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外用工

(一)相关法律法规

1、《1955年雇佣法》(Employment Act 1955)

《1955年雇佣法》经2022年修正案(Act A1651)修订后,于2023年1月1日正式生效,适用范围从“月薪≤2000令吉的雇员及体力劳动者”扩展至所有员工,但存在例外:月薪超过4000令吉的雇员不适用部分保护性条款,如加班费、休息日工作补偿、解雇福利等。

根据《雇佣法》第十条,期限超过1个月的固定期限合同或“完成特定工作且合理工期超1个月”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雇主可能面临最高5万令吉罚款(《雇佣法》第99A条)。

2、《1967年工业关系法》(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该法律规范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劳资纠纷、工会活动和集体谈判。外资企业需了解如何处理员工投诉或劳资争议。

3、《1969年雇员社会保障法》(Employees’ Social Security Act 1969)

要求雇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障(SOCSO),覆盖工伤和疾病等保障。

4、《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Employees Provident Fund Act 1991)

规定雇主和员工必须向雇员公积金(EPF)缴纳养老金,为员工退休提供保障。

5、其他

《2024年最低工资令》(Minimum Wages Order 2024)规定马来西亚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700令吉,该命令规定分阶段实施(首阶段自2025年2月1日起适用于命令所列雇主范围,后续自2025年8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具体适用对象及豁免以命令条文为准)。

这些法律为外资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用工框架,但具体实施可能因行业或州而有所不同。

(二)关于外籍劳工的规定

1、依据《移民法 1959/63》(Immigration Act 1959/63, Act 155),在马来西亚雇佣外籍劳工,原则上应先取得主管机关对用工需求/配额的核准并办理外籍人员相应的入境及工作准证;雇主须确保外籍人员始终持有与其岗位、地点及雇佣条件相符的有效通行证并遵守其条件,否则可能构成违法雇佣并承担刑责。

关于外籍员工比例,法律并未设定全国统一的法定比例上限,实务中通常通过OSC配额审核、行业政策及个案用工需求评估体现(应以当期主管机关的配额/审批口径为准)。同时企业必须为外籍劳工缴纳工伤保险以及雇员公积金,解雇后需按劳工局要求提交裁员申报表(Borang PK),其中部分事项通常需至少提前30日报送,实施后亦有14日内补报要求。

2、工作许可凭证

(1)就业准证(Employment Pass,EP),主要针对专业技术、管理等高层次人才,适用于在制造业、科技企业中担任高级工程师、经理等关键岗位的外籍专业人士。现行体系分为三类:第一类,基本月薪需达 10,000 令吉及以上,雇佣合同最长为 5 年;第二类,基本月薪在 5,000 至 9,999 令吉之间,合同最长为 2 年;第三类,基本月薪在 3,000 至 4,999 令吉之间。 

另据马来西亚移民局下属的外籍人士服务部门(ESD)最新公告,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EP 各类别的最低薪资门槛将大幅上调,并引入“最长累计停留年限”限制(如 Cat I/II 为 10 年,Cat III 为 5 年)。企业应提前评估外派人员薪酬结构、接班人计划(Succession Plan)要求及续签窗口,以免影响用工连续性。

(2)专家准证(Professional visit Pass)适用于企业引进从事 1 - 365 天短期工作的专业人才,比如受邀参与项目的海外技术专家、为企业提供特定专业服务的人员等,该准证不可延期,持证者不被视作马来西亚常规雇员。

(3)临时就业访问签证(Visit Pass Temporary Employment)多用于引进非技术外籍劳工,这些劳工主要来自特定国家,被允许在制造业、建筑业、种植业、农业和服务业等特定经济行业工作。

二、反洗钱

(一)相关法律法规

1、2001 年《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AMLA)

该法令是马来西亚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基石。其法律效力位阶较高,主要职能是定义洗钱行为及其关联的上游犯罪。该法令要求报告机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持续监控及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责任。若未能遵循相关规定,涉案主体可能面临包括资产处理限制、罚款及相应刑事追责在内的法律后果。

2、《金融机构反洗钱、反恐融资和有针对性的金融制裁指引》(AML/CFT/CPF and TFS for FIs)

该文件由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发布,其最新版本于2023年底生效,属于行业监管中的主要规范。该文件侧重于细化银行、保险及支付服务商等金融机构在核实受益所有人、执行国际制裁名单以及资金监测方面的操作准则。若相关合规标准未达标,金融机构可能面临监管干预、行政罚款或执照受限等风险。

3、《指定非金融企业和行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反恐融资及有针对性的金融制裁指引》(AML/CFT/CPF and TFS for DNFBPs and NBFIs)

该文件由国家银行针对特定的行业发布,于2024年2月更新,将反洗钱风控义务延伸至律师、会计师、公司秘书及房地产经纪等领域。当这些行业在处理客户资产或提供特定专业咨询时,应依照此文件建立相应的内部防控机制。若合规程序存在瑕疵,相关从业者可能须承担行政或法律层面的责任。

(二)规制与处罚

1、《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将任何“洗黑钱活动”定为刑事犯罪。根据该法第4条,“洗黑钱活动”的定义范围广泛,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参与涉及非法活动所得或犯罪工具的交易;获取、收受、持有、掩饰、转移、转换、兑换、携带、处置或使用非法活动所得或犯罪工具;以及将非法活动所得或犯罪工具带出或带入马来西亚。

2、义务主体是金融机构

(1)银行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伊斯兰银行、货币服务商、支付工具服务商等),包括:①伊斯兰金融体系内的服务机构(如伊斯兰财务顾问、伊斯兰合作互助保险业务经纪人、礼拜基金机构等)②证券/衍生品交易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人③纳闽(Labuan)金融机构及其他国家发展性金融机构。

(2)指定的非金融机构(DNFBPs)包括:①持牌赌场、特许博彩网点②注册地产代理/房地产商③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商④信托公司、放债人、典当商、租赁公司⑤律师、会计师、公司秘书等专业服务提供者。

3、核心义务

所有报告机构必须采取风险预防措施,防范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具体义务包括:

(1)客户尽职调查

适用场景:与新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单笔或系列交易达到指定金额;存在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嫌疑;客户信息不完整或需更新;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2)持续尽职调查与交易监测

对已有客户交易进行持续监测,确保其与风险状况一致;定期更新客户信息,至少每1-2年或触发条件时更新一次;监测频率需与客户风险等级匹配。

(3)制裁名单筛查与资产冻结

实时筛查客户及受益人是否涉及马来西亚或国际制裁名单;若发现匹配名单,必须立即冻结账户资金;拒绝新客户交易;向监管机构报告;涉嫌恐怖主义融资时,直接通知马来西亚皇家警察总监。

(4)交易报告义务

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单日同一账户内现金交易达到或超过25,000令吉(约5,653美元)时需报告;通过金融情报系统提交。

(5)可疑交易报告

任何金额的交易,只要疑似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均需报告;需在发现后下一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或金融情报系统提交;严禁向客户或第三方透露报告内容。

(6)记录保存

需保存以下记录至少6年:客户身份证明文件、交易记录及商业信函、风险评估和可疑交易分析等内部文件;记录必须以可作法庭证据的形式保存。

(7)任命合规官

企业需指定专职合规官负责反洗钱事务,包括监督合规计划执行、组织员工培训、提交交易报告、与监管部门沟通等职责。

三、反腐败

(一)相关法律法规

1、《刑法典》(Penal Code, Act 574)。

2、《1967年海关法》(Customs Act 1967,Act 235)。

3、《2009年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法》(Malaysian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Act 2009,Act 694,简称“MACC Act 2009”)。

4、《201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16,Act 777)。

(二)规制与处罚

1、公职人员的定义

反腐败委员会对“公共机构的官员”进行了广泛的定义。根据该法案第 3 条的规定,公共机构的官员包括:政府成员;国会议员;州立法议会成员;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或联邦法院的法官;任何从公共资金中领取报酬的人。

此外,法院在适用该定义时采取了广泛的解释,认为公共机构还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服务和事业单位,以及公共机构控制或拥有重大权益的公司或子公司,以及各种注册的社团和工会。值得注意的是,反腐败委员会并未区分私营部门的贿赂和公职人员的贿赂,适用于公私部门的所有人员。

2、关于贿赂的规制

马来西亚不区分支付给公职人员的贿赂和私营部门支付的贿赂。反腐败委员会中,不是使用“贿赂”(bribery)这个词,而是定义了“不正当利益”(gratification)一词,它包括金钱和非金钱贿赂。

3、法律体系新发展

(1)2018 年《马来西亚反贪委员会(修订)法》新增第17A条: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企业刑事责任制度。若与商业组织有关联的人员意图为该组织获取或保留业务,或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为该组织获取或保留优势地位,而向任何人给予、承诺给予或提供任何利益的,则该商业组织即构成犯罪。“与商业组织有关联的人员”被广泛定义为包括该组织的董事、合伙人或雇员,或为该组织或代表该组织提供服务之人员。

(2)《2023年公共财政与财政责任法》(Public Finance and Fiscal Responsibility Act 2023,Act 850):该法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旨在强化公共财政管理与财政纪律,建立政府中期财政框架、透明度与问责机制。企业在参与政府项目、PPP或受公共资金影响的项目时,建议关注财政纪律、信息披露与审计监督等制度要求。

(3)《2025年政府采购法案》(Government Procurement Bill 2025):该法案于2025年9月获上议院通过,旨在强化政府采购的治理、透明度与问责,并拟设立采购上诉审裁机构等机制。

四、环境保护

(一)相关法律法规

1、《1974年环境质量法》(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 1974,简称EQA1974)

EQA1974是马来西亚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为环境污染防治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该法设立了环境质量理事会和环境局总干事等管理架构,并规定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估要求以及违规处罚条款。

在EQA1974框架下,马来西亚制定了大量配套法规和规章,涵盖大气、水质、废弃物等各方面的环境管理要求。这些附属立法包括:

  • 《2005年环境质量(受管制废物)规例》:列明了受管制废物(Scheduled Wastes)的种类及处理规定;
  • 《2014年环境质量(清洁空气)规例》:对工业排放的废气设定了限值和技术标准;
  • 《2009年环境质量(工业废水)条例》:规定了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
  • 《2005年环境质量(指定输送工具)(受管制废物)命令》:规范了危险废物的运输要求;
  • 《2015年环境质量(规定活动)(环境影响评估)命令》:明确了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活动类型。

2、近期法律动态

2024年,马来西亚通过《环境质量(修正)法2024》(Environmental Quality (Amendment) Act 2024,Act A1712),对《1974年环境质量法》(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 1974,Act 127)作出重要修订:

  • 强化处罚力度: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和监禁期限,以增强法律威慑力。
  • 扩展监管范围:将更多新型污染物和活动纳入监管范围,如微塑料、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
  • 促进企业协助:引入企业经营援助计划,鼓励企业自我披露和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 增强公众参与:扩大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和参与决策的权利和机会。

3、环境监管架构

马来西亚环境监管体系的核心是环境局(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DOE),该局隶属于天然资源、环境及气候变化部。环境局的主要职责包括:环境政策的制定、环境保护措施的监督和执行、环境污染控制的审批和许可、环境监测和数据收集、环境执法和处罚等。

(二)环境保护要求

1、环境影响评估制度

环境影响评估是马来西亚环境管理制度中的核心环节,用于在项目决策前评估拟议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依据EQA1974第34A条规定,凡是部长经咨询环境质量理事会后指定为“规定活动”的项目,在取得其他主管部门批准之前,必须首先向环境局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获得审核通过。

规定活动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石油、化学、钢铁、水泥等制造业;基础设施项目如公路、港口、机场;采矿和土地开发项目;电力供应设施;水资源供应项目;以及排污和废物处理设施等。

2、环境影响评估流程

(1)项目筛查:确定项目是否属于规定活动范畴。

(2)委任注册顾问:选择在环境局注册的环境影响评估顾问进行研究和报告编制。

(3)编制技术研究:进行基线环境调查、影响预测和缓解措施设计。

(4)提交和审核:向环境局提交报告供审批,可能需要修改或补充信息。

(5)批准和实施:获得批准后落实环境管理计划,并持续监测。

需要注意的是,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获得批准前,项目单位不得开展任何属于规定活动范围的实质性施工或作业。违反该要求将构成违法,可被处以最高十万林吉特罚款或5年监禁等处罚。

3、废物管理要求

《2005年环境质量(受管制废物)规例》对危险废物(称为“受管制废物”)的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规例采用了清单方式,列出了多达77类受管制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废油、含重金属废物等特定废物。产生受管制废物的企业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 废物申报:向环境局申报废物种类和数量,获取废物识别编号。
  • 妥善存储:使用合适容器标识并安全存放废物。
  • 合法处置:只能交由持牌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商处理。
  • 记录保存:保存废物转移记录至少3年。

4、大气和水污染控制

《2014年环境质量(清洁空气)规例》对工业排放的废气设定了限值和技术标准,要求特定行业(如燃煤、电镀、石化等)的设施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控制大气污染,并取得环境局排放许可证。

同样,《2009年环境质量(工业废水)条例》为工业废水排放设定了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在排放前接受处理,达到规定的参数限值。条例采用了技术标准和水质标准相结合的方式,既规定了废水处理技术的要求,也明确了最终排放水的水质限值。

(三)执法动态趋势

1、执法权力分配变化

2025年7月8日,《2025年环境质量(权力授权予政府部门、地方当局及公司)命令》正式生效,这一重要立法调整显著改变了马来西亚环境执法权力的分配格局。根据该命令,环境总监将《1974年环境质量法》及其附属法令下若干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权,授权予列于相关政府部门、地方当局或公司。

2、新执法架构的特点

2025年授权命令不仅仅是对已废止命令内容的整合,还进行了显著扩大和优化。部分新机构,如马来西亚半岛野生动物与国家公园局及国家固体废物管理局,现已获得针对《环境质量法令》部分条文的执法权。而另一些机构,如关税局,以前曾在1993年授权命令下拥有调查《环境质量法令》第27及第29条违法行为的权限,现在相应的调查权限已被授权予马来西亚皇家警察、马来西亚武装部队、马来西亚海事局和渔业局。

  •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负责处理向马来西亚水域排放油类、排放废物、露天焚烧和未经批准处理列明废物的行为。
  • 马来西亚武装部队:负责处理向马来西亚水域排放油类和排放废物的行为。
  • 马来西亚卫生部:负责处理露天焚烧行为。
  • 马来西亚海事局:负责处理向马来西亚水域排放油类和排放废物的行为。
  • 马来西亚渔业局:负责处理向马来西亚水域排放油类和排放废物的行为。
  • 马来西亚消防与拯救局:负责处理露天焚烧和哈龙管理(指破坏臭氧层的灭火剂回收与监管)相关违法行为。

3、多种执法手段

  • 定期检查:环境局官员有权进入场所检查、取样和要求提供记录。
  • 行政命令:发出指令要求违法者采取纠正措施。
  • 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无需法院程序。
  • 刑事起诉:对严重违法行为提起刑事起诉,可能导致高额罚款和监禁。
  • 暂停或吊销许可证:对屡次违规者暂停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企业经营建议

1、理解文化和管理差异

中马两国在环境管理制度和文化上存在差异,中国企业需要适应马来西亚更注重程序正义和公众参与的监管环境,建议投入资源进行本地化建设,聘请本地环境专业人士和顾问。

2、关注数据跨境要求

马来西亚《2010年个人数据保护法》对数据跨境传输有限制,企业在传输环境监测数据时需要确保符合规定。2022年提出的修正案可能将“白名单”制度改为“黑名单”制度,放宽数据出境限制,企业应密切关注这一变化。

3、利用双边合作机制

中马两国在环境保护方面有双边合作协议,企业可以利用这些机制促进技术交流和能力建设。同时,也可以探索将中国在新能源、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技术优势与马来西亚市场需求相结合。

4、应对气候变化挑战

马来西亚已承诺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企业应提前规划碳减排路径,探索可再生能源使用、能源效率提升和碳抵消机会,为未来碳约束环境做好准备。

来源:中国检察官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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