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函〔2025〕16号,“《2025年行动方案》”)并于2025年2月17日发布实施,以加大稳外资引外资力度,包括如下方面:
- 外资产业准入方面:扩大电信、医疗、教育等领域开放试点,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要求,推动生物医药领域有序开放;
- 便利、促进投资方面:鼓励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开展股权投资,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立总部型机构提供便利);加大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支持力度;便利外国投资者在华实施并购投资;
- 经营配套保障措施方面:促进人员往来便利化,提升外资企业贸易便利化水平。
《2025年行动方案》明确提到,“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提质增效,扩大改革任务授权,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政策落地,打造吸引外商投资高地。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外资准入领域加大压力测试,持续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条例》(“《条例》”)于2025年7月30日通过及实施,是对有序扩大自主开放、加大引资稳资工作的积极响应与细化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南自贸港”)在扩大外资产业准入及市场参与、细化外资投资促进举措,优化外资投资服务等方面有不少亮点。
一、扩大产业准入及市场参与
1、外商投资产业准入——最短负面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法律层面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我国现行有效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包括:(1)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全国版负面清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实现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清零”;(2)《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以及(3)《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海南负面清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南自贸港内投资。
全国版负面清单以及海南负面清单(包括根据《条例》进一步放开的限制)对比如下:
2、海南自贸港特色鼓励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提出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开放型生态型服务型产业体系,积极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条例》进一步提出要聚焦种业、海洋、航天、数字、绿色低碳等领域,推进扩大开放。鼓励和支持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进行投资。鼓励养老服务、家政服务、文化和旅游、体育、医疗、职业教育等服务业领域吸引利用外资,满足多层次服务消费需求。
除相较全国版负面清单的开放领域外,《条例》中还特别提及了拟鼓励在海南自贸港投资的行业领域、业务类型:
- 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独资或者合资金融机构;
- 支持外国机构依法在海南自贸港设立再保险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与外国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
- 支持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南自贸港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产学研合作,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 鼓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南自贸港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类研发中心;
- 支持跨国公司在海南自贸港设立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
-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海南自贸港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加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培育,发展总部经济,打造总部基地。
3、外商投资形式、路径多元化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视投资形式、投资路径、投资标的等不同,境外投资人参与中国境内投资有多种形态,海南自贸港政策就此也提供了多元化选择与鼓励措施。
(1)外商直接投资(“FDI”)
FDI通常表现为境外投资人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境外投资人参与境内股权投资最典型和最常见的形式,具体方式上包括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或并购境内企业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人还可以通过其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再投资于境内其他实体。境外投资人也可以设立从事直接投资的投资性公司。
(2)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即境外投资人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外汇资金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从管理架构上,QFLP通常由境外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出资提供资金,境内或境外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运作。
与FDI相比,QFLP在设立程序上相对繁琐,需要提交试点申请并满足试点地区要求才可获批,但相比FDI在每个投资项目进入、变更或退出时均需在被投企业层面办理外商投资外汇登记而言,QFLP基金可将境外资金一次性结汇成人民币并在境内进行多个项目的股权投资,被投企业也无需开立单独的外汇账户,并且不需要就每次投资单独进行FDI登记、结汇。
目前,全国有三十多个省市陆续发布QFLP试点政策,相比较其他省市,海南自贸港的QFLP试点政策[5]在设立门槛、设立流程及投资范围方面都有独特优势。《条例》进一步提出海南自贸港要建立健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管理便利化制度。由省金融管理有关部门在法定权限内,推动简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基金设立流程和外汇登记等手续。
(3)海南跨境资管试点
202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明确支持境外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海南自贸港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试点资管产品(“海南跨境资管试点”)。
海南跨境资管试点将于2025年8月21日起实施,相比现有其他跨境资管产品(如QFII/RQFII、沪港通、深港通、跨境理财通等),海南跨境资管试点单边主动开放,面向全球投资者而不限制特定区域;可投产品谱系最宽,覆盖公募基金、私募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等,风险涵盖R1-R4;且向境外个人投资者开放,允许满足条件的境外个人(即在海南自贸港内学习、就业、生活的境外人士或者符合海南自贸港外籍人才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资金购买海南跨境资管产品。
二、细化投资促进举措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确立了实现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的基本政策和制度体系。《条例》在以上方面进一步细化了投资促进举措,尤其是与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息息相关的跨境资金及数据流动,包括:
- 鼓励金融机构在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投融资汇兑便利化等方面结合外商投资企业需求创新举措。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EF账户”),便利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流动。支持跨国公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
- 建立安全有序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制度,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总部数据流动。
1、外汇便利措施
(1)EF账户
2024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正式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管理办法》(琼银发〔2024〕32号),自2024年5月6日起在海南自贸港内实施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业务。EF账户为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汇兑、投融资等相关金融服务,根据开户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EFE账户(适用于海南自贸港内机构)、EFN账户(适用于境外机构)、EFF账户(适用于境外个人)和EFU账户(适用于境外金融机构和其他具备分账核算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6]
EF账户分账核算业务遵循“一线放开、二线按照跨境管理、同名账户跨二线有限渗透”原则:“跨一线”资金可以与境外账户、OSA账户、NRA账户以及在EF账户之间凭客户收付款指令自由划转,EFE账户“跨二线”可以与开在自贸港内银行的境内同名普通户可在1倍所有者权益额度内双向渗透,但资金用途不得违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7]
海南自贸港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EFE账户开展证券投资以外的资本项下跨境业务不受投注差外债、全口径跨境融资、境外放款相关额度和审批限制,无需到外汇管理部门开展前置业务登记、备案或开立专户等。
(2)便利股权投资及再投资
海南自贸港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并明确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的限制,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开展股权投资,从而将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立总部型机构提供便利。
再投资方面,《条例》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南自贸港内再投资免于外汇登记。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境内机构接收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资金,应在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根据2025年7月7日实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在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或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2、数据跨境流动
(1)负面清单管理
对于跨国集团而言,数据跨境流动对其经营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2020年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提出“数据安全有序流动”,2021年6月起施行的《海南自贸港法》明确支持海南自贸港探索实施区域性国际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4年3月22日发布的《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授权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可以自行制定区内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经省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报国家网信部门、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备案。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外的数据,可以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在前述法规和政策基础上,海南自贸港对于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内机构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也提供了便利措施。继天津、北京、上海之后,海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中共海南省委自由贸易港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于2025年2月8日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年版)》,采用“场景化、分类化”的管理框架,围绕深海、航天、种业、旅游和免税商品零售业务五大海南特色行业领域,划分数据出境场景,逐一明确各场景下的数据子类、基本特征、适用范围及管理要求。对于不在负面清单范围内的数据出境活动,免予事前监管审批。《条例》要求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总部数据流动,由省网信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提供便利。
(2)硬件设施支持
此外,2020年工信部批复同意建设海南自贸港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海南自贸港内企业可申请开通跨境数据专用通道,实现连接国际互联网、境内外数据共享。2025年2月19日,海南省数据跨境服务中心在海口正式投运,该中心可服务企业申办跨境数据相关业务。
三、优化投资服务
海南自贸港就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设立、人员进出境、货物进出口等方面进一步优化投资服务:
1、企业设立
《条例》拟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便利化,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行全流程电子化办理。针对企业设立所需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等材料,符合条件的,可以免于公证、认证或者附加证明书。
2、人员出入境
海南自贸港实施更大范围免签入境政策,延长免签停留时间,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人才技术交流、商务洽谈合作、企业运营管理、投资考察决策等提供便利。结合海南自贸港对59国人员入境免签政策以及全国适用的双边互免签证政策(27国)、单方面免签政策(47国),合计85个国家持普通护照人员可免签入境海南。在海南免签59国中,有11个国家不在双边互免签证和单方面免签范围内,仅适用于海南免签,分别为:加拿大、捷克、印度尼西亚、立陶宛、墨西哥、菲律宾、俄罗斯、瑞典、美国、英国和乌克兰。[8]
《条例》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对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筹建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放宽其临时入境停留有效期,且允许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有与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
3、货物进出口
除《条例》提到的由海关指导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成为经认证的经营者,并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支持之外,更核心的还包括一系列将自2025年12月18日海南自贸港启动封关起实施的经进一步优化及扩大适用的海关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同样适用于海南自贸港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
“零关税”进口:该政策含74%的进口商品税目,海关对“零关税”货物按照有关规定径予放行(涉及检验检疫或许可证管理的除外);货物进口后在岛内享惠主体间流通自由;在进入内地时可衔接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9]
加工增值30%免关税进入内地:进口料件经“一线”申报进入海南自贸港后,在海南自贸港内增值达到或超过30%,进入内地免除所涉关税。[10]
结语
海南自贸港将于2025年12月18日正式启动封关。海南自贸港就封关运作制定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将进一步促进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南自贸港的投资及运营。《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条例》在这一时点的通过及实施,是对有序扩大自主开放、加大引资稳资工作的积极响应与细化落实,也将突显海南自贸港,尤其在叠加外汇便利、海关优惠、税务优惠等政策基础上,在支持跨国公司设立跨境资金运营中心、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等机构方面的比较优势。我们期待并将持续关注,包括海南自贸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相关文件的陆续更新落地,持续释放海南自贸港吸引全球投资的活力。
脚注:
[1]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4月8日发布,并于同日实施。
[2]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在医疗领域开展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24〕568号),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7日发布,2024年9月7日实施。此外,2023年7月2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明确“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 2024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提出“允许北京、上海、广东等自由贸易试验区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等领域进行扩大开放试点”。
[3] 关于海南自贸港在高等教育领域的进一步开放举措,可参见本所文章:《海南自贸港之高等教育对外开放篇:从“中外合作办学”到”境外高校独立办学”》。
[4]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在医疗领域开展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的通知》。另外2014年7月25日发布、现行有效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设立外资独资医院,并同时规定了具体的设置要求。
[5] 《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琼金监函[2020]186号),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020年10月10日发布并于同日生效。
[6] 关于EF账户的适用对象及对应开户条件,请参见本所文章《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实施在即,海南自贸港内企业能做点啥?》。
[7] 负面清单用途包括:(1)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2) 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不高于二级的理除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3) 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4) 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
[8] “政策解读|海南免签国家达到85国” https://mp.weixin.qq.com/s/IQzx495zrzDoZYUVVsnYXA
[9] 关于该政策具体解读请参见本所文章《海南自贸港封关后核心政策解读:“零关税”政策推动海南成为链动全球的贸易节点》
[10] 关于该政策具体解读请参见本所文章《海南自贸港封关后核心政策解读:“加工增值免关税”为扩大进口促进消费提供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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