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提到了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以下简称ISBP 821),这里我们简单展开介绍一下:ISBP 821是国际商会(ICC)于2023 年发布的最新版本,用以配套解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明确全球银行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的统一标准与操作实务。

需明确,ISBP 821为非独立规则,是UCP 600 的实务补充与操作指南,旨在统一各国银行审单标准,减少不符点争议与拒付,提升信用证结算效率,适用全球所有遵循 UCP 600 的跟单信用证业务,是银行、进出口企业、物流与保险从业者的必备手册。

ISBP 821 共分18 大模块,逻辑从通用原则→核心单据→特殊单据→补充凭证层层递进,在第11模块,即第L章,共分8条对信用证项下的原产地证书审单标准进行细致和务实的规范。从本期开始,小编将为大家逐条解析ISBP 821第L章内容,并切实给出企业合规实操建议。

一、L1条:审单核心基准与功能对接

首先我们来看ISBP 821 L1条英文原文:“When a credit requires the presentation of a certificate of origin, this will be satisfied by the presentation of a signed document that appears to relate to the invoiced goods and certifies their origin.”

参考译文:当信用证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书时,提交一份签署的、表面上与发票货物相关联并证实其原产地的文件,即满足要求。

解析:L1条看似简短,但却蕴含了银行判定原产地单据是否合格的三个核心维度:出具人身份与形式、货物关联性、以及原产地证实方式。 结合我国原产地签证的实际情况,企业需从以下三个方面深入把握:

(一) 哪些签署的文件具有原产地证明的功能?

根据ISBP 821的审单逻辑,银行对于“原产地证明文件”的接纳范围非常广泛,具体可分为两类:

受益人或生产商自行出具的证明:如果信用证仅要求“Certificate of Origin”,而未指定签发机构,那么受益人(出口商)或生产商自行出具的证明文件即可满足交单。其呈现形式极为灵活,既可以是一份结构独立的声明文件,也可以作为一条特定条款,直接附加打印在商业发票、装箱单或汇票等其他单据中。

官方或法定机构的原产地证书:当信用证明确要求“Legalized CO”(使领馆认证的原产地证)或“Issued by Chamber of Commerce”(商会签发的原产地证)时,则必须提交官方或法定机构(如海关和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贸促机构)签发的格式化原产地证书。

我国签证实务提示: 我国目前实行“官方/法定机构签证”与“企业自主声明”的双轨制。企业在面对信用证条款时,必须仔细核对信用证是否限制了“签发人”。如果信用证要求由商会(Chamber of Commerce)签发,企业就绝不能采用自行出具证明文件或发票加注的形式,而必须通过中国贸促会原产地网上签证系统申请官方证书。

(二)原产地证书中的货物如何与商业发票相关联?

银行在审单时,必须能够判定原产地证书项下的货物“表面上”就是商业发票中的货物。实现两单关联和一致的核心纽带是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关联与一致的判定:虽然ISBP 821并不要求原产地证上的货描与发票逐字逐句完全一致,只要“不矛盾且表面相关”即可。但为了确保结汇的安全万无一失,中国贸促会强烈建议:原产地证书上的货物描述应尽量与发票中的货物描述保持完全一致。

优惠原产地证书的严苛要求: 这一要求在自贸协定(如RCEP、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等)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尤为关键。因为优惠原产地证不仅要面对银行的信用证审核,还要接受进口国海关对HS编码和原产地标准的严格法定核查。此时,货描、数量、重量及包装等数据的主动趋同,是避免被进口国海关退证、保障买方享受关税减免的根本前提。

(三) 证实原产地(Certify Origin)的具体方法有哪些?

一份合格的文件要具备“证实原产地”的法律功能,在文本上必须有明确的表达:

非官方的、自行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文件的表达: 企业在自行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发票加注中,必须采用清晰且无可争议的词汇,例如:“Country of Origin: China”、“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goods are of Chinese origin”等。

官方的原产地证书中的固定表达: 对于中国贸促会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证书上方或下方均有事先印就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固定官方声明语词,例如中国贸促会签发的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第11栏(企业声明)和第12栏(签证机构声明)的内容即为符合国际惯例的声明表述。这些事先印就的固定表达在底层机制上已被国际商会及全球银行全面认可,直接具备法定的原产地证实效力,企业无需在货描栏再行重复加注。

来源:中国贸促会原产地资讯 

延伸阅读:当信用证遇上产地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