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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

据韩联社近日报道,韩国关税厅日前宣布放宽保税仓库相关限制,允许综合物流保税仓库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对库存货物进行国内进口通关,实现“一站式通关”,避免此前需转运至自由贸易区仓库的麻烦。 同时,放宽供应商使用自用保税仓库的条件,允许维修用零部件等难以自行拥有的物品入库。此举旨在减轻企业物流负担,提升出口竞争力。 来源:韩联社

2026-05-21T09:49+08:00

如果你还以为综合保税区只是搞加工和仓储,那可能就要错过新机遇了。随着《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正式实施——“保税+”时代正式到来! 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司长潘城日前表示,国家将大力支持保税维修、保税检测、再制造、跨境电商、保税培训等“保

2026-05-11T11:21:19+08:0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函〔202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

2026-04-20T15:58:34+08:00

在全球贸易格局深刻变革、绿色循环经济方兴未艾的当下,如何依托国际规则与国内政策,培育外贸新动能,已成为中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课题。在此背景下,海南自贸港全岛封关运作于2025年12月18日正式启动,一种将海南自贸港政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

2026-03-25T08:44+08:00

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海关积极推进综合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便利化,推动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业务由单纯的“两头在外”向“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转变,助力综合保税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一、什么是加工贸易货物内

2025-08-19T09:40:29+08:00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6号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

2025-06-06T13:52:37+08:00

5月9日,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等商品的管理措施予以调整。 《公告》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业务涉及从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的,应设立专用账册。境外进口的四类措施商品不进入专用账册的,不得保税。为征收报

2025-05-13T11:32:53+08:00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为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

2025-05-12T11:31+08:00

保税混矿是指综合保税区(包括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对以保税方式进境的铁矿砂进行简单物理加工混合后再复运出区或离境的业务。

2024-01-24T16:0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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