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据出境

(一)相关法律法规

2025 年 7 月 23 日,柬埔寨发布了其首部《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Draft Law on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草案包括数据处理原则、数据处理依据、数据主体权利、数据控制者(处理者)义务等。除此之外,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也可见于其他法律规定之中,如:《网络犯罪法草案》(Draft Law on Cybercrime),规定了打击网络犯罪和利用计算机系统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包含具体的网络犯罪处罚条款;《电子商务法》(Law on E-Commerce, NS/RKM/1119/017)规定了预防和打击危害数据与信息系统的行为,以及对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基本的数据保护要求;《柬埔寨王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Kingdom of Cambodia,下称“《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居住隐私权以及通过邮件、电报、传真、电传和电话进行通信的保密权;《柬埔寨民法典》(The Civil Code of Cambodia,下称“《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享有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人身权利,有权要求禁止侵害行为;《柬埔寨刑法》(Criminal Code of Cambodia,下称“刑法”)规定了与信息技术有关的犯罪和处罚,包括未经授权访问自动数据处理系统以及妨碍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运作等。

(二)规制与处罚

1、《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2023年9月,柬埔寨邮电部(MPTC)向部分私营组织分发了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以征求意见。尽管该草案尚未向公众公开,但标志着柬埔寨向建立全面数据保护法律的重要一步。该草案为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披露设立了原则和规则,其主要目标是保护个人隐私权并确保数据的合法、负责任的使用。预期中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将包括以下关键方面:

  • 数据收集指南:明确个人数据的收集标准,确保收集行为仅限于必要且相关的信息。
  • 数据使用和披露条件:明确数据的合法使用和共享参数,注重透明度和责任。
  • 数据安全义务:确立数据保护标准和防止未经授权访问的措施,确保企业采取数据安全措施。该法律的出台将为中国投资者提供更清晰的合规指导,减少法律不确定性,并增强对柬埔寨数字经济的信任。

2、《电子商务法》下的数字签名和安全标准

柬埔寨的《电子商务法》是数字交易的基础法规,设立了数字签名的使用标准及电子交易中消费者数据保护的规范。柬埔寨《电子商务法》着重关注安全的电子交易并验证数字签名的真实性。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需实施足够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数据被未经授权访问,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遵守《电子商务法》是参与柬埔寨电子商务行业的关键。

3、不同行业的数据保护要求

(1)银行和金融机构:《银行和金融机构法》(Law on Banking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NS/RKM/1199/13)要求对金融数据保密,确保客户的私人金融信息不被未经授权披露。对于在银行和金融科技领域投资的中国投资者来说,遵守规定是维持信誉和信任的必要条件。

(2)电信行业:《电子商务法》(Law on E-Commerce, NS/RKM/1119/017)规定保护用户隐私,限制客户数据的使用,即仅可在得到同意或特定监管目的下使用。电信企业必须采取额外措施保护客户信息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安全标准。

(3)医疗和健康数据:《医疗伦理守则副法令》(Sub-Decree on Code of Medical Ethics, Sub-Decree No. 80)规定,医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患者信息保密。医生仅可在获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将必要的治疗信息和文件提供给参与该患者治疗的其他医疗专业人员,或患者选择的咨询专业人士。

(4)广泛隐私权:柬埔寨的《宪法》和《民法典》广泛确认了隐私权,为个人保护其数据提供了法律依据。宪法将隐私权视为基本人权,而《民法典》赋予个人因未经授权使用数据而寻求补偿的权利。此外,《刑法》也规定隐私侵犯行为进行刑事处罚,震慑非法的数据处理行为。

二、外商投资

(一)相关法律法规

柬埔寨规范外商投资活动的法律依据主要为《投资法》(Law on Investment, NS/RKM/1021/014),该法规定了投资登记程序和主管机构、缩短了审批时间,旨在通过创设透明的投资法律制度以吸引更多投资。2022年修订的《商业企业法》(Law on Commercial Enterprises, NS/RKM/0605/19)及《商事规则与商事登记法》(the Law on Commercial Rules and Register)引入了独资企业作为新的商业法律形式。除此之外,柬埔寨还设立了特殊经济区以吸引外国投资。

从对外合作角度看,自1994年起,柬埔寨先后与马来西亚、泰国、中国、瑞士、新加坡、韩国、德国、印 尼、法国、菲律宾、越南、荷兰等27国缔结双边投资条约;1999年,柬埔寨加入东盟,柬埔寨同样受东盟与其他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关税约束。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全面建成,进一步为中柬经贸合作开辟更加宽广和畅通的渠道。2020年10月12日,中柬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自由贸易协定》,推动双边经贸关系提升到新的水平。2020年11月15日,柬埔寨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二)柬埔寨对外商投资的限制

1、市场准入限制

柬埔寨给予外国投资者与本土投资者同等待遇,依据《关于<投资法>实施的第139号子法令》(Sub-Decree No. 139),柬埔寨将投资领域分为禁止投资、有条件开放及需特定审批的行业。其中绝对禁止外资及内资从事的领域包括:

  • 神经及麻醉物质生产及加工;
  • 使用国际规则或世界卫生组织禁止使用、影响公众健康及环境的化学物质生产有毒化学品、农药、杀虫剂及其他产品;
  • 使用外国进口废料加工发电;
  • 森林法禁止的森林开发业务。

为享受柬埔寨投资优惠政策,投资者通常会(但无义务)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申请设立合格投资项目。投资者也可通过线上平台提交投资申请。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作为外商投资监管的主要政府部门,负责对投资人注册申请的合格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批。

2、柬埔寨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

柬埔寨《投资法》要求,除现行法规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外,外国投资者不因其外国国籍而受到区别对待,因此柬埔寨没有对外商投资活动采取额外的外商投资审查。

3、土地使用权方面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柬埔寨《土地法》(Land Law, NS/RKM/0801/14) 《投资法》对土地所有权及使用进行规定。外国投资者仅可通过合资企业方式拥有柬埔寨土地所有权,且外国资本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但是外国投资者控股的企业可以通过特许、无限期长期租赁和可续期短期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关于土地所有权,柬埔寨仅限于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禁止外籍自然人和法人拥有土地。用于投资活动的土地,其所有权须由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柬埔寨籍法人直接持有51%以上股份的法人所有。

4、外汇方面的注意事项

柬埔寨货币为瑞尔(KHR),但是美元在柬埔寨广泛流通,且是大多数大型交易的主要使用货币。

柬埔寨1997年的《外汇法》(Law on Foreign Exchange, CS/RKM/0897/03)规定,通过授权银行进行的外汇业务不应受到限制,但是授权银行必须定期向柬埔寨国家银行报告任何等于或超过10万美元的转账金额。

《投资法》规定,投资者有权通过经许可的银行系统自由购买外汇,并将外币汇往国外以清算其与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义务。这些财务义务包括支付进口和偿还国际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管理费;汇出利润;以及在解散或投资计划终止的情况下汇回投资资本。

5、征收方面的注意事项

2009年底,柬埔寨国民议会批准了《征收法》(Law on Expropriation, NS/RKM/0210/003),该法对出于公共利益目的的土地征收程序制定了广泛的指导方针。《征收法》将公共利益活动定义为包括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修复、保护或扩建,以及为国防和民事安全开发建筑物,包括建设边境口岸、研究和开发自然资源的设施以及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网络。

根据我国与柬埔寨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第四条的规定:“缔约任何一方不应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以下称“征收”),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 为了公共利益;
  • 依照国内法律程序;
  • 所采取的措施是非歧视性的;
  • 给予适当和有效的补偿”。

三、知识产权

(一)相关法律法规

尽管柬埔寨已于1995年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并于1999年加入《巴黎公约》。21世纪以来,柬埔寨政府已通过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包括:《商标、商号与反不正当竞争法》(Law Concerning Marks, Trade Names and Acts of Unfair Competition,NS/RKM/0202/006);《版权与相关权利法》(Law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NS/RKM/0303/008);《专利、实用新型与工业设计法》(2003年)《种子管理与植物育种者权利法》(Law on Seed Management and Plant Breeder's Rights,NS/RKM/0508/015);《商品地理标志法》(Law on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of Goods,NS/RKM/0114/006);《集成电路版图设计保护法》(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Layout Designs of Integrated Circuits, NS/RKM/0519/005)。此外,柬埔寨政府还准备颁布以下法律:《未披漏信息与商业秘密保护法》。

柬埔寨政府还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2016年12月,柬埔寨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体系,所有在2016年12月8日或在该日期之后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都将自动指定柬埔寨。柬埔寨还与中国、欧洲、新加坡、日本及东盟等国家或地区开展了一系列专利合作计划。其中,中国与柬埔寨于2017年签署《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柬埔寨王国工业及手工业部关于中国专利在柬生效的谅解备忘录》,明确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维持有效的发明专利,可直接在柬登记生效并获得保护。

(二)规制与处罚

1、商标商号

2002年颁布的《商标、商号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柬埔寨第一部知识产权保护法,该法规定应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有权。如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能够证明其已在《巴黎公约》任一成员国提交该商标全境或区域注册申请的,可取得商标注册的优先权。该法还对注册程序、失效、集体商标、商标许可、商号、侵权和赔偿、边境保护措施、所有权转让或变更等均作出规定。柬埔寨《商标、商号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仅认可“一国用尽原则”,因此,权利所有人对分销和进口享有专有权,并可通过委托或分销协议方式转让给独家分销商。 

2、版权

2003年颁布的《版权与相关权利法》(Law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NS/RKM/0303/008)旨在为作家、表演者提供与其作品相关的权利,保护文学作品、文化表演、表演者、唱片制作人、广播机构节目,以保证这些文化产品能够得到公正合法的使用。 作品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可针对任何人行使的专有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作者的精神权利永久有效,不可剥夺,且不得扣押或设定追溯期限。作者的经济权利是指通过授权复制、公开发表或创作衍生作品等,实现其作品价值的专有权,经济权利保护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开始,至作者去世后50年止。 

3、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

2003年颁布的《专利、实用新型与工业设计法》(Law on Patents, Utility Model Certificates and Industrial Designs,NS/RKM/0103/005),主要目的为保护在柬埔寨授予的专利、实用新型和注册的工业设计。专利是指为保护发明所授予的权利,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证书主要是为保护具备新颖性及可实现产业化的实用新型,有效期为7年,不可延期。具备新颖性的工业设计可申请注册,有效期为5年,注册后可连续延期两次,每次5年。

《种子管理与植物育种者权利法》,颁布于2008年,适用于所有的植物品种,包括已有的和新的植物品种,旨在监督和管理植物品种的培育、使用、生产、加工、注册、分配、进口、出口和保护植物新品种,确保植物品种的可持续发展,造福社会、经济与环境。

《商品地理标志法》,颁布于2014年,旨在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旨在管理、注册、识别和保护柬埔寨的地理标志,农产品、食品、手工艺品或任何其它在地理区域生产或改造的产品均属于柬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保护范围内。 

4、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目前,柬埔寨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尚待进一步完善,主要是商业部负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部门对盗版光碟进行没收和销毁,《商标、商号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版权与相关权利法》亦规定了相应的罚款和监禁条款。

 来源:中国检察官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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