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中国企业对匈牙利并不陌生。继2020年、2023年之后,2024年中国第三次成为匈牙利最大外资来源国,匈牙利已成为中资企业赴欧洲投资的首选目的地之一[1]。作为“新能源产业高地”,匈牙利已吸引了以宁德时代、亿纬锂能、恩捷、浙江华朔等新能源与动力电池企业为代表的诸多出海中企,形成了较为集中的产业布局[2]。
对绝大多数赴匈中资企业而言,出海初期直面的问题必定包括:选什么主体、怎么注册、注册之后谁说了算。与中国不同,在匈牙利设立公司,本质上是一个司法程序,而不仅仅是行政程序;相关程序的核心权力机关隶属于匈牙利司法体系。本文围绕主体选择、注册程序与公司治理三个维度展开,兼顾注册资本的缴纳规则、母公司的管控安排,以及设立完成之后的持续合规义务。
一、主体形式的选择
在匈牙利落地,首先面临的是主体形式的选择。这一选择可以沿两条线索来理解:其一,是否需要独立的法人资格——这决定了母公司风险是否被隔绝在外;其二,若需要独立法人,应当在法律提供的公司形式中选用哪一种。主体形式一旦选定,后续的税务负担、风险隔离效果与治理成本便大体确定。
(一)先决问题:要不要独立法人资格
外国企业在匈牙利落地,既可以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也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3]。两者的根本差别,在于母公司风险是否被隔绝: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母公司原则上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分支机构与代表处则是母公司的延伸,母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经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具体而言,分公司(fióktelep)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母公司须对其在匈经营所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分公司享有财务自主权,适用匈牙利《会计法》,须缴纳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5]。商务代表处(kereskedelmiképviselet)同样不具有法人资格,且只能从事市场调研、业务接洽、广告宣传、参展参会等非经营活动,不得在匈签订商业合同或从事营利性活动[6]。二者的规范依据是匈牙利1997年第一百三十二号法律,而非《民法典》或《公司登记法》[7]。实践中,二者多作为市场考察阶段的过渡安排,一旦经营步入正轨,企业通常转设为子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Kft.):中资企业采用最普遍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korlátoltfelelősségűtársaság,缩写Kft.)由预先确定的出资构成注册资本而设立,是中资企业在匈牙利设立子公司时采用最普遍的形式[8]。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三点:
责任隔离清晰。Kft.是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原则上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9],能够有效隔离中国母公司与匈牙利项目的经营风险。
门槛低、结构灵活。现行法下Kft.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00万福林(折合约人民币61,500元),每一名股东的最低出资额为10万福林(折合约人民币2,050元) [10]。股东可以是一名或多名自然人或法人;法律还明确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egyszemélyeskft),为“中国母公司作为唯一股东”的架构提供了制度空间[11]。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最低资本标准源自2013年《民法典》对旧《公司法》的取代:旧法(2006年第四号法)时代Kft.最低注册资本为50万福林(折合约人民币10,250元),2014年3月15日起提高至300万福林,存量不足额公司须依法补足[12]。
治理简明。Kft.只需任命一名或多名经理(ügyvezető)负责日常经营,经理无需具有匈牙利国籍或当地居留身份,中小规模公司通常也无需设立监事会[13]。
此外,一人公司还适用若干特别规则,中资企业若采用全资架构须予注意:一人公司设立时,非货币出资须在提交登记申请前全部交付公司;一人公司与其股东之间订立的合同须作成公证书或具有完全证明力的文书 [14]。
(三)股份公司(Zrt./Nyrt.):门槛更高,采用场景有限
股份公司(részvénytársaság)分为非公开股份公司(Zrt.)与公开股份公司(Nyrt.)。前者最低股本金为500万福林(折合约人民币102,500元),后者为2000万福林(折合约人民币410,000元);设立时货币出资不得低于股本金的30%[15]。现行法下原则上只能新设Zrt.,公开股份公司(Nyrt.)通常由Zrt.转换而来。与Kft.相比,股份公司对非货币出资原则上须附审计师或专家评估报告(含价值相符性声明),但出资人持有三个月内经审计的财产价值报告,或出资财产有交易所挂牌价的,可予豁免[16]。实践中,股份公司多用于拟在布达佩斯证券交易所上市、拟发行股份引入多方投资者或存在特殊集团架构安排的场景;对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中资制造企业而言,采用较少。
二、注册程序与关键规则
匈牙利公司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公司登记法院(cégbíróság),其管辖依公司注册所在地确定。登记程序适用《公司登记法》(ActVof2006,简称Ctv.),实体上公司形式与最低资本的规定则源自《民法典》第三编[17];除登记法院外,根据注册企业形式的不同,外国企业还涉及当地政府、税务机关、中央统计局、社保局及匈牙利工商会等机构的登记[18]。
就程序本身而言,匈牙利实行“一站式”登记:向登记法院提交登记申请的同时,法院通过电子系统与税务机关(国家税务与海关总局,NAV)对接,同步完成税号(adószám)的核定,企业无需另行单独向税务机关申报[19]。设立文件须经公证或由律师会签,登记申请应自设立文件签署或通过之日起30日内提交登记法院;设立须经行政许可的,自收到许可之日起15日内提交[20];自2008年7月1日起,公司登记申请只能以电子方式提出[21]。公司自载入公司登记簿之时起取得法人资格,登记具有创设效力,并非自章程签署之日起生效[22];在登记申请提交之前,公司处于“先公司”阶段,尚不得从事经营性商事活动。
注册所需文件层面,有三点对中资企业具有直接的实务意义。其一,设立文件须以匈牙利文书写,所有向登记法院提交的申请均须由匈牙利律师以电子方式签署提交[23]。其二,中国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等文件须经公证并办理认证后方可在登记程序中使用,中国与匈牙利均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实务中通常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24]。其三,注册地址须为能够正常接收官方文书、通知的实体地址,实践中通常需综合拟投资区域、政府补贴的区域上限及物流条件等因素确定,而非仅在名义上“挂靠”一个地址[25]。
税号通过公司法院“一站式”取得。若企业拟与欧盟其他成员国主体开展交易,还须在登记时同步申请欧盟增值税识别号(közösségiadószám),并在与欧盟其他成员国之间的交易单据上注明该税号;匈牙利《税收征管程序法》另要求境内公司开立境内支付账户,首个支付账户应在收到税号通知后15日内开立[26]。
三、“注册资本”与“缴纳规则”
Kft.最低注册资本为300万福林(折合约人民币61,500元),单个股东最低出资额为10万福林(折合约人民币2,050元);公司注册的认缴资本必须以福林确定[27]。匈牙利福林为可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与福林不能直接兑换,中国母公司汇入的资本金通常需以欧元或美元兑换后入账[28]。
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非货币(实物、权利等)出资。就Kft.而言,非货币出资不强制要求审计师或独立专家估值;强制要求评估报告(含价值相符性声明)的是股份公司[29]。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货币出资可以随意作价——作价过高可能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重大非货币出资在实践中通常仍会进行审慎评估。
真正需要中资企业在起草章程时预先厘清的,是出资期限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关联。现金出资的缴付期限由章程自行约定,法律不设强制的最长缴付期限;但若章程约定股东在提交登记申请前仅需缴付其现金出资的一半以下,或约定未缴付部分在登记之日起一年以上才缴付,则产生两项法定后果:公司在该差额补足前不得分红,且股东对未缴付部分就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30]。非现金出资若其价值达到或超过注册资本的一半,则须在提交登记申请前全部交付公司[31]。这一设计以“分红限制+股东补充责任”替代了旧法下的固定缴付期限,兼顾了灵活性与债权人保护,是中匈公司资本制度的一项显著差异。
四、公司治理与代表权限
治理架构上,Kft.采“股东大会+经理”的单层结构。股东大会(taggyűlés)是公司最高机关,负责就公司基本业务与人事问题作决定,包括批准按《会计法》编制的财务报表、决定利润分配,以及决定对公司高管、监事会成员、审计师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等[32];股东的表决权原则上按出资比例行使[33]。经理(ügyvezető)由股东选举、任命或罢免,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34]。这一架构与国内《公司法》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的三层结构不同,Kft.在制度上并不设董事会层级,日常经营与对外代表集中于经理一身;设立文件(létesítőokirat)所确定的机关权限与签名规则,是后续一切治理安排的基础[35]。
经理的职权与任职资格上,匈牙利法有两处与中国法形成对照。其一,经理独立自主地经营公司,仅服从法律、设立文件与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原则上不得直接向经理发出指令[36]。这一“经理中心主义”的默认规则,与国内母公司习惯的“穿透式指令管理”存在张力,需要在合规框架内通过章程条款与授权体系予以衔接(见PART.05)。其二,经理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法人担任时须指定一名自然人代其履职),自然人须为成年人、行为能力未受限、未被职业禁止等;法律未设国籍或居住地限制[37]。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既可以基于委托合同(megbízás),也可以基于劳动合同[38]。这意味着中国母公司可以派驻中方人员担任匈牙利子公司的经理,无需先解决居留身份;但派驻人员若需在匈长期实际履职,仍应另行办理相应的居留与工作许可。
代表权限上,匈牙利公司代表制度亦与中国法不同。Kft.由经理以书面签名方式对外代表公司[39]。章程可以约定两名人员共同签名(együttescégjegyzésijog),该共同签名方式登记于公司登记册后,对第三人具有效力——仅一人签字而未满足共同签字形式要件的,公司原则上不受约束[40];有权签字人须按经公证或律师会签的签名样本所载明的方式与形式以公司名义签字,签名样本一并登记于公司登记册[41]。
与此相对,章程中对经理代表权的内部限制(例如“单笔合同超过某一金额须经股东大会批准”)若未登记公示,则对第三人不生效。匈牙利《民法典》对此规定相当严格:对Kft.经理代表权的限制、分割,及其意思表示附条件或需批准,对第三人不生效力,且该条款未保留“第三人明知或应知”的例外[42]。换言之,即便交易相对方事实上知晓该内部限制,原则上也不能据此主张经理超越权限。
这一“已登记的共同签名”与“未登记的内部限制”之别,具有直接的实务后果: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的管控,不能仅依赖“内部限额”来实现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而须通过两条路径落实。一是在设立文件中将其明确列为股东大会的保留权限,二是对关键岗位设置共同签名并予以登记。就关联交易而言,匈牙利法已明确:公司与其股东、经理、监事会成员、审计师或其近亲属之间订立的合同,属于股东大会的专属批准事项[43]。就对外担保而言,匈牙利《民法典》并未设置类似中国《公司法》的统一决议门槛,是否需经特定机关批准主要取决于章程约定及前述关联交易规则的适用,设立文件起草阶段即需对担保授权作出明确安排。
监事会与审计师方面,二者的设立均非Kft.的一般性强制要求。监事会仅当公司全日制雇用的职工年平均超过200人、且职工委员会未放弃在监事会中的职工参与时才须设立,此时监事会三分之一由职工代表组成[44]。审计师的强制义务则规定于《会计法》而非《民法典》:采用复式记账的企业原则上须审计,但同时满足“前两个会计年度平均年净营业额不超过6亿福林、平均雇员不超过50人”两项条件的可豁免[45]。此外,若子公司聘用员工可能超过50人、首个财务年度净营业额超过相应门槛或母公司需提供合并报表,注册时即需提交审计师信息,设立前通常需与当地会计师一并确认[46]。
五、母公司管控与集团内部交易
中资企业普遍采用“中国母公司全资或控股+匈牙利Kft.子公司”的架构。这一架构下,母公司管控需要回应一个制度性的矛盾:匈牙利法强调经理的独立经营权限,而中国总部又习惯对境外子公司的资金、合同与人事保持直接控制。实践中,集团管控的落地通常通过以下三个层面实现。
(一)以“章程授权”替代“日常指令”
在设立文件中明确股东大会的保留权限(如重大投资、处置主要资产、对外担保、大额关联交易、利润分配等),使总部对重大事项的控制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大会决议”,而非对经理的日常指令。
(二)用好“一人公司”的指令例外
匈牙利法虽原则上禁止股东指令经理,但对一人公司设有例外。唯一股东可就经营管理发出指令,经理应当执行[47]。对全资控股的中国母公司而言,这为集团管控保留了合法通道;但需注意,一人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合同须作成公证书或具有完全证明力的文书 [48]。同时,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最高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上,以书面作出决定,该决定经向管理层送达后即生效,无需召开股东大会[49]。
(三)集团内部交易遵循独立交易与转让定价规则
中国母公司向匈牙利子公司提供贷款、许可、服务或货物采购等,均属关联交易,须以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并留存充分文档;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资金调度须经由资本金、股东贷款、股息等合法渠道实现,并遵守外汇与税收规则。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章程授权+指令例外”的安排,最终要落实到一套可执行的内部授权体系上:由设立文件界定股东大会的保留事项,由股东大会决议或唯一股东书面决定界定经理的一般授权范围,再由经理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授权链条清晰与否,直接关系到关联交易批准义务的履行与越权代表风险的防控。
六、新设与收购
新设Kft.(绿地投资)与收购既有匈牙利公司,是两种不同的落地路径。就当前匈牙利市场而言,来匈投资以绿地投资、厂房购买与租赁为主[50]。收购涉及对既有公司的尽职调查、外资审查、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一系列叠加程序;若仅需取得经营载体、对既有资产与人员无特殊需求,新设Kft.的路径更直接、风险也更可控。
中资企业设立完成后,至少须持续关注以下义务:一是最终受益人(UBO)登记,匈牙利依据《反洗钱法》对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至少25%表决权或所有权权益、或以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自然人予以识别,数据登记于NAV管理的中央登记簿,公司须向其开户银行报送相关数据[51];二是合格多数股东的申报,对直接或间接取得公司至少四分之三表决权的股东,须依法申报登记并公告[52];三是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申报,注册地址、经理、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须在法定时限内向登记法院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对第三人不产生对抗效力[53];四是财务报告与审计,公司须按《会计法》以匈牙利语编制会计记录与财务报表,符合条件者须审计,并自登记日起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54]。此外,若企业的投资落入外资审查范围,相关申报义务在设立及后续股权变动时须同步评估。
七、结语:注册是“起点”,治理才是“航程”
在多瑙河畔“落子”,选对主体、走通注册,只是中资企业匈牙利经营的第一步。真正的考验在于,能否理解并善用匈牙利公司法“经理独立经营、股东大会定大政、代表权以登记为界”的制度逻辑,在合规框架内把中国总部的战略意图与匈牙利子公司的本地经营衔接起来。
对管理层而言,设立文件不应被当作一次性的注册材料,而应成为日后经营决策与争议处理中反复援引的“底稿”。在设立时定下的机关权限、签名方式与关联交易规则,往往正是若干年后决定一笔交易是否有效、一份担保是否约束公司的关键。
更进一步说,匈牙利公司法的诸多安排,如经理的独立经营、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的保留、以登记为界的代表权限,本质上是在为一家公司确立“谁有权、谁负责、如何对外”的稳定预期。理解并善用这套规则,中资企业既能守住总部管控的底线,也能为本地团队留出自主经营的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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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驻匈牙利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编:《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匈牙利(2025年版)》“寄语”。
[2]《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匈牙利(2025年版)》“寄语”;“1.3.2行政区划·其他主要城市”(德布勒森市)。
[3]《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匈牙利(2025年版)》“附录1.1.1设立企业的形式”。
[4]匈牙利《关于外国企业在匈牙利设立分支机构与商务代表处的法律》(1997年第一百三十二号法律,ActCXXXIIof1997,Fkt.)第11条,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1997-132-00-00。
[5]《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匈牙利(2025年版)》“附录1.1.1设立企业的形式”。
[6]同注释5。
[7]匈牙利《关于外国企业在匈牙利设立分支机构与商务代表处的法律》(1997年第一百三十二号法律,ActCXXXIIof1997,Fk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1997-132-00-00。
[8]匈牙利《民法典》(2013年第五号法律,ActVof2013,Ptk.)第三编,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3-5-00-00(匈牙利语原文);https://natlex.ilo.org/dyn/natlex2/natlex2/files/download/96512/Civil_Code.pdf(英文译本);《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匈牙利(2025年版)》“附录1.1.1设立企业的形式”。
[9]匈牙利《民法典》第3:159条,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3-5-00-00(匈牙利语原文);https://natlex.ilo.org/dyn/natlex2/natlex2/files/download/96512/Civil_Code.pdf(英文译本)。
[10]匈牙利《民法典》第3:161条第(1)款、第(4)款,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3-5-00-00(匈牙利语原文);https://natlex.ilo.org/dyn/natlex2/natlex2/files/download/96512/Civil_Code.pdf(英文译本)。
[11]匈牙利《民法典》第3:208条,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3-5-00-00(匈牙利语原文);https://natlex.ilo.org/dyn/natlex2/natlex2/files/download/96512/Civil_Code.pdf(英文译本)。
[12]同注释10。
[13]匈牙利《民法典》第3:196条、第3:22条、第3:119条,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3-5-00-00(匈牙利语原文);https://natlex.ilo.org/dyn/natlex2/natlex2/files/download/96512/Civil_Code.pdf(英文译本)。
[14]匈牙利《民法典》第3:208条、第3:209条,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3-5-00-00(匈牙利语原文);https://natlex.ilo.org/dyn/natlex2/natlex2/files/download/96512/Civil_Code.pdf(英文译本)。
[15]匈牙利《民法典》第3:212条第(2)款、第(3)款,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3-5-00-00(匈牙利语原文);https://natlex.ilo.org/dyn/natlex2/natlex2/files/download/96512/Civil_Code.pdf(英文译本)。
[16]匈牙利《民法典》第3:251条,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3-5-00-00(匈牙利语原文);https://natlex.ilo.org/dyn/natlex2/natlex2/files/download/96512/Civil_Code.pdf(英文译本)。
[17]匈牙利《公司登记法》(2006年第五号法律,ActVof2006,Ctv.),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06-5-00-00。
[18]《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匈牙利(2025年版)》“附录1.1.2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19]匈牙利《公司登记法》(2006年第五号法律,ActVof2006,Ctv.)之“一站式”登记安排;税务机关依据为匈牙利《税收征管程序法》(2017年第一百五十号法律,ActCLof2017,Ar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7-150-00-00。
[20]匈牙利《公司登记法》(2006年第五号法律,ActVof2006,Ctv.)第34条第(1)款,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06-5-00-00。
[21]匈牙利《公司登记法》(2006年第五号法律,ActVof2006,Ctv.)第35条、第36条,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06-5-00-00。
[22]匈牙利《民法典》第3:4条第(4)款,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3-5-00-00(匈牙利语原文);https://natlex.ilo.org/dyn/natlex2/natlex2/files/download/96512/Civil_Code.pdf(英文译本);匈牙利《公司登记法》(2006年第五号法律,ActVof2006,Ctv.)第2条第(1)款,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06-5-00-00。
[23]《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匈牙利(2025年版)》“附录1.1.3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匈牙利《公司登记法》(2006年第五号法律,ActVof2006,Ctv.)第35条、第36条,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06-5-00-00。
[24]《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匈牙利(2025年版)》“附录1.1.3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25]同注释24。
[26]匈牙利《税收征管程序法》(2017年第一百五十号法律,ActCLof2017)第114条,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7-150-00-00。
[27]同注释10。
[28]《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匈牙利(2025年版)》“4.1货币”部分。
[29]同注释16。
[30]匈牙利《民法典》第3:162条,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3-5-00-00(匈牙利语原文);https://natlex.ilo.org/dyn/natlex2/natlex2/files/download/96512/Civil_Code.pdf(英文译本)。
[31]匈牙利《民法典》第3:163条,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3-5-00-00(匈牙利语原文);https://natlex.ilo.org/dyn/natlex2/natlex2/files/download/96512/Civil_Code.pdf(英文译本)。
[32]匈牙利《民法典》第3:188条、第3:109条,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3-5-00-00(匈牙利语原文);https://natlex.ilo.org/dyn/natlex2/natlex2/files/download/96512/Civil_Code.pdf(英文译本)。
[33]匈牙利《民法典》第3:110条第(2)款,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3-5-00-00(匈牙利语原文);https://natlex.ilo.org/dyn/natlex2/natlex2/files/download/96512/Civil_Code.pdf(英文译本)。
[34]匈牙利《民法典》第3:21条,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3-5-00-00(匈牙利语原文);https://natlex.ilo.org/dyn/natlex2/natlex2/files/download/96512/Civil_Code.pdf(英文译本)。
[35]同注释24。
[36]匈牙利《民法典》第3:112条第(2)款,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3-5-00-00(匈牙利语原文);https://natlex.ilo.org/dyn/natlex2/natlex2/files/download/96512/Civil_Code.pdf(英文译本)。
[37]匈牙利《民法典》第3:22条,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3-5-00-00(匈牙利语原文);https://natlex.ilo.org/dyn/natlex2/natlex2/files/download/96512/Civil_Code.pdf(英文译本)。
[38]匈牙利《民法典》第3:112条第(1)款,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3-5-00-00(匈牙利语原文);https://natlex.ilo.org/dyn/natlex2/natlex2/files/download/96512/Civil_Code.pdf(英文译本)。
[39]匈牙利《民法典》第3:29条、第3:116条,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3-5-00-00(匈牙利语原文);https://natlex.ilo.org/dyn/natlex2/natlex2/files/download/96512/Civil_Code.pdf(英文译本)。
[40]匈牙利《公司登记法》(2006年第五号法律,ActVof2006,Ctv.)第8条,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06-5-00-00。
[41]匈牙利《公司登记法》(2006年第五号法律,ActVof2006,Ctv.)第9条,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06-5-00-00。
[42]匈牙利《民法典》第3:196条第(1)款,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3-5-00-00(匈牙利语原文);https://natlex.ilo.org/dyn/natlex2/natlex2/files/download/96512/Civil_Code.pdf(英文译本)。
[43]匈牙利《民法典》第3:188条第(2)款,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3-5-00-00(匈牙利语原文);https://natlex.ilo.org/dyn/natlex2/natlex2/files/download/96512/Civil_Code.pdf(英文译本)。
[44]匈牙利《民法典》第3:119条、第3:124条,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3-5-00-00(匈牙利语原文);https://natlex.ilo.org/dyn/natlex2/natlex2/files/download/96512/Civil_Code.pdf(英文译本)。
[45]匈牙利《会计法》(2000年第一百号法律,ActCof2000)第155条,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00-100-00-00(匈牙利语原文);https://focusaudit.hu/wp-content/uploads/2019/04/Act_C_of_2000.pdf(英文译本)。
[46]同注释24。
[47]匈牙利《民法典》第3:112条第(3)款,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3-5-00-00(匈牙利语原文);https://natlex.ilo.org/dyn/natlex2/natlex2/files/download/96512/Civil_Code.pdf(英文译本)。
[48]同注释14。
[49]匈牙利《民法典》第3:109条第(4)款,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3-5-00-00(匈牙利语原文);https://natlex.ilo.org/dyn/natlex2/natlex2/files/download/96512/Civil_Code.pdf(英文译本)。
[50]《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匈牙利(2025年版)》“5.2.5投资方式的规定”。
[51]匈牙利《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法》(2017年第五十三号法律,ActLIIIof2017)第3条第38项,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7-53-00-00(匈牙利语原文);https://www.mnb.hu/letoltes/aml-cft-act-hungary2020.pdf(英文译本)。
[52]匈牙利《民法典》第3:324条,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3-5-00-00(匈牙利语原文);https://natlex.ilo.org/dyn/natlex2/natlex2/files/download/96512/Civil_Code.pdf(英文译本)。
[53]匈牙利《公司登记法》(2006年第五号法律,ActVof2006,Ctv.),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06-5-00-00。
[54]匈牙利《会计法》(2000年第一百号法律,ActCof2000),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00-100-00-00(匈牙利语原文);https://focusaudit.hu/wp-content/uploads/2019/04/Act_C_of_2000.pdf(英文译本)。
原标题:E&C 出海专刊:匈牙利篇 | 在匈牙利设立公司:主体选择、注册程序与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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