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美韩自贸协定实施指南[1]
为实现构建“中国-韩国-美国”新通道的目标,中国企业须深度了解《美韩自由贸易协定》核心实施条款,充分运用其优惠机制,本部分提供关键操作指引、风险提示及实务建议:
(一)如何界定《美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货物?
美韩自贸协定认定的原产货物须同时满足GN 33(美国协调关税表第33号总注释)及其他协议规定。
(二)原产地认证文件及配套信息要求有哪些?
进口商可凭出口商或生产商签发的书面/电子声明,或基于自有信息(含合理采信资料)申享优惠关税。当CBP要求核验时,进口商必须提交认证文件及所有支持材料。
进口商有义务应CBP要求提供佐证文件,包括由出口商或生产商直接向CBP递交的信息。
认证文件无需固定格式,可采用电子形式,且可覆盖12个月内多次进口的同型号货物。文件须完整包含附件A4规定的数据要素。
认证文件可提交英文或韩文版本,若使用韩文,海关可能要求提供英文译本。
无论提交方是进口商、出口商还是生产商,进口商均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确保提交给CBP的所有文件准确无误。
除非有合理依据怀疑该进口涉及规避合规要求或违反美国法规的一系列操作,CBP不会要求对价值≤2500美元的货物提供认证文件。
进口商应自进口申报之日起保存全部认证文件及贸易记录五年。
(三)无对应关税规则时如何进行原产地判定?
需要注意:美韩自贸协定关税变更规则(TCRs)谈判基于2002版协调关税表(HTS)。
对于2007/2012/2017年因世界海关组织税则调整而变更税号的商品,其TCRs在GN 33(o)中无对应条款。
在修订版TCRs发布前,制造商进行TCRs分析时,仍需按照2002版HTSUS对货物及原料进行分类,认证文件需同步标注当前HTSUS编码和用于TCRs分析的2002版HTSUS编码。
(四)CBP如何实施验证?
根据协定,进口商承担优惠声明有效性的举证责任,可基于认证文件、辅助证据或自有信息申报。
进口商须常备下列文件以供海关验证原产地证明随时调阅:
(1)工艺流程、技术规格书等制造过程文件;
(2)证明符合GN 33(b)通用规则或GN 33(o)特定规则的文件;
(3)物料清单(涉及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时需列明各物料税号、来源地及成本);
(4)未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原产材料之原产地声明;
(5)采购订单、付款凭证等价值证明;
(6)生产协助、库存管理、间接材料等运营记录;
(7)其他佐证文件。
尽管生产商可以直接向海关提交文件以保护商业秘密,但进口商仍承担最终责任。
海关可依据双边约定程序,对出口商或生产商开展实地核查,以此验证货物原产地。
(五)CBP最终裁定流程为何?
若进口商提交充分证据,CBP将通过表格29(行动通知书)送达肯定性裁定。
该文件载明美国协调关税表编码、货品描述、适用原产地规则及法律依据。
若证据不足,CBP将通过表格29(拟议通知)发布否定裁定。
通知书将指明文件缺漏或货物非原产的具体依据,并给予20天补充举证期(自CBP表格29采纳通知签发前),以重新核定关税税率。
注意事项1:在单批认证中,若任一货物被否定,将致使该证书项下的所有同类货物丧失优惠资格。
注意事项2:若查实进口商、出口商或生产商存在虚假陈述,CBP可暂停给予该方同类货物的优惠待遇,直至其操作符合GN33规定。
(六)进口商如何申报优惠及期限?
进口申报时,通过在CBP表格7501或电子报文准确填写HTSUS编码并标注特殊标识“KR”申请优惠。
依据《美国法典》第19卷第1520(d)条及《联邦法规》第19卷第10.1011条,进口商可在货物清关后一年内向入境口岸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需包含:
(1)货物符合原产资格的声明(附对应报关单号及日期);
(2)证明原产资格的必要数据要素文件(附件A);
(3)是否向第三方提供过入境摘要的声明;
(4)是否就该货物提交过抗议/请愿的说明(附案件编号)。
若CBP认定文件存在模糊、残缺或格式不符的情况,将书面指出瑕疵;进口商只要在一年期限内完成修正,重新提交的声明将被受理。
CBP保留核查货物原产资格的权利,若证据不足或货物不符合协定条款,有权拒绝授予优惠待遇。
六、参考案例
(一)案例背景
本次讨论涉及R13系列智能计量摄像头(型号R13、R13L和R13S)及C01智能压缩机废料计量摄像头。R13系列智能废料计量摄像头采用相同的硬件配置,仅塑料外壳存在差异,以此适配不同容器,且均归类于HTSUS 8525.89子目(相机类)。
(二)对于所有相机,均需考虑以下三种情景
R13系列与C01设备的生产均在中国和韩国完成。所有情景中,当印刷电路板组装件(PCBA)离开韩国时均无法捕捉或转换图像。随后,在中国境内,主PCBA会加装中国产的紧凑型相机模块(CCM)和闪光灯柔性印刷电路板(Flash FPC),进而形成具备完整图像捕捉与转换功能的PCBA,之后回到韩国完成最后工艺并出口美国。
R13系列情景分析:
情景A:PCBA的表面贴装技术(SMT)工艺、编程及测试在韩国完成,剩余组装步骤在中国进行。
情景B:PCBA与闪光灯FPC的SMT工艺、编程及测试均在韩国完成,剩余组装步骤在中国进行。
情景C:其流程与情景B相似,不过CCM测试环节转移至韩国。
C01相机情景分析:
情景A:PCBA的SMT工艺、编程及测试在韩国完成,剩余组装步骤在中国进行。
情景B:PCBA与闪光灯FPC的SMT工艺、编程及测试均在韩国完成,剩余组装步骤在中国进行。
情景C:流程与情景B类似,但涉及在韩国开展CCM测试。
(三)案例分析
美国协调关税表的通用注释33明确规定依据KORUS FTA判定商品原产地标准的适用性。该表在通用注释部分明确整合了特定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例如,其通用注释11即明确规定了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判定商品原产地标准的适用性。
这些摄像机被归类于美国协调关税表子目8525.89项下,该子目涵盖其他电视摄像机、数码相机及录像机。
鉴于2022年关税分类的更新尚未完全反映在KORUS FTA原产地规则中,目前仍需依据2022年之前的关税分类来确定KORUS FTA下的资格。
2022年之前,电视摄像机、数码相机和摄像机录像机的关税分类为HTSUS子目8525.80,该子目明确规定了“电视摄像机、数码相机和摄像机录像机”。
KORUS FTA GN 33(o)/第85章规定:48.子目8525.60至8525.80从其他任何子目更名而来。
基于上述事实,PCBA在韩国组装成相机后发生了税则归类改变,符合相关GN33中对原产地的判定标准。因此,成品摄像机被视为韩国原产商品,根据KORUS FTA在进口美国时享有优惠待遇。
虽然上述规则决定了企业是否符合美韩自贸协定(KORUS FTA)规定的优惠关税待遇资格,然而在根据第301条适用现行贸易救济措施来确定原产国时,需适用“实质性转变分析”原则。判断是否发生实质性转变的标准在于:该物品经过加工过程后,是否呈现出与加工前不同的名称、特征或用途。
根据提供的信息,主要的 PCBA 在加入CCM和闪存 FPC 模块后才完全具备功能, 而这一过程发生在中国。韩国的PCBA在中国经过大幅改造后,成为具备捕捉和转换图像功能的完整PCBA。因此适用第301条贸易救济条款,这些相机的原产国是中国,因此它们需要缴纳301关税。(参考案例N348165)
(四)对中国企业的指导意义
基于以上指南和案例,若中国企业计划在韩国市场布局,建议采取以下策略:
(1)前瞻性规划原产地资格:需依据产品特性,选择最优合规路径(如区域价值成分或税则归类改变规则),并重构供应链布局。
(2)建立全流程文档体系:应搭建电子化档案管理系统,确保认证文件、物料清单等核心资料完整且可追溯。
(3)深化进口商协同机制:需明确双方在认证环节的责任边界,主动提供英文译本和技术文件支持,防止因沟通断层导致优惠失效。
(4)动态追踪税则变更:针对高科技产品或税号频繁调整的商品,定期与海关或专业机构核实分类标准,以此有效降低合规风险。
(5)防范301条款合规风险:针对中韩原材料跨境贸易,以实质性改变为核心,建立双阶段审核(来源核查+工艺验证),定期更新301案例库与法律顾问,确保贸易路径合规。
七、总结
美韩自贸协定(KORUS FTA)的核心价值在于为企业创造关税减免机遇,但充分实现这一价值的前提在于严格遵守原产地规则体系。企业系统性地掌握并执行这些规定,不仅能显著降低贸易成本与风险,更能进一步增强其在全球供应链中的竞争力与信誉。
参考资料:1.https://rulings.cbp.gov/search?term=N348165
来源:中国贸促会原产地资讯微信公众号
供稿:邱慈,中国贸促会原产地工作组专家,宁波贸促会
审核:邹锐锐,中国贸促会原产地工作组专家,南京贸促会
延伸阅读:美韩自由贸易协定:新的享惠途径?(上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