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在12月18日正式启动封关,7月23日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之后,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部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自贸港封关之后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核心政策制度,具体涵盖“零关税”政策、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贸易管理措施放宽政策等板块,我们之前进行了一系列的跟踪和解读。

海南自贸港封关后,对“一线”进入海南自贸港的部分货物执行放宽贸易管理措施,包括免于提交进口许可证和允许进行“两头在外”开展保税维修。这是自贸港封关之后货物进出口(境)进一步实现自由化便利化的重要体现。

该政策为很多从事维修服务的企业以及有特定货物维修改造需求的企业提供了新的市场机会;另外通过豁免一些旧生产设备进口许可证,进一步降低了企业开展生产经营的成本。本文将分析和解读海南自贸港封关后的货物贸易管理措施放宽政策的核心要点。

一、放宽贸易管理措施政策的基本情况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十三条,货物、物品在“一线”可以自由进出,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的除外。海南自贸港封关时,上述禁限清单即具体体现为《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43号》及其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

因此《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是货物和物品在“一线”自由进出的“除外”,但该“除外”中又另有“例外”。禁限清单中另有附表《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口例外措施》,即对部分货物执行例外管理措施,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制定的《海南自贸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的监管办法试行》确定,这其中又细分为“允许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和“取消进口许可证”两个类型。用图例显示为:

二、执行全国最广的保税维修目录,为保税维修新业态提供政策支持

保税维修是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问题的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或区外运入区内进行测试、维修后复运出境的生产活动。

保税维修活动因为涉及到环境污染防控和海关监管难度等多方面的考虑,一直以来执行的是正面清单管理模式。近年来根据行业内维修水平提高、环境保护能力提升和海关监管手段的进步,保税维修业务目录实行动态调整,陆续将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低风险产品,如B超超声波诊断仪、彩色超声波诊断仪、无创呼吸机、飞机发动机短舱、汽车变速箱等纳入保税维修目录,并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放开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保税维修的目录限制。目前,我国已发布三批维修产业产品目录共计97项。

海南自贸港封关之后,上述开展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例外措施清单新增38条“两头在外”保税维修目录,涵盖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电视显示器、医疗器械等,形成在全国范围内最广的目录清单。

这为相关货物的制造商、经销商和修理服务商在海南设立维修中心等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例如在海南,中国企业出海后可设产品的售后维修中心、跨国设备制造商可设立辐射东南亚的维修中心。

新增“两头在外”保税维修目录在具体适用上有3个重点:

(1)地点范围为海南自贸港全岛;

(2)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海南自贸港内的注册地点和经营地点一致;

(3)与现行保税维修项目最大的不同在于,对38条新增目录的维修业务实施“一企一策”的监管方式。具体而言是由商务厅牵头会同环保厅、海口海关分工负责项目可行性方案、生态环境监管方案、海关监管方案,共同形成“一企一策”的综合监管方案。

三、取消60项旧生产设备进口许可证,节约企业生产设备成本

封关之后,60项可作为生产设备的旧机电产品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涵盖了食品加工设备、装卸起重设备、升降设备、农业设备、制纸设备、印刷设备、冶炼设备、发电设备、焊接设备(具体名录以清单为准),占《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的80%以上,为相关行业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节约了经营成本。

我国现行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的管理和固体废物的管理存在交叉地带,监管措施较为复杂,存在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准许进口三种监管情形[1]。海南自贸港主动放宽对限制进口的部分旧生产设备的管理措施,是为封关后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满足岛内企业对关键技术的引进需求、发展绿色循环贸易的举措。在具体适用上,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旧机电产品是否以“可使用”为前提?

目前文件没有具体明确“旧机电产品”的类型。根据我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旧机电包括五种情形:

(1)已经使用但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2)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的;

(3)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4)新旧部件混装的;

(5)经过翻新的。

我们理解,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的监管办法(试行)》,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仅限最终用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产自用;企业应当对最终用途作出承诺并接受核查。因此应理解为进口的旧机电应具有一定的生产使用的功能,但并不限制其是否被使用过以及是否被翻新过。在这一方面,新规下进口的旧生产设备远远比2024年6月开始试点的再制造产品进口[2]的范围要更宽、更加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所需。

四、企业仍需关注货物进出口(境)的其他相关规定

首先,所涉货物进口执行贸易管理措施放宽政策的同时,其他未列出的进出口(境)管理措施在“一线”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因此企业仍需关注其他与货物进出口/进出境相关的规定。例如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需要在口岸报验,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报检前还应当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

第二,贸易管理措施放宽政策中所执行的“例外措施”均带有相关条件需要企业予以遵守,例如60项旧机电产品取消进口许可证的同时,要求“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新增38项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目录同时要求“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企业需要特别关注此等海关监管要求。

另外,企业在海南自贸港执行贸易管理措施放宽政策不代表必然同时减免税。旧机电产品在进口税收方面按照《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在征税目录内的照章征税,在目录外的执行“零关税”政策

小结

总体而言,封关之后海南自贸港放宽贸易管理措施政策大幅提升了货物贸易的开放度,在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守牢生态环保底线等前提下,结合海南自贸港发展需要,为企业新增业务形态、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供了有力支持。企业需特别关注其合规适用范围,对相关业务提前布局、提前推演,为封关后的实施做好准备。

脚注:

[1] 禁止进口类以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发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和《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之后的全口径目录,不能确认的可请专业机构鉴定)为准;限制进口类的以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中《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为准,并且部分旧机电根据《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被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需要取得许可证 ;其他的为准许进口类。详见上述所列法律法规,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等其他法律法规,并参考《海关贴士|旧机电产品进境指南》,载微信公众号“天津海关12360热线”2024年4月2日,https://mp.weixin.qq.com/s/IpaqlU8c7uJiwlcIQHLzLg

[2] 在国务院的支持下 ,海南作为试点地区之一,于2024年6月开始实施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印发海南自贸港《开展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方案(试行)》及《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目录》,明确符合条件的相关再制造产品可以进口。

(来源:金杜研究院,作者:冯晓鹏、邓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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