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前,大国博弈复杂激烈,单边主义与保护主义抬头,跨国制裁与“长臂管辖”案件频出。在此背景下,中国不断加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领域的立法和执法措施。

近年来,中国反制工具箱持续升级扩容:从《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反外国制裁法》相继出台,到《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务院令第835号)的深化落实,再到2026年6月22日《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办法》的发布,涉外反制法规的“四梁八柱”已然成型。

更为关键的是,反制工具箱已从“战略储备”迈入“战术运行”:一是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21号阻断禁令,系我国首份正式落地的阻断禁令,明确要求中国企业不得遵守某外国法律,将阻断机制从纸面规则推向实操前沿;二是据悉为首起的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案【(2024)苏72民初2157号】,为中国企业民事维权打开了司法大门。202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海事典型案例中,承运人因货主被外国列入制裁清单拒绝签发提单并退运,被上海海事法院认定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紧随其后,某上市公司诉其境外子公司反外国制裁侵权案也有了最新进展,该案或将中国反制司法适用推向新高度。

面对从“合规防守”到“法律反制”的方式转变,跨国及出海企业亟需重构其全球供应链合规架构暨政府监管应对。

一、中国反制体系的构架现状

随着新近多部法规的密集出台,我国已初步构建起多层级涉外反制法规体系[1]。下表按法律位阶梳理各法律法规等的侧重点、反制流程、措施之不同与相互关联:

上述法律法规等虽同属反制体系,但针对的痛点、启动逻辑和杀伤力各有侧重,又相互配合,可以说是形成了“防、阻、反”三位一体的矩阵。

二、典型两难场景及解决方案

当前,跨国及出海企业面临的已不再是单一的合规要求,而是牵涉到多法域、其中不乏相互排斥的“合规雷区”,今后会有更多的情况使企业陷入“守外国制裁则可能违反中国法,遵守中国法则可能违反外国制裁”的两难。以下结合典型场景,深度剖析合规冲突与商事维权的底层逻辑与实操解法。

(一)合规冲突场景应对

(1)场景1:供应链追溯与信息披露冲突

困境拆解:

这是目前供应链合规中最频发、也最易引发连锁反应的冲突点。美欧通过所谓《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FLPA)、《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FLR)等长臂管辖法规,利用海关扣留货物等手段,要求相关出口企业层层穿透披露上游中国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采购记录甚至员工信息。然而,相关出口企业一旦配合提供,实质上就可能构成对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协助执行,触及《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4]“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和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红线;同时,未经审慎评估即向外提供上游供应链图谱,也极易触发《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下关于数据及个人信息出境的违规风险,并可能涉嫌侵犯上游企业的商业秘密。

破局路径:

降级披露与替代证明:面对外方追溯要求,直接全盘提供或一概拒绝往往都会让商业合作陷入僵局,更为务实的策略是寻求“降级”处理。企业可尝试拒绝提供上游实体具体名称及敏感细节,转而提供概括性信息(如原材料大类、地域组合等)。在交涉中,可客观说明中国数据出境法定审批的客观难度与周期、或以存在对上游的商业保密约束为由,申请豁免披露细节。若外方坚持要求合规证明,可考虑引入第三方独立审计机制,由其出具“经抽样核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涉及特定风险”的概括性评估报告,以此实现在满足外方形式审查需求与保护中方核心信息之间取得平衡。

阻断抗辩与报告义务:若外方基于其本国长臂管辖法强迫披露,且该外国法律已被中国商务部纳入《阻断办法》的禁令范围(如2026年第21号阻断禁令),企业必须依法坚决拒绝提供。此时,企业应严格遵守《阻断办法》第5条的规定,在30日内向商务部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这一报告动作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企业自保的关键环节——证明自身未遵守外国法是基于阻断禁令的强制要求,从而规避因未遵守阻断禁令而面临的行政处罚风险。

数据出境审查前置:在日常供应链信息交互中,宜建立信息出境的前置评估机制。涉及重要数据或个人信息需向境外提供前,应依法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未经内部合规审查及必要的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前,需谨慎对待境外客户或执法机构的调查问卷等涉及数据出境的要求,同时注意开展内部合规培训,避免业务一线人员因缺乏合规敏感度而随意回复导致被动违规。

(2)场景2:存量合同履行冲突

困境拆解:

合作伙伴突然被列入外国制裁清单(如SDN清单),但存量合同尚在履行中,企业往往瞬间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若继续发货或付款,可能触发外国次级制裁,面临巨额罚款甚至刑事追责;若单方中止履行,又面临相对方依据合同主张违约索赔的风险。更为棘手的是,若该合同对方恰好在中国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或管控名单内,中国企业继续与其交易又可能触碰中国法律的红线。多方管辖规则相互拉扯,使得企业履约决策如履薄冰。

破局路径:

甄别清单,分类施策:收到合作伙伴被制裁的通知后,首要动作是双向核查。首先确认合同对方是否在中国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或管控名单内。若在,继续交易将面临极高的中国法合规风险,此时中止履约有中国强制性法律规定作为支撑,可在一定程度上阻却违约责任;若不在,则需进一步评估外国次级制裁的实质穿透风险(如结算币种是否涉及美元、物项是否包含美国原产成分等),据此判断继续履约的实际法律后果。

援引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若合同对方被制裁客观上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如货款被银行冻结退回、关键零部件被海关扣留禁运),企业可考虑及时向对方发送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通知,主张外国制裁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据此要求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此环节关键在于及时通知与固定证据(如银行退汇凭证、海关扣留通知),避免因迟延通知或消极待机而导致损失扩大,进而被认定为自身也存在违约过错。

申请豁免机制:若该交易对企业自身运营或关键供应链极为重要,企业并非只能选择退出。一方面,可依据《阻断办法》第8条[5]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豁免遵守禁令;另一方面,也可积极通过合同对方或直接向外国主管机关(如OFAC)申请特定许可证(Specific License),寻求在制裁框架下的合法履约空间。通过双向申请与沟通,为维持核心业务运转寻找可能性。

(3)场景3:境外子公司当地法冲突

困境拆解:

中国母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如欧美子公司)被当地法律要求遵守制裁令,停止与特定中国方(甚至母公司)的交易。此时,母公司若强令子公司继续交易,不仅子公司面临当地重罚,母公司自身也可能因“指挥控制”而被外国法院穿透认定为规避制裁,引发连带风险;若允许子公司断供,则直接导致集团供应链断裂。跨国企业在此类场景下,往往面临公司治理控制权与属地法律强制的深度博弈。

破局路径:

法人人格隔离与属地合规:在法律属性上,境外子公司是依据当地法设立的独立法人,首要受当地法管辖。若当地法强制性要求遵守制裁,子公司客观上难以违背,其断供行为在当地法语境下往往具有合法性或可免责。对于母公司而言,需谨慎对待内部指令的发布,避免通过书面文件直接强令子公司违反当地法,否则该指令极易在外国监管或诉讼中成为母公司涉嫌主导规避外国法的直接证据。

切断控制与信息防火墙:为防止母公司被卷入子公司的制裁合规风险,建立严格的合规防火墙尤为关键。母公司应停止向受制裁辖区的子公司发送涉及被制裁实体的订单指令、技术图纸及客户信息等;若涉及集团共享IT系统,需及时切断相关敏感数据的访问权限。通过物理层面的信息隔离与决策切割,降低因“信息混同”导致母公司被外国长臂管辖认定共同违规的风险。

业务重组与替代架构:面对供应链断裂的现实危机,企业可考虑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业务架构的动态调整。将涉及敏感物项或被制裁实体的业务,剥离并转移至未受制裁影响的第三地法人(如东南亚、中东子公司),通过第三方转售、代工等合法商业架构实现风险隔离。在此过程中,需特别注意新架构的商业合理性及合规审查,避免被认定为恶意规避制裁,以此尽力保障核心供应链的连续性。

(4)场景4:制裁承诺与供应链排除条款冲突

困境拆解:

境外客户在合同谈判或履约过程中,时常要求中国企业单方面签署制裁合规承诺书,或要求出具“无特定中国来源(如无新疆棉、无涉疆硅料)”的声明。一旦签署,企业实质上是将外国单边制裁内化为自身合同义务,这不仅可能构成对中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配合,也极易在后续面临中国反制调查时陷入被动,丧失抗辩空间。

破局路径:

坚决拒签歧视性条款:针对具有明显歧视性、针对中国特定区域或实体的排他性条款,因其直接与中国反制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企业应审慎评估并尽量避免签署。在交涉中,可明确向对方提示此类条款在中国法下的效力瑕疵,以此作为拒绝签署的正当理由。

提供替代文本与阻断威慑:在坚守底线的同时,企业可尝试提供更为温和、中性的替代文本,例如仅承诺“遵守交易所在国适用、且不违反中国强制性法律的国际多边制裁规定”,避免做出单边制裁的绝对承诺。若境外客户持续施压,企业应果断向客户明确:若境外客户基于单边制裁强迫签署排他条款,中方将依据《阻断办法》向商务部报告相关情况,境外客户及其关联公司可能因此面临中国反制调查及不可靠实体清单制裁。通过客观释明法律后果,促使对方权衡利弊,推动谈判回归正常商业轨道。

(5)场景5:第三方服务机构拒绝服务

困境拆解:

中国企业正常履约时,常遭遇外资银行拒绝汇款、保险公司撤销承保、国际船公司拒绝装运等突发状况。第三方服务机构往往以“遵守外国制裁政策”为由单方断供,直接导致企业供应链资金链断裂、货物滞留。更为棘手的是,此类机构通常在格式合同中预设了制裁免责条款,使得企业难以通过常规违约诉讼追究其责任,维权陷入被动。

破局路径:

民事索赔,以诉促谈:依据《阻断办法》第9条及《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若因第三方遵守外国法律不当域外适用而使中国企业合法权益受损,企业可考虑在中国法院起诉该第三方(如外资银行中国分行)主张赔偿损失。这一诉讼策略不仅在于挽回经济损失,更是在于形成“以诉促谈”的博弈筹码,迫使第三方机构重新权衡其在华商业利益与合规成本,主动向其本国主管机关申请制裁豁免以恢复服务。

寻找国内替代方:面对第三方服务随时可能“断供”的系统性风险,企业需痛定思痛,加速推进供应链服务的国产化替代。例如将跨境结算逐步转移至中资银行,改用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进行结算,选择中资物流及保险服务商,从根本上降低对受制于外国长臂管辖的第三方服务的路径依赖。

公权力介入,行政举报:若该第三方服务机构仅因过度合规或受胁迫而无理断供,其行为已偏离正常市场交易原则,中国企业可依法向商务部等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推动相关调查并考虑将其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通过公权力反制,对实施歧视性断供的机构形成有效威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典型商事争议维权场景

(1)场景1:管辖权突围——合同约定了境外仲裁和外国法,中国企业还能在中国起诉吗?

困境拆解:

外方单方毁约后,中国企业欲索赔,却发现合同中赫然写明“争议提交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仲裁,适用英国法”。若赴境外仲裁,中国企业不仅面临高昂成本,更可能在外国法语境下被认定“制裁属于合法免责事由”而败诉。面对这一管辖壁垒,如何寻求法律路径将案件拉回对中国企业有利的本土战场,成为维权的关键。

破局路径:

公共秩序保留阻断执行:即便合同约定了境外仲裁和外国法,中国企业依然可以在国内寻求救济。根据中国司法实践及《反外国制裁法》精神,若境外仲裁庭依据外国制裁规则裁决中国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该裁决的实质结果将违反中国反制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中国国家主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中国企业可依据《纽约公约》及中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向中国法院申请不予承认与执行该境外仲裁裁决,使对方的胜诉裁决在中国法域内无法落地。

侵权之诉另辟蹊径:对于因外国制裁引发的纠纷,中国企业可尝试跳出合同相对性的框架,主张外方执行歧视性制裁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对中国企业合法交易权和经济利益的侵害。鉴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中国,中国企业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这一路径旨在通过诉由的转换,实现管辖权的战略突围。

(2)场景2:进攻索赔——因外国制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中国企业如何向对方索赔?

困境拆解:

外方为规避其本国制裁,单方向中国企业发送终止合同通知,导致中国企业前期投入打水漂、货物积压。若按传统违约之诉,外方极有可能以“不可抗力(外国政府禁令)”或“合同制裁免责条款”为由主张免责。在常规合同框架下,中国企业往往难以打破这一免责逻辑,索赔陷入僵局,应如何实现有效反击?

破局路径:

侵权诉讼降维打击:(2024)苏72民初2157号案确立了极具指导意义的破局思路:跳出违约,主攻侵权。中国企业可考虑提起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主张外方执行针对中国的歧视性制裁措施,其本身即构成违法,直接侵害了中方依据中国法享有的合法交易权和经济利益。这一诉由的转换,可有效避开合同中有利于外方的免责约定。此外,正在进行中的某上市公司诉境外子公司案正是这一路径的最新实践。该上市公司通过请求确认被告行为属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并提出停止侵害、替代性股权转让救济、连带赔偿等多重诉请,成功保全被告境内核心资产,表明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已不限于传统合同违约救济,还可作为企业在跨境控制权争议中争夺博弈主动权的重要工具。

索赔范围扩展:在侵权之诉的框架下,外方不能再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作为护身符。中方不仅可以主张合同本身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可以主张因断供导致的利润损失、商业信誉受损等可得利益损失,大幅拓宽了索赔的深度与广度。

(3)场景3:防守免责——因遵守中国反制措施而拒绝履行合同,外国客户索赔时如何抗辩?

困境拆解:

中国企业因遵守中国阻断禁令或反制清单,被迫中止与外方的合同履行。外方据此在国际仲裁或诉讼中,控告中国企业严重违约,要求承担巨额违约金及赔偿。中方企业面临“遵守国内法即违反国际商事合同”的防守困境时,应如何抗辩?

破局路径:

法定阻却事由绝对抗辩:中国企业应果断援引“不可抗力”或“法定阻却事由”进行绝对抗辩。依据《阻断办法》的禁令或《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拒绝履行合同,并非中国企业主观恶意违约,而是履行中国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80条及相关法理,因遵守本国强制性法律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属于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依法不承担违约责任。

反向施压与抵销:在抗辩的同时,中国企业可反向要求外方尊重中国法律的强制效力,并适时提示风险:若外方强行追索,中方或将依据《反外国制裁法》考虑将其列入反制清单,或在中国法院提起侵权反诉。通过攻守转换,迫使外方在面临失去中国市场与面临违约赔偿之间做出理性权衡,推动争议走向和解。

(三)企业应对指南:从事前预防到事后救济

1. 事前预防:建立合规基础设施

  • 建立识别机制:将反制清单、阻断禁令等重要相关机制嵌入合规审查系统,交易初期即排查是否涉反制实体或被阻断的外国法。
  • 风险分级机制:穿透交易对手背景,按风险程度区分红(被反制/制裁)、黄(高风险关联)、绿(低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风控。
  • 合同条款防御:增设“制裁合规分担条款”,明确单边制裁违约责任;增设“法律变更/不可抗力条款”将遵守中国反制法规列为免责事由;排除特定单边制裁法的适用。
  • 数据出境审查:严控供应链溯源信息对外提供,非经法务审查及出境评估,不得随意提供底层信息,防范歧视性断供。
  • 集团政策本地化:制定“中国合规本地化手册”,明确全球政策与中国反制法规冲突时,在华实体本地合规优先。

2. 事中处置:合规冲突应急流程

  • 内部升级:一线业务人员发现冲突信号,立即上报法务及合规部门,严禁自行处理或妥协。
  • 性质判断:区分对方要求基于多边共识还是单边长臂管辖,评估配合外方将违反中国法的严重程度。
  • 暂停高风险操作:对涉嫌违反中国反制法的履约、付款、信息提供等操作果断实施“熔断”,防止风险扩大。
  • 替代方案:积极探讨绕开冲突点的替代商业路径,寻找兼顾商业合作与规避法律红线的解法。
  • 报告豁免:涉及阻断禁令事项,依法向商务部履行报告义务,必要时申请豁免。
  • 统一口径:严禁一线业务人员随意对外承诺,由法务部门出具标准化回复,以“遵守属地强制性规定”为由交涉,留存余地。

(3)权钱交易的延期性

  • 证据与评估:第一时间固定外方执行制裁、断供或无理毁约的邮件、函件等关键证据;评估合同效力、违约情形及自身权利基础。
  • 保全与报告:向中国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可借鉴“活扣押”策略,查封外方在华资产,促使外方提供反担保或回到谈判桌);同时向商务部等主管部门报告,引入公权力关注。
  • 起诉与施压:果断提起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通过“以诉促谈”的策略,增加对方博弈成本,迫使其重新评估商业利益。

(4)组织保障:嵌入企业治理

  • 跨部门协同:由法务、合规、供应链、财务、销售组成专项工作组,打破部门壁垒,协同应对。
  • 加强一线培训:定期开展涉制裁与反制合规培训,提升业务人员识别制裁胁迫和冲突的敏感度。
  • 标准化建设:制定冲突应对SOP、对外回复模板和审查清单,确保应对规范。
  • 动态更新:紧跟反制清单、阻断禁令及司法实践更新,定期复盘,动态调整合规策略。

结语

对企业而言,反制合规的关键不在于简单的“选边站”,而在于建立一套能识别法律冲突、控制信息披露、保留履行选择、及时寻求救济的体系化机制。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环境下,唯有将反制合规要求深度嵌入企业治理架构与日常交易流程,方能在多法域夹击中做到风险可控,实现业务的连续与稳健发展。

脚注:

[1] 本文所称“反制法规体系”采用广义口径,涵盖具有防范、阻断和反制功能的相关制度。

[2] 该列系对各项制度主要运行方式的概括,不意味着所列环节均为必经程序或存在固定先后顺序。

[3] 仅列示代表性措施,并非穷尽。部分措施的具体采取,还需以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公告或者命令为依据。

[4] 《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5]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第八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豁免遵守禁令。申请豁免遵守禁令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申请豁免的理由以及申请豁免的范围等内容。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情况紧急时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来源:金杜研究,https://www.kwm.com/cn/zh/home.html

作者:

  • 刘新宇,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跨境监管团队;业务领域:出口管制与贸易合规、跨境监管争议解决、海关与外汇管理暨企业并购等;邮箱:liuxinyu@cn.kingandwood.com
  • 李峰,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跨境监管团队;业务领域:外商投资、公司并购重组、国际贸易、企业合规、海关与贸易合规;邮箱:lifeng2@cn.kingandwood.com
  • 郭欢,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跨境监管团队业务领域:企业合规、并购重组、以出口管制及经济制裁、供应链管理、外汇管理为首的跨境监管;邮箱:guohuan@cn.kingandwood.com
  • 于庆,金杜律师事务所顾问、公司业务部;业务领域:企业合规体系搭建及投融资、供应链与大宗贸易、反商业贿赂等专项合规;公司并购、清算
  • 曾梦婷,金杜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公司业务部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与交流,不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以及对法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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