵守以下规定:
(1)需要雇用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企业,必须在每年11月底前向劳动与职业培训部申请下一年度雇用外劳的指标,每个企业所雇用的外劳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0%。未申请年度用工指标,将不被允许雇用外劳。
(2)雇用外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雇主必须提前取得在柬工作的合法就业证;必须合法入境;必须持有有效护照;必须持有有效的居留许可证;必须有足够的适应企业需要的技能,且无传染病。
外籍劳工审查
2016年3月,柬埔寨内政部和劳动与职业培训部发布《关于加强审查在柬外国劳工的联合通告》,包括11项条款,主要内容是对在柬埔寨投资运营的外国企业的劳工审查工作进行法律上的规制,要求任何来柬埔寨投资企业或务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柬埔寨《移民法》和《劳动法》,并且办理由劳动与职业培训部颁发的劳工证和雇用卡。当外国劳工联合检查组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企业主或企业负责人须配合联合检查组出示公司章程、商业部登记注册证书、雇用通知、解雇通知、雇用外国劳工授权及指标、劳动与职业培训部颁发的柬文外国劳工雇用合同、所有劳工护照及照片、入境签证和外国人就业延期签证、劳工证和雇用卡、劳动法和移民法文书等十项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外国人运营的小型商业店铺须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证并办理劳工证、雇用卡等相关手续。
(三)企业经营建议
1、通过正规途径来柬从事合法工作
中籍劳动者应选择经国内商务部门批准、具备劳务外派经营资格的合法中介来柬工作,劳务中介公司资质可登录商务部网站查询《中国对外劳务企业合作名录》。切勿盲目听信非正规中介机构或所谓“老乡”“熟人”等介绍来柬工作,警惕“活少薪高”“高薪工作、包吃包住、报销机票、专人接送”“保底工资”等宣传手段,拒绝网络诈骗、赌博公司以所谓“打字员”“网络技术员”“网络客服”“网络推广”等包装的非法工作。
2、在柬就业程序合法经营
中籍劳动者应确认用工企业拥有柬埔寨劳工和职业培训部颁发的雇用外籍工人的许可函,并自行或通过用工企业向柬埔寨劳工部门申请外国工作许可证和就业证,可登录柬埔寨劳工和职业培训部网站查询、申请。收到外国工作许可证和就业证后,可在柬埔寨驻外使领馆申请工作签证,也可登录www.evisa.gov.kh网站申请电子签证,或在柬埔寨各国际口岸申请落地签证。
3、签订正规书面劳动合同
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中籍劳动者不应相信任何口头承诺或“入职后再签署”等说辞,且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工作地点、用工期限、从事工种、薪资待遇、离职要求、往返费用、相关保险等事项。如产生劳动纠纷,双方应积极协商处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反洗钱
(一)相关法律法规
1、《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
柬埔寨政府于2020年6月27日颁布了新的《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洗钱法”)。取代了2007年6月24日颁布的《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和2013年6月3日《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第3条、第29条和第30条的修正法,引入与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政府部门和检查机构的义务以及处罚条款有关的重大变化。
根据新的《反洗钱法》,政府各部和其他监管机构有义务颁布实施新《反洗钱法》的规则、条例和指导方针,并与金融情报联盟合作,鼓励报告实体建立防止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机制。新《反洗钱法》规定的刑事犯罪包括洗钱、拒绝提供信息、疏忽提供交易报告、违反信息披露和举报、违反职业保密义务和资助恐怖主义。
2、《打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法》,规定资产冻结程序。
3、《关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加强跨境协查。
(二)规制与处罚
1、监管机构与覆盖行业
核心机构:
(1)柬埔寨金融情报局(CAFIU):负责收集分析可疑交易报告,发布尽职调查指南。
(2)柬埔寨国家银行(NBC):统筹政策制定,监管银行业。
(3)跨部门协调机制:由副首相兼内政部长领导,强化执法协作。
覆盖行业:
(1)金融机构:银行、保险、证券、货币兑换机构。
(2)特定非金融机构:赌场(重点监管对象)、房地产中介、贵金属/宝石交易商、非政府组织。
2、企业核心义务与违规处罚
六项核心义务:
(1)客户尽职调查(CDD):识别客户身份、受益所有人及业务性质。
(2)禁止匿名账户:切断洗钱隐蔽渠道。
(3)记录保存:客户身份及交易记录至少保存5年。
(4)交易报告:大额现金交易(CTR)与可疑交易(STR)强制上报。
(5)内部控制:建立书面政策,任命相关官员。
处罚措施:
(1)洗钱罪:5-10年监禁,最高罚款2亿瑞尔。
(2)资助恐怖主义:5-20年监禁。
(3)疏忽报告/泄密:1-6个月监禁。
三、反腐败
(一)相关法律法规
柬埔寨的反贪污法律体系以《反腐败法》为核心,辅以《刑法》《反洗钱法》及相关国际公约,构成了较为完整的规范框架。
柬埔寨于2010年颁布的《反腐败法》是该国反贪污领域的里程碑式立法,一方面规定了反腐败机构设置、反腐败官员选拔、公职人员及选举出任的人员资产及负债申报,针对腐败犯罪的执行程序及执法人员;另一方面明确了腐败犯罪及处罚,包括腐败犯罪及本法增加的诸如接受外国公职人员行贿、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
柬埔寨《刑法》中也有针对公职人员受贿和行贿的禁止性规定,包含适用于所有公民的一般性反腐败条款。
柬埔寨于2007年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表明其参与国际反腐合作的意愿。但柬埔寨并未签署经合组织《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国在国际商业反腐标准接轨方面的保留态度。
柬埔寨的反贪污法律体系还包括《反洗钱和恐怖融资法》(2007年颁布,2020年修订)以及《电子商务法》等配套法律。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对腐败相关行为进行了规制。
(二)规制与处罚
1、反腐败机构设置
柬埔寨设立了全国反腐败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for Anti-Corruption)和反腐败局(Anti-Corruption Unit, ACU)作为专门反腐机构。ACU作为核心执法部门,拥有司法警察身份,负责调查贪污案件并将案件移送检察官起诉,但ACU仅有调查权而无起诉权。
2、刑事程序
柬埔寨反腐案件处理遵循三阶段程序:ACU调查阶段、检察官起诉阶段和法官审判阶段。法律要求法官在收到反腐案件起诉后应尽快开始审判。ACU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与贪污犯罪相关的其他罪行,有权继续调查直至完结。
3、罪名与处罚
公职领域贿赂/相关犯罪
(1)受贿(官员收受不当利益):7–15年有期徒刑(情节依职务不同而加重)。
(2)行贿(向官员提供不当利益):5–10年有期徒刑。
(3)司法人员贿赂:针对“法官收受/提供贿赂”分别设7–15年 / 5–10年区间,并可并处罚金与附加刑。
(4)挪用、侵占公款等:另有独立罪名与刑度(第592–600条等)。
(5)财产申报制度:《反腐败法》规定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要求特定级别的公务员必须定期向反腐败机构申报个人财产和债务情况。根据法律要求,职位在局长或以上的公务员、军衔和警衔为上校或以上的武装部队人员,以及通过选举任职的官员,都必须申报个人财产和债务。对违反申报义务的官员,法律规定了1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并处10万至200万瑞尔(约25至500美元)罚款的处罚措施。
私营领域商业贿赂
私营机构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若未经雇主知情或同意,擅自索取或收受不正当利益,即构成受贿罪;提供该等利益的一方构成行贿罪。行贿与受贿双方均可被判处6个月至2年监禁,并处100万至400万瑞尔罚金。此外,若行贿行为是代表法人实体利益实施的,该法人实体或需承担刑事责任,面临500万至2000万瑞尔罚金,并可能被法院依据第168条判处勒令停业、解散法人或没收资产等附加刑罚。
妨碍或干扰反腐败机构工作罪
公务员、士兵、国家警察或通过选举获得公权的公民、民间社会雇员、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官员,如果威胁、妨碍或干扰反腐败机构官员履行职责,应判处2至5年监禁,并处400万瑞尔至1000万瑞尔的罚款。
非法致富
非法致富是指个人财富增加,且个人不能对其合法收入相比的增长情况提供合理的解释。首次资产负债申报后,不能对财富增长情况与其合法收入之比做出合理解释的,对不明原因的财产予以没收,没收的财产全部收归国有。如果不明原因的财富增长与本法规定的腐败犯罪有关,则财产所有人依照《反腐败法》有关规定处罚。
四、环境保护
(一)相关法律法规
在法律依据层面,柬埔寨环境保护已由早期零散的单行法规迈向系统化治理。虽然 1999年颁布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EIA)过程的法令》(Sub-decree No. 72 ANRK.BK) 最早确立了大型项目须经环评审核并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DC)纳入监管的制度框架,但目前最核心的合规准则已统一归至 2023年正式生效实施的《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典》(Environment and Natural Resources Code)。
这部新法典通过整合旧有法令,解决了长期存在的部门管辖权重叠问题,并意在强化环境影响评价(EIA)的强制性分类监管,明确要求涉及工业、农业、旅游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须在环境部(Ministry of Environment)的监督下,根据项目规模与污染风险严格履行全面环评(FEIA)或初始环评(IEIA)手续。赴柬埔寨投资者须留意在项目开工前获得环境部的环评批复,并经 CDC 登记备案,以规避新法下的行政罚款与刑事追责风险。
(二)环境影响评估与公众参与程序
在环评初期,申请人须将项目方案递交至环境部(MoE),并公布项目方案中的详细计划。法令还对其公示方式进行了严格规定,公众有权在公示期 30天内对项目方案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环境部,同时抄送项目申请人。收到公众的书面异议后,项目申请人须在确定环境影响评估(EIA)的具体范围时进行公众咨询,并将咨询结果和相关文件连同环评职责书(ToR)一并交由环境部审查。在环境影响评估(EIA)获得最终批准前,公众及受影响社区代表有权通过听证会或书面形式对项目潜在的环境影响继续提出质询或异议。
(三)环境保护国际条约
柬埔寨还加入了一系列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约。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
(原标题:企业跨境投资刑事风险与保护(东盟篇) | 柬埔寨:海外用工、反洗钱、反腐败、环境保护)
来源:中国检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