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2025年7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以下简称《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并为即将到来的全岛封关提供法律依据。根据附则,该办法将在海南自贸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即2025年12月18日。

封关是指将海南岛建成为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实现海南岛的“境内关外”,进出岛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后,再根据货物品类、去向确定征收税费。实质将海关的征税地域向内地收缩,征税品类以“零关税”负面清单的方式减少,进而扩张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税收优惠,提升我国的对外开放水平。在琼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即将迎来更多税收优惠和创利空间,但也需要根据以下监管机制及时调整合规策略。

二、核心监管机制条文解读

(一)境外往来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第十至第十三条,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对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不得进出海南自贸港。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则应向海关依法提交许可材料。保税货物及“零关税”货物可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径予放行。对享惠主体进口的非征税目录货物,海关依法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非享惠主体则仍需缴纳全部税项。货物如已完成缴税及检验手续,将不再继续接受海关监管,按国内流通管理。

海南作为对外开放的门户,通过清单管理推动贸易高效通行,实行“非禁即入”的管理方式。这一开放机制对接国际自由贸易港规则,使得全球优质资源能够顺利进入海南。除依法需进行检验检疫或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外,海关将对进口零关税货物、保税货物等按规定实施径予放行,即对进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化政策。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享受“零关税”政策的前提是具备“享惠主体”资格。该资格需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备案。根据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仅限于“享惠主体”进口征税目录外的货物方可依法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未完成备案程序、不具备“享惠主体”身份的企业,即便在海南注册设立,也不得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此企业须在海南省政府备案并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确认,不具备备案身份的主体无权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

(二)境内往来

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自贸港货物进入中国内地时应通过“二线口岸”海关监管通道,并依法如实申报。除已在进境或岛内环节完成缴税者外,其他货物须依法补缴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鼓励类企业在海南加工增值比例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可享受免征关税的特殊政策,其他税费照章征收。

二线口岸实现了对传统“一刀切”监管模式的摒弃。设有海关监管通道和非海关监管通道。海关主要对“零关税”货物、享受加工增值政策的货物及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货物实施监管,其他一般国内流通货物则通过非监管通道。同时,针对上述三类货物,海关推行“分批出岛、集中申报”的通关模式,允许企业先出岛后申报,提升通关效率,并将需申报的报关项目从原有105项大幅精简至42项,以简化手续。[1]

值得注意的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第17条提出的加工增值30%免关税政策虽为封关后最大亮点,但其适用条件较为复杂,不仅需企业为鼓励类产业,还要求对进口料件进行实质性加工,增值比例核算亦需留痕并满足监管要求,实操中建议配合审计及备案机制设计操作流程。

(三)岛内流通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自贸港内部“零关税”货物实行电子账册制度,由享惠主体作为管理单元。享惠主体之间的流通可暂不补税,但一旦流转至非享惠主体或自然人即需补缴相关税费。对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货物亦应设立账册,并按要求交验相关单证。

在岛内,货物存储不受期限约束,且可自由选定存放地点。享受零关税政策的货物,海关则豁免其常规监管,使得企业在更具有政策导向性的营商环境下内外联动发展。

自贸港内部的零关税货物虽然原则上流通不征税,但这种自由以“享惠主体之间”“用途合规”为前提,货物一旦流转至非享惠主体或自然人即触发补税义务。账册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对货物流向、用途、转存情况进行完整记录,“电子账册”既是海关查验基础也是后续资格维护的重要凭证。同时,享惠主体可自愿放弃免税资格改为缴税,但一旦放弃则12个月内不得对同类货物再次申请零关税政策,应结合供应链安排谨慎决策。海关提出的智慧监管平台、“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制度创新,也将对企业的合规技术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尤其是在通关数据、流转记录、系统对接等方面,需尽早建设内部系统并实现与监管平台的协同运行。

三、政策展望与利用建议

在即将封关运作的背景下,海南自由贸易港正通过制度创新,打造贸易、资金、数据自由流动的平台,为中外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政策保障。例如,在金融方面,2025年7月21日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率先允许境外个人及机构投资海南本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公募、私募、保险等资管产品,标志海南跨境资管试点全面落地。同时,QFLP、QDLP、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数据跨境流动细则等制度也已相继出台,持续完善金融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另外,在税收层面,海南对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企业实施15%企业所得税税率,部分境外所得更享免税优惠,有效增强跨境投资、设立区域总部的吸引力。

针对包括《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在内的政策密集出台,实际操作层面,企业可利用“享惠主体”身份备案制度,合理安排零关税进口、跨境转口及保税加工活动,同时借助“加工增值30%免税”政策在海南实现产业链前端加工;另一方面,企业还可在海南设立集资金、数据、资产为一体的“全球业务协调中心”,不仅有利于开展跨境资金调拨、数据出境等业务,也能更高效地对接境外资本参与境内资产配置,形成全链条的支持体系。

竞天公诚依托强大的全球网络资源,深耕海南本地市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深、领域全面的法律服务,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事务领域构筑了独特的领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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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新华社快讯,《报关单申报项目从105项压缩至42项,海关进一步简化“二线”出岛申报手续》,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38405078205511662&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于2025年8月3日。

(原标题:企业出海与合规|《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解读:封关运作下的海关监管机制与合规提示

(来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作者:陈进进、王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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