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篇题为《孟加拉央行新规解析:银行不再“兜底”付款,中国出口企业需警惕风险》的自媒体文章在外贸圈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该文援引印度媒体信息,称孟加拉央行(BB)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在部分进口业务中“无需承担付款相关的财务责任”,并引申出孟加拉国银行系统将不再为
信用证开证业务和押汇业务究竟是连续的债权还是彼此独立的债权;申请开立信用证及开证后的押汇业务中,开证银行宣称对信用证项下货物或单据享有的担保权益究竟为何种性质,上述两个问题一直是信用证贸易融资业务中长期以来模糊不清的法律争议。 由国浩青岛合伙人张国权承办的“某银行日照高科园支行诉日照某食品公司、山东某能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案情复杂、证据繁多,国浩律师通过向法院厘清开立信用证与叙做进口押汇的关系、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高科园支行(以下简称高科园支行)对信用证项下单据享有何种权利及其释放提单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涉案押汇合同项下担保物权的放弃、委托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和分析,法院基本
一、案例摘要 国外开证行发出承兑通知后,国外买家以货物品质瑕疵,涉嫌欺诈为由,向该国法院申请信用证止付令,中国卖家在国内起诉该国开证行,借此对买家施加压力,最终国外法院撤销止付令。 二、事件经过 国外买家与中国卖家成交全棉纺织品,合同总金额180000美元,付款方式:迟期付款信用证。中国卖家将货物装船,并向国外开证行交单,银行随后发出承兑通知,接受单据,并确认付款到期日。 之后,中国卖家得知该信用证被国外买家以货物存在严重品质缺陷、存在欺诈为由,向该国法院申请止付令并成功,故开证行无法付款。 中国卖家通过律师致函国外银行北京代表处,要求该银行立即付款,但该银行以其必须遵守该国法院的决
跟单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实务中应用广泛。而在跟单信用证实务中,审单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如果单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上要求的条款和条件一致,属于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就有付款义务。 因此,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认是否构成相符交单。本文主要是分析银行审核单据的原则和依据。
银行 (开证行) 依照买方 (申请人) 要求和指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卖方(受益人)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
据《2020年国际商会全球贸易金融调查报告》,亚太地区的SWIFTMT700报文数量大幅增加,其中我国采用SWIFT报文办理的出口信用证业务量居全球首位、进口信用证业务量居全球第三,全球信用证业务结算绝对额也有一定幅度的增长。
中国银行(巴西)有限公司,该行于上月底成功为巴西一家纸浆企业办理了人民币信用证贴现业务,并即时将人民币兑换为巴西货币雷亚尔转入企业账户。此次交易标志着中巴贸易史上首次实现人民币计价、人民币结算、人民币融资和人民币直兑雷亚尔的全流程闭环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