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直接投资 (一)市场准入、审批及资本管制 1.是否存在对外资持股或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限制 关于本地国籍要求,1990年5月15日第90-005号法律规定了在贝宁从事商业活动的条件,该法在第7条和第8条中对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作出定义。因此,具有贝宁国籍的商业企业包括: (1)任何由贝宁籍自然人或法人持有至少51%股本的公司; (2)任何由国家以及贝宁籍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持有至少51%股本的公司。 然而,一般不强制要求公司资本中有贝宁人参与,或者公司具有贝宁国籍,除非是报关代理人及其他海关中介机构等特定情形。 但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国籍并不影响其税收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