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货物的出口商与其它单据上的受益人或实际发货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我们将如何认定原产地证书上EXPORTER信息?本期我们将通过银行审单视角与签证机构视角分别进行阐述。
一、L6条出口商身份的第三方通融规则与“境内属地签证”的红线对照
在现代国际转口贸易与跨境供应链中,信用证的受益人(如香港或新加坡的中间商)往往并非货物的实际制造者或直接出口装运人。ISBP 821第L6条为这种复杂的贸易架构提供了国际惯例支撑,赋予了原产地证书在发货人认定上极大的柔韧性。
ISBP 821 L6原文:“A certificate of origin may indicate as the consignor or exporter an entity other than the beneficiary of the credit or the shipper as shown on any other stipulated document.”
二、银行审单视角:全面松绑的“第三方原产地证”规则
根据L6条的规定,银行在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原产地证书时,接受以下身份的背离:
原产地证书上的发货人/出口商,可以不是信用证的受益人(Beneficiary)。
原产地证书上的发货人/出口商,可以不是提单等运输单据上显示的实际发货人(Shipper)。
只要原产地证书上的货物描述等关键要素能够与信用证项下其他单据表面关联,银行就不能以“发货人/出口商名称与信用证受益人或提单发货人不一致”为由提出不符点。
三、商会签证视角:“中国境内实体”的刚性管辖
虽然银行在审单时极为通融,但我国出口企业在向贸促会申请签证时,必须严格遵循我国的签证管理边界:
(一)栏目名称的国际适配
企业需注意,我国贸促会签发的标准原产地证书(无论是优惠还是非优惠)在版面设计上并没有“Shipper(发货人)”一栏,而是采用“EXPORTER(出口商)”栏目,该栏目通常固定为证书的第一栏(Box 1)。
(二)境内主体的属地红线
我国商会签证管理规定对“EXPORTER”栏目的填制有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此栏必须且只能填写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出口商的法律登记名称和详细地址。
原标题:当信用证遇上产地证(七)
来源:中国贸促会原产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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