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患于未然”当然是我国企业应对欧盟FSR首先需要研究的策略。为此,我们在《中国企业如何应对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SR)?——上篇:“事前防范”》中,结合京东案、同方威视案以及相关典型案例,从融资安排、外国财政资助梳理、交易结构、申报准备、合同条款及内部合规机制六个维度分析了“事前防范”的具体措施。

同时,对于正在或未来即将经历FSR审查的中国涉欧企业而言,一旦调查通知送达,企业管理层和法务部门首先要面对的往往不是“要不要合规”的问题,而是一个更现实、更迫切的问题:当前阶段,究竟应如何应对?

这正是本文将回答的问题。与上篇聚焦“事前防范”不同,本文将从中国企业被卷入调查之后的实际需求出发,系统梳理企业在调查程序中可采取的申辩、行政沟通及欧盟司法诉讼等法律手段,同时讨论提出承诺、调整融资或交易方案、更换联合体成员、修改投标安排乃至退出项目等商业性解决方案,并结合我国2026年新出台的《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务院令第835号)及司法部的两次公告,分析中国企业还可以借助的法律救济工具。

一、法律手段

(一)调查程序中的申辩

在欧盟FSR进入正式调查阶段后,企业面对的常见程序节点包括信息请求(RFI, Request for Information)、现场突击检查(dawn raid)以及欧委会发出的异议声明或初步认定意见,三者对应的申辩策略也有所不同。

在面对RFI和dawn raid,企业首先应坚持“配合但不放弃权利”的基本立场:一方面按要求提供文件资料,另一方面主张FSR体系赋予企业的程序性权利,包括对信息请求范围提出异议、要求延长答复期限、就检查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等;而面对异议声明,申辩的重点则转向下文所述的平衡测试等实体性抗辩工具。

在京东案中,2026年7月22日京东收到了异议声明,列明了欧委会初步认定的补贴事项,并将审查重点指向这些资助与京东物流、技术能力提升之间的关联,这意味着京东此阶段的申辩重心应落在技术外溢、供应链贡献等平衡测试维度上。

在实体抗辩层面,2026年欧盟FSR《指南》明确阐述了企业可以利用的一项重要的抗辩工具——“平衡测试”(balancing test)。根据《指南》,只要企业能够提供“具体、可验证、与补贴直接相关"的证据,证明补贴带来的积极效果超过其对市场竞争的扭曲影响,欧委会可以决定不采取救济措施。结合本律师团队的实务经验,我们认为,我国企业对此可以从四个维度构建抗辩逻辑:

  • 环境价值,例如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领域,可论证高效、低成本的产品有助于欧盟实现其既定的减排目标,若将中国企业拒之门外,欧洲将面临能源转型成本激增、工期延误等现实困境;
  • 供应链安全,强调欧洲本土产能不足的客观现实,证明中国企业的参与是弥补供需缺口的必要手段;
  • 技术外溢,通过展示企业在欧洲设立的研发中心、与欧洲供应商及科研机构的合作成果,证明中国企业可以为欧洲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技术创新和就业机会;
  • 消费者福利,论证成本的节约最终将传导至欧洲终端消费者,符合欧盟内部市场的整体利益。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指南》明确了平衡测试的举证责任由企业承担,为此,笼统性的声明一般难以起到效果,我国企业需要提交定量或定性分析来支撑自己的观点。

(二)行政沟通

除了在正式程序中被动应答,我国企业还应善用FSR体系下的行政沟通渠道。对于并购交易,FSR允许在正式申报前进行“申报前商谈”,企业可借此机会与欧委会就补贴认定、扭曲评估等核心问题提前沟通,厘清审查重点,为后续正式申报和应对做好准备。即便已经进入深入调查阶段,企业与欧委会竞争总司(DG COMP)或负责公共采购领域案件的内部市场总司(DG GROW)之间的日常沟通,同样具有现实意义——高质量、及时的材料提交本身,往往会影响欧委会是否进一步扩大调查范围或加快结案进程。

同方威视案的经验表明,即便双方就核心争议(如境内数据是否需要跨境提供)存在根本分歧的情况下,保持沟通渠道的畅通、就程序性事项(如答复期限、检查范围)进行协商,仍然是降低对抗强度、为其他救济手段争取时间和空间的重要途径。

(三)欧盟司法诉讼

当行政沟通与程序性申辩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时,企业可考虑诉诸欧盟司法救济体系,但需要对诉讼的可能结果保持理性预期。同方威视案提供了迄今为止最具参考价值的先例:该公司曾就欧委会的检查决定向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申请临时措施,请求中止检查决定的执行,但普通法院于2024年8月驳回了这一申请,其核心理由是:欧盟竞争法允许委员会调查在欧盟境内产生“可预见、即时和实质性效果”的企业行为,无论该行为发生于何处;若允许企业通过将数据存储于境外服务器来规避调查,将实质性损害欧盟法律的执行效力;同时,同方威视也未能证明提供相关数据将导致“严重且不可弥补的损害”。2025年3月,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在上诉程序中维持了这一裁定。

同方威视案中的司法判决结果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欧盟法院总体上倾向于支持欧委会的调查权限,企业单纯依靠程序性诉讼阻止调查推进的成功概率有限。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救济没有价值。其一,诉讼程序本身可为企业争取宝贵的时间窗口,有助于同步推进其他应对措施;其二,诉讼过程中披露的欧委会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也会给欧委会造成一定的合规压力,为后续的行政沟通和商业解决方案创造更有利的谈判环境;其三,对于欧委会最终作出的实体性决定(如认定补贴存在、扭曲效果成立、平衡测试适用错误等),企业仍然可向欧盟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主张欧委会在法律适用或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为此,虽然司法救济的结果大概率不会支持中国企业的主要主张,但是司法救济仍应该作为我国企业综合应对FSR策略中的一环。

二、商业手段

(一)提出承诺

在诸多商业性解决方案中,主动提出承诺(commitments)往往是企业争取“结案而非等待不利裁决”的最有效路径,也是欧委会在多起案件中最终采纳的解决方式。京东已就CECONOMY收购案向欧委会提交正式救济/承诺方案,这是京东首次在该案中提出商业性解决方案(具体条款内容截至目前未公开披露),出现的时点与中国司法部发布第8号公告几乎同时,显示出中欧双方在行政沟通与法律反制两条线上的同步推进。

根据之前欧盟FSR案例的情况,我国企业可参考的承诺类型大致分为两类:

  • 行为性承诺,例如修改公司治理文件以限制或取消股东无限担保、承诺未来交易中主动申报(即使未达门槛)、承诺投标价格不低于合理基准线、开放专利许可等;
  • 结构性承诺,如资产剥离(divestment)等更为彻底的调整安排。在结构性承诺的实践样本方面,中车葡萄牙里斯本轻轨车辆案已成为首个通过自愿补救措施(voluntary remedies)结案的FSR公共采购调查:中车被排除出联合体,由波兰企业PESA接替其角色继续推进项目。需要提醒我国企业的是,行为性承诺的期限通常长达十年左右,企业在提出承诺方案之前,应对相应的长期合规成本进行充分评估,避免承诺内容与企业未来的战略灵活性产生冲突。

此外,在调查早期阶段主动提出承诺方案,往往比在深入调查后期才被动提出,更容易获得欧委会的积极回应。“尽早介入、尽早沟通”始终是应对欧盟FSR调查的基本策略。

(二)调整融资或交易方案

如果调查焦点集中在特定的融资安排或资助渠道上,企业可考虑对相关融资或交易结构进行针对性调整,从根本上消除欧委会的扭曲认定基础。具体而言:

  • 对于被认定或可能被认定为非市场化的贷款、担保安排,企业可考虑提前偿还、置换为市场化融资,或补充提交能够充分证明融资条款符合市场原则的基准分析文件;
  • 对于交易价格或估值受到质疑的并购安排,可考虑调整交易对价、增加独立第三方估值意见,以证明交易定价的商业合理性;
  • 对于公共采购项目,若投标价格被质疑存在“不当优势”,企业可主动提交价格构成说明,将价格优势归因于技术、效率等合法因素。

需要强调的是,这类调整往往需要在调查程序仍在进行的窗口期内及时完成,一旦欧委会作出不利的最终决定,企业能够腾挪的空间将大幅压缩。

(三)更换联合体成员、修改投标安排

在公共采购领域,中车葡萄牙里斯本轻轨车辆案提供了一个值得关注的样本:该案由Mota Engil牵头的联合体申报触发,而联合体成员中包含中车的葡萄牙子公司,这也是FSR项下欧委会首次行使“介入权”,对低于申报门槛的公共采购程序主动启动审查。在该案中,中车最终被排除出联合体,由波兰企业PESA接替中车的角色继续推进项目。

这一案例提示我国企业:联合体的组成本身就是欧盟FSR风险管理的重要变量,也是调查启动后仍可调整的变量。对于已经身处调查中的联合体投标项目,企业可考虑的应对路径包括:

  • 评估是否需要调整联合体内部的角色分工,降低中资成分在联合体整体收益或决策权重中的占比;
  • 协调联合体其他成员共同准备应对材料,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联合体内部应对策略不一致;
  • 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考虑主动退出联合体或将项目主导权转移给欧洲本地成员,由其他成员继续推进投标,同时通过分包或技术许可等方式保留部分商业利益。

这类调整需要在联合体协议中提前预留相应的机制空间,这也再次印证了“事前防范”篇中关于合同条款前瞻布局的重要性。

(四)退出项目——利弊权衡

“退出即终止”是过去两年半欧盟FSR执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商业应对策略。中车保加利亚电动机车案、上海电气与隆基绿能罗马尼亚太阳能园区案、里斯本地铁招标项目等多起公共采购案件,最终都是以中资企业退出投标、调查随之终止收场。

这一策略的优点是明确、可控——企业可在承受相对有限的商业损失的前提下,避免正式的不利决定被公开、避免旷日持久的调查程序消耗管理资源,也避免因认定结果被记录在案而对未来项目产生不利先例效应。但退出策略同样存在明显代价:一方面,企业直接丧失了具体项目的商业机会,且这种“不战而退”的模式如果反复出现,长远来看可能削弱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的整体竞争力和议价能力;另一方面,退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在其他欧洲项目中同样面临的FSR风险敞口,只是将问题延后。因此,是否选择退出,需要企业结合具体项目的商业价值、企业在欧洲的长期战略布局、以及退出对企业声誉和后续项目的潜在影响,进行审慎的综合评估。

三、中国反制机制作为新增救济工具

2026年以来,中国企业应对欧盟FSR调查新增了一项救济工具——国务院令第835号《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及其具体适用。这部条例已经两次正式适用于FSR相关案件:2026年5月15日,司法部发布第5号公告,认定欧委会在同方威视案调查中要求提供中国境内银行账户信息、股东结构及融资记录等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2026年8月19日,司法部发布第8号公告,认定欧委会在京东案调查中“向中国实体跨境索取广泛的、非必要的中国境内信息”,同样构成不当域外管辖。两份公告均明确要求“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相关措施。第8号公告更进一步表态:“如欧方一意孤行,中方将坚决依法反制”。

对于身处FSR调查中的中国企业而言,这一机制在实务层面具有双重意义。从防御角度看,企业可援引阻断公告,对欧方提出的、超出合理必要范围的境内信息索取要求提出拒绝或部分拒绝,并以此为契机,促使欧委会缩小信息请求范围,或转而接受汇总数据、第三方审计等替代性举证方式。但企业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风险的另一面:FSR第16条明确允许欧委会在企业未能提供充分信息时,基于“可获得事实”(best facts available)作出对企业不利的推定性决定,这意味着简单地以中国法律为由拒绝配合,如果处理不当,反而可能加速不利决定的形成。

因此,我国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把握几个要点:

  • 一旦判断可能遭遇或已经遭遇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应及时向商务部报告,这是触发后续保护与协调机制的前提条件;
  • 如果企业评估后认为确有必要配合欧方提供相关信息(例如该信息对推动案件朝有利方向发展至关重要),应在提供信息之前向商务部申请豁免,并就配合的必要性、不配合可能造成的具体商业损失进行充分说明和量化;
  • 即便一时无法明确应对方向,也应系统整理和留存调查通知原件、历次信息索取的书面记录、损失量化文件以及向商务部报告的存档,为后续可能的行政协调乃至民事索赔预留证据基础。

四、结语

从同方威视历时逾两年半的漫长程序,到京东案在异议声明发出后进入实体交锋的具体案情,欧盟FSR执法实践反复证明:一旦调查程序启动,企业面对的不是单一的选择题,而是一套需要综合权衡、动态调整的一系列问题。在法律手段方面,程序申辩可以为企业赢得时间与空间,行政沟通可以降低对抗强度,而司法诉讼可以在有限范围内提供制衡;在商业手段方面,承诺方案、融资调整、联合体重组、投标修改乃至审慎的项目退出,则分别对应着不同商业情境下的理智选择。同时,2026年以来我国自身反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为我国企业提供了一项主动性工具。当然,这项工具的使用同样需要审慎、专业地运用。

综合而言,对于身处欧盟FSR审查中的中国企业而言,尽早组建包含法务、财务、业务及外部专业顾问在内的应对团队,在充分理解上述法律、商业、反制等各类路径的适用条件与利弊得失的基础上,制定兼顾短期结案诉求与长期欧洲战略的综合性方案,才是真正行之有效的应对之道。

来源:律商视点,内容来源:上海民营经济网络服务平台、上海工商联,律商联讯

作者:石育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领域:国际贸易和海关合规、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跨境并购与境外投资、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跨境反腐败与合规(FCPA等)、以及跨境诉讼与仲裁;邮箱:stoneshi@allbrightlaw.com;电话:(8621) 2051-1000

延伸阅读:中国企业如何应对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SR)?——上篇:“事前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