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北京时间7月23日晚,欧盟正式发布第21轮对俄制裁措施,将14家中国内地和香港企业列单制裁。次日,中国商务部即发布了2026年第30号公告,决定将拉法特集团(Lafert S.p.A.)等14家欧盟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禁止出口经营者向相关实体出口两用物项,禁止境外组织和个人将原产于中国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这些实体;如确需出口,需要向商务部申请。该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实施。至此,自2024年12月1日我国实行新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以来,已累计发布了11批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这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制裁”或“不可靠实体清单”,而是出口管制措施,核心限制对象是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用途、战略技术扩散风险的“两用物项”。

一、此次制裁所涉行业特点——高度集中于战略技术领域

 此次列入中国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企业信息如下:

从行业结构来看,中国此次将14家欧盟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并非基于一般商业竞争因素,而是体现出较强的战略技术监管导向。被列入名单的企业主要集中于军工、防务、先进制造、光电技术等领域,具有明显的军民两用属性和战略供应链价值。

(一)军工及军民两用产业占据核心位置

在14家企业中,莱茵金属、TATRA TRUCKS、IHC Merwede、Cavok UAS直接涉及欧洲防务产业链,业务领域涵盖到装甲车辆、无人航空系统、特种船舶及海洋装备、军事运输平台、防务供应链相关产品等。例如,德国莱茵金属是欧洲重要防务企业之一,业务覆盖装甲车辆、火炮系统、弹药以及军用电子设备等领域,在欧洲军事装备供应链中具有极高影响力。

因此,中国此次采取出口管制措施,并非针对一般民用贸易活动,而是重点关注相关技术、零部件、材料和设备进入可能涉及军事用途的供应链体系,比如制造炮弹最核心的硝化棉原料,欧洲大量依赖中国进口。通过限制相关两用物项出口,中国旨在防范战略技术和关键资源被用于不符合中国出口管制政策目标的用途。

(二)先进制造和关键技术企业占比较高

除防务企业外,名单中还包括多家涉及先进制造和关键技术领域的企业及科研机构,比如III-V LAB、Vigo Photonics、Opticoelectron Group、Ekspla。这些企业主要涉及红外探测技术、激光技术、半导体材料、光电子器件、精密光学设备。这些领域具有典型的“双用途”特征,即相关技术既可以服务于民用产业,也可能应用于军事和安全领域。在民用领域,这些技术可应用于医疗设备、工业检测、通信系统、自动驾驶技术等;在军事领域,则可能应用于夜视系统、精确制导设备、目标识别系统、侦察和监测系统等。

因此,光电、激光、半导体材料等产业长期以来都是各国出口管制体系重点关注领域。中国此次将相关企业纳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也反映出当前国际贸易竞争已经从传统商品贸易延伸至高端技术、关键零部件和战略产业链安全领域。

二、为什么这些企业被管控? 

(一)直接原因:回应欧盟第21轮对俄制裁措施

从直接背景看,中国此次将14家欧盟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与欧盟近期对中国企业采取限制措施存在明显关联,因此本次措施具有较强的对等反制(reciprocal response)性质。

从国际经贸关系角度看,随着近年来美国、欧盟等经济体不断扩大出口管制、投资审查和经济制裁范围,各国之间的贸易规则正在逐渐从传统市场准入管理转向围绕国家安全、技术安全和供应链安全展开的制度竞争。中国此次采取出口管制措施,也是维护自身出口管制制度权威、回应外部限制措施的重要手段。

(二)维护中国出口管制制度权威

近年来,中国持续完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制度文件,并通过执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逐步建立覆盖两用物项、敏感技术和战略资源的出口管制体系。

从此次列入名单的企业类型来看,无一例外都属于典型的战略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军民两用属性。因此,将相关企业纳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与中国现有出口管制制度的监管逻辑具有较高一致性。

(三)精准打击,而非全面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并未选择广泛覆盖欧洲消费品企业、普通制造企业或大型商业品牌,而是重点针对军工及防务领域核心企业、掌握关键技术的高科技企业、位于战略供应链关键节点的企业,这一选择体现出较强的精准性。与全面贸易限制不同,出口管制措施主要针对特定主体和特定物项,通过限制敏感技术、关键零部件和两用产品流向,影响相关企业供应链稳定性。比如,无论是坦克电机中的永磁体,还是夜视仪里的红外晶体、雷达里的芯片,离开稀土,都将成为“无米之炊”,而稀土进入精炼加工环节,中国承担了全球九成以上的产能。因此,此次措施的主要目标并非全面减少中欧贸易往来,而是在维护中国国家安全和出口管制制度的基础上,提高反制能力和政策谈判空间。

三、对中资企业的主要影响有哪些? 

(一)出口企业合规风险敞口加大

对于向上述欧盟实体出口相关产品的中国企业而言,最大的影响在于出口合规义务显著增加。

如果中国企业向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实体出口高性能材料、电子元器件、工业软件、精密机械设备、半导体设备、光电产品等属于两用物项管制清单范围内的商品或技术,则可能涉及申请出口许可、暂停交易等应对措施,并做好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合规审查的准备。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出口管制监管并不完全取决于产品是否具有明确军事用途,而是重点关注产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以及其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是否存在潜在风险。比如,一家中国激光设备企业向列入中国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企业供应光学组件,即使相关产品主要用于科研、工业检测等民用领域,企业仍需对产品技术参数、最终用户、最终用途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属于中国出口管制范围。

因此,对于涉及高技术产品出口的中国企业而言,传统以商业订单为核心的贸易管理模式已不足以应对当前监管环境,需要建立覆盖客户、产品和用途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

(二)供应链风险进一步增加

此次出口管制措施不仅影响直接交易,也可能通过供应链关系向上下游企业传导风险。

1. 客户身份风险

在当前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企业不能仅依据客户名称判断交易安全性,还需要关注客户背景和关联关系。除客户自身被列入出口管制或制裁名单外,还需要关注客户实际控制人、股东结构发生变化以及客户通过第三方主体采购相关产品等情况。中国企业应加强客户尽职调查,持续关注交易对象身份变化,避免因客户关联风险导致合规违规。

2. 转口贸易风险

在出口管制环境下,企业不能简单因为直接买方不是管控名单企业,就得出交易不存在风险的结论,而是应当重点审查最终用户是谁、产品最终用于何种用途、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转移至受管控主体的可能。尤其是在涉及欧美等市场时,企业应加强最终用户声明、最终用途证明等文件管理,并建立异常交易识别机制。

3. 合同履约风险

出口管制政策的变化,可能直接影响企业已签订合同的履约执行。已签订单无法继续履行;产品交付延期;也可能因无法取得出口许可导致违约责任,而一旦企业单纯为了完成交付获得利润,通过伪报品名、绕关走私等非法方式出口,则可能引发刑事责任,这无疑是企业不能承受之重。因此,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企业需要通过合同安排降低政策变化带来的商业风险,比如增加双方应遵守适用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因监管政策变化导致无法履约时,企业可暂停或终止交易;买方不得改变最终用途或转售至受限制主体等相关条款。

从本轮博弈看,欧盟的制裁更多是一种“姿态”,而我国的反制是实实在在的“断供”。对于面向欧洲市场的中国企业而言,一方面,应当尽快建立包括动态客户筛查、最终用户审查在内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另一方面,也应当围绕自身的产品建立本企业的“两用物项识别清单”。可以预见,欧盟和美国对中企的制裁封锁以及中国对欧美高敏感行业企业的反制博弈将会长期存在,国际贸易也将更加关注安全、合规和供应链韧性,在此大背景下,供应链合规势必成为企业全球化战略、ESG管理绕不开的重要议题。

来源:合规

作者:立彤,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中国律师及美国纽约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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