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海关积极推进综合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便利化,推动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业务由单纯的“两头在外”向“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转变,助力综合保税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一、什么是加工贸易货物内
5月9日,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等商品的管理措施予以调整。 《公告》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业务涉及从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的,应设立专用账册。境外进口的四类措施商品不进入专用账册的,不得保税。为征收报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为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
保税混矿是指综合保税区(包括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对以保税方式进境的铁矿砂进行简单物理加工混合后再复运出区或离境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