弈棋之道,打入在于破局。面对东道国设置的法律壁垒,入局者需以合规为基、以本土化为桥,在强制合资与持股限制的棋局中,谋定而后动。

上篇我们谈到,“一带一路”新能源与矿业投资的定局,关键在于选对棋盘,即在三大地域的战略定位与法律架构顶层设计。而进入第二局,真正的考验才刚刚开始。

当中资企业选定目标国别之后,往往发现棋盘之上早已布满了”暗礁”——东道国以法律之名设置的强制合资要求、外资持股上限、本地化成分义务乃至“干股”强制让渡,构成了外资入场的重重藩篱。这些法律壁垒,如同围棋中的“打入”场景:你在对手的势力范围内寻求落子,必须精准计算、步步为营。

本文将继续聚焦东南亚(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中亚(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和非洲(刚果(金)、马里、赞比亚、加蓬、马达加斯加、埃塞俄比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三大区域十二个国家,分为上中下三篇,系统梳理各国新能源与矿业领域的强制合资要求与外资准入限制,并结合中国企业的投资实践,探讨合规的”打入”路径。

第一部分 强制合资要求与外资准入限制 

一、东南亚——从强制剥离到双重标准

(一)印度尼西亚

1. 矿业法律框架:从生产运营到逐步减持

印尼是全球镍矿、钴矿等新能源关键矿产的重镇,也是中资企业矿业投资最密集的区域之一。然而,印尼对外资矿企的法律规制正在逐年收紧,其强制合资要求已演变为全球最为激进的模式之一。

印尼《矿产与煤炭矿业法》历经多次修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外国企业持有的印尼矿业公司(包括持有采矿生产运营许可证(Izin Usaha Pertambangan Operasi Produksi,简称IUP-OP)或工作合同(Contract of Work,简称CoW)的矿业公司)在进入生产运营阶段后,必须逐步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剥离给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地区所有企业和/或印尼私营企业。根据2024年颁布的2024年第25号政府条例(Government Regulation No. 25 of 2024,简称GR 25/2024),印尼重申了对外资股东减持的要求:外国股东持有的矿业公司股份,须在进入生产运营阶段后分阶段转让,最终确保印尼本土企业至少持有51%的股权[1]。

印尼政府推行强制减持政策,其主要目的在于增强印尼方在矿业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在此政策下,外资未来可能丧失对公司的多数股权控制权,进而影响经营决策自主性。强制减持亦可能导致投资回报率下降,公司治理结构面临重新调整。若未能履行减持义务,政府有权不予延长许可证或直接撤销相关权利,对项目运营和未来发展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1) 本地化合规要求

除股权剥离外,印尼还设置了严苛的本地化要求:

① 优先使用本地商品与服务:矿业公司必须优先使用印尼国内生产的商品和服务;

② 本地员工优先:必须优先雇佣印尼籍员工,并对本地员工进行培训;

③ 国内加工义务:矿业公司必须在印尼境内进行矿物加工和精炼。

(2) 中资企业策略要点

面对印尼的51%强制剥离要求,中资企业应当考虑:

① 前置谈判:将剥离计划嵌入投资合同的前期谈判,明确剥离的时间表、定价机制和受让方选择权,避免在生产运营阶段陷入被动。

② 利用豁免条款:评估通过印尼证券交易所上市或申请特定矿种豁免的可能性。

③ 战略伙伴选择:与印尼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将其作为未来减持的优先受让方。

④ 股权结构差异化安排:在印尼法律框架下,可对股份进行差异化设计,例如设置A、B两类股份。其中,A类股份可由中方股东持有,享有表决权、董事或监事提名权等关键决策性权利;B类股份则侧重经济利益,如分红权。通过此种安排,确保中方在公司治理中的主导地位。

⑤ 运营影响力延续:可通过签署管理协议、长期包销合同等方式,持续保持对项目日常运营及重大事项的实质性影响。

2. 新能源领域:激进开放的激励格局

与矿业领域51%强制剥离形成鲜明对比,印尼在新能源领域的开放程度正快速提升。

(1) 外资持股全面放开

根据2021年第49号总统条例(Presidential Regulation No. 49/2021,即正面投资清单/DNI),印尼对负面投资清单进行全面修订,在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领域大幅放开外资持股限制。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水力发电、生物质能及储能系统的外资持股比例已提升至100%。电动汽车制造领域同样实现重大突破,镍加工冶炼、电池制造、整车组装及电池回收环节均实现100%外资开放,但电池制造需满足本地内容要求方可获得税收假期。需注意的是,该政策的制度稳定性有待审慎评估,由于相关条例为总统条例而非议会立法,未来政府可能修订,存在一定的政策回溯风险。

(2) 购电协议框架革新

2025年2月27日,印尼能源与矿产资源部(MEMR)发布《2025年第5号条例——关于可再生能源购电协议指南》(MEMR Regulation No. 5 of 2025,MEMR 5/2025),于2025年3月4日生效[2]。该条例首次针对太阳能和风能等间歇性可再生能源的储能监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了哪些储能项目应包含电池储能系统。MEMR 5/2025延续了2017年第10号MEMR条例对购电协议的基本规定,同时引入了电力设施认证、本地化率要求、碳经济价值与再融资等新增要素。MEMR 5/2025规定购电协议最长期限自商业运营日起30年,并首次确立延期机制(可根据经济可行性和电厂类型延期)。在开发模式上,建设-拥有-运营(BOO)取代建设-拥有-运营-转让(BOOT)成为默认的购电协议方案。MEMR 5/2025明确规定,该条例生效日(2025年3月4日)之前已签署的购电协议不受影响,但续签协议须遵守新规要求。

(3) 本地化要求

能矿部通过《关于电力基础设施国内成分比例的第191.K/EK.01/MEM.E/2024号部长决定》对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类型设定了差异化本地化比例:

  • 太阳能发电厂:统一为20%;
  • 风力发电厂:统一为15%;
  • 水力发电厂:根据装机容量分为三档——≤10MW为45%,10–50MW为35%,>50MW为23%;
  • 地热发电厂:根据装机容量分为两档——≤60MW为24%,>60MW为29%。

(4) 能源转型投资规模空前

2025年5月,印尼发布的《电力供应业务计划(2025—2034)》计划到2034年新增6950万千瓦电力装机容量,其中76%来自可再生能源和储能系统,预计吸引约3000万亿印尼盾(约1800亿美元)的投资,其中约73%通过独立发电商引导私营部门参与。可再生能源细项包括光伏17.1GW、水电11.7GW、风电7.2GW、地热5.2GW、生物能源0.9GW及核电0.5GW。储能领域同样存在重大机遇,印尼计划到2034年部署10.3GW的储能系统。2025年6月,世界银行批准总额21.28亿美元的混合融资方案,以支持印尼的经济增长和清洁能源普及。2025年9月,世界银行追加批准印尼电网转型计划(I-ENET),提供5亿美元支持该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电网现代化和最后一公里电气化。[3]

(5) 中资企业策略要点

① 全产业链布局:抓住镍加工冶炼、电池制造等环节100%外资开放的窗口期,建立完整的本土供应链以满足电池制造的本地内容要求,争取税收优惠。

② 政策稳定性风险缓释:积极争取投资部书面承诺锁定长期激励期,优先选择可再生能源等有立法保障的投资领域,避免过度依赖总统条例级别的政策优惠。

③ 重视储能配套:针对印尼群岛地形导致的电力输送难题,在大型光伏项目中积极配套储能解决方案,利用MEMR 5/2025对储能监管要求的明确化,争取购电协议和电价安排的确定性。

(二)马来西亚:联邦与州的分权博弈——灵活准入下的隐性门槛

1. 矿业法律框架:联邦与州双重管理

马来西亚矿业投资实行联邦与州双重管理体制。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矿产的开发与出口政策属于联邦政府管辖范围;而土地事务、采矿租约、许可证及矿产税则属于各州权限。联邦层面,《1994年矿产开发法》(第525号法令)[4]由天然资源及环境永续部(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简称NRES)下属的矿产与地球科学局(Department of Minerals and Geoscience,简称JMG)执行;州层面,各州拥有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实质性管辖权,已有10个州颁布《州矿产法》,负责矿权审批。环境方面,所有矿业项目均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

(1) 外资准入:无统一量化限制,但州级裁量权大

对于多数矿产开发项目,马来西亚法律并未规定统一的外资持股上限,理论上外资可100%持股。但实际审批中,持股比例由州土地与矿务局(Pejabat Tanah dan Galian / State Director of Land and Mines,简称PTG/SDLM)根据投资规模、技术含量、本地就业等因素进行个案裁量。油气上游由国家石油公司(Petroliam Nasional Berhad,简称PETRONAS)垄断,外资参股上限为49%。

(2) 审批以州级为主导

① 矿权审批:矿权审批以州级为主导,由各州土地与矿务局(PTG/SDLM)负责颁发矿权。外国公司需与州政府直接谈判,提交运营采矿方案。

② 矿权类型:矿权主要分为探矿许可、勘探许可和采矿租约。探矿许可期限通常为2年,勘探许可为10年。实际操作中,这些期限系标准参考,州政府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或续期。

③ 技术审核:联邦机构(如矿产与地球科学局(JMG))进行技术审核,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④ 环境评估:所有矿业项目均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估(EIA),此为法定强制性要求。

(3) 稀土领域要求趋严

马来西亚政府自2024年1月1日起对未经加工的稀土原料实施出口禁令,旨在鼓励下游加工产业发展。政府明确鼓励外国企业与本地公司成立合资企业,共同开发稀土矿产资源,推动技术转移和产业链发展。

(4) 中资企业策略要点

① 以加工环节定位争取外资便利:虽然采矿权由州管辖,但若项目配套建设矿物加工设施,该加工环节可归类为制造业活动,享受制造业领域2003年后全面放开的外资政策(100%外资持股,无需附带出口条件)。建议在谈判初期即向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alaysian Investment Development Authority,简称MIDA)和各州土地与矿务局明确提出,争取获得书面确认,将采矿与加工环节适当分离并分别适用不同政策。

② 州级谈判前置:矿业权审批的实际权力在各州,应尽早与目标矿权所在州的土地与矿务局接触,了解该州的具体审批条件、持股预期和社区利益要求。各州法规存在差异,不可一概而论。

③ 稀土领域的本地合作策略:在稀土领域,应主动准备与本地企业建立合资架构,制定技术转让方案并纳入投资承诺,接受本地股权参与(具体比例需谈判),聚焦中游加工设施建设而非原矿出口。同时需注意稀土加工涉及的放射性物质监管要求。

④ 治理碎片化的风险缓释:同时与联邦矿产与地球科学局和州土地与矿务局建立良好关系,关注正在推进的《1994年矿产开发法》修订动态。在投资协议中尽量明确联邦与州层面的审批分工和时限。

⑤ 环境合规优先:环境影响评估(EIA)是实质性门槛,需提前规划并预留充足时间。部分州(如沙巴、沙捞越)还有额外的州级环境要求,如禁止在水源集水区和永久森林保护区进行采矿,应在选址时予以规避。

⑥ 投资协议条款设计:考虑到联邦与州之间的权限分配和审批时限的不确定性,建议在投资协议中纳入以下条款:明确联邦与州层面各自负责的审批事项清单;设定各审批环节的合理时限及逾期处理机制;明确因法律修订导致的政策变更对已获批项目的适用方式;纳入稳定条款,锁定一定期限内适用的政策条件。

2. 可再生能源:开放激励与储能认证门槛

马来西亚在可再生能源领域保持着较为开放的外资政策框架。根据《国家能源转型路线图》(NETR)和《马来西亚可再生能源路线图》(MyRER),外国投资者可在可再生能源项目中持有100%的股权。马来西亚目标到2040年实现40%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到2050年提升至70%,并承诺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NETR第一阶段确定了10个旗舰催化剂项目和倡议,预计到2050年开辟4350亿至1.85万亿林吉特的能源转型投资机会。

(1) 储能认证新规

2025年9月,马来西亚标准与工业研究院(SIRIM)联合投资、贸易和工业部(MITI)正式发布《储能电池认证和标签指南》(第一版),明确了储能电池进入马来西亚市场的认证流程、合规标准及标签规范。[5]该指南涵盖锂离子电池、铅酸蓄电池、镍系电池及其他新兴电池技术,认证路径分为5型产品认证模式(适用于长期批量出口,有效期1年,需年审和工厂审核)和1B型批次认证模式(适用于单批出货,无需工厂审核)。目前该指南为自愿实施,但预计将在2026年中转为强制实施。储能设备生产属制造业,外资持股上限为70%,且须满足土著股权至少30%的要求;而能源项目运营允许外资100%持股,但须与国家电力公司(TNB)签订长期购电协议。

(2) 净电能计量计划(NEM)规则

根据马来西亚永续能源发展机构(SEDA Malaysia)的规定,外国公司参与250kWac以上容量的太阳能光伏项目时,须确保至少80%的员工为本地工人,[6]并需任命在SEDA注册的本地光伏太阳能服务提供商承担100%的工程、采购和施工(EPC)工作。本地公司的最低实缴资本为100万林吉特,外国公司则为1000万林吉特。

(3) 可再生能源出口禁令解

2025年,马来西亚已解除可再生能源出口禁令,为跨境能源贸易与投资提供新机遇。政府宣布到2050年预期吸引约6370亿林吉特(约1400亿美元)的投资进入可再生能源和绿色技术领域。

(4) 中资企业策略要点

① 优先布局可再生能源项目运营:利用项目运营100%外资持股的政策优势,通过与TNB签订长期购电协议锁定收益,规避制造业类别的土著股权要求。

② SIRIM认证先行:储能设备进入马来西亚市场须提前完成SIRIM认证流程,建议在投资决策阶段就将认证成本和时间纳入项目规划。需根据出口策略选择5型或1B型认证模式,并确保产品合规粘贴SIRIM安全标签。

③ NEM项目合规:若参与超过250kWac的太阳能光伏项目(NEM计划),需满足80%本地员工比例和100%本地EPC承包商的要求,并确保1000万林吉特的最低实缴资本。

④ 区域差异化策略:重点关注东马地区(沙巴、砂拉越)"特别激励区"的叠加优惠,利用区域政策红利布局大型新能源项目。

二、中亚——从全面开放到战略设限

(一)乌兹别克斯坦:战略矿产的国家垄断

1. 矿业法律框架

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工业和贸易部统计,2025年该国吸引外资431亿美元,较上一年增长24%。其中,外国直接投融资382亿美元,国际金融机构投融资49亿美元。按国别统计,中国为乌兹别克斯坦最大投融资国,总规模达155亿美元[7]。

乌兹别克斯坦是近年来中亚地区外资政策最为开放的国家之一。2025年1月23日,参议院批准了《投资和投资活动法》修订版(该法最初于2019年颁布)[8],明确以下核心原则:

  • 100%外资持股:外国企业可持有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或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简称JSC)最高100%的股权,无需强制引入本地合作伙伴;
  • 资本自由汇出:利润和资本可自由汇出;
  • 土地使用权限延长:外国企业土地使用权限从25年延长至49年。外国投资者不能直接拥有土地所有权,而是在租赁的基础上获得使用权;
  • 投资者保护机制:设立投资者权利保护机制,简化政府检查程序。

(1) 战略矿产的例外与开放并存

乌兹别克斯坦对战略矿产的政策呈现限制与开放并存的复杂格局:

① 铀矿:严格国家控制

铀矿作为战略资源,仍受严格管制。外国企业不得直接独立开采,须与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或国有企业(如纳沃伊采矿冶金联合企业(Navoi Mining and Metallurgical Combine,简称NGMK))合作开发,且需通过辐射安全审查。

② 黄金、铜等传统矿产:逐步开放

  • 紫金矿业案例:中国紫金矿业已与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矿业公司(NGMK)合作开发金矿项目。
  • 美乌协议:2026年2月,美国与乌兹别克斯坦签署”联合投资框架”,明确允许美国企业参与黄金、铜等矿产的投资开发。

③ 锂、稀土等关键矿产:积极吸引外资

乌兹别克斯坦技术金属综合体(Uzbekistan Technological Metals Complex,简称UzTMK)已于2025年7月正式加入欧洲原材料联盟(European Raw Materials Alliance,简称ERMA),旨在确保锂、钨、钼和稀土元素的可靠供应。

④ 投资协议中的股权安排

在战略性矿产领域,外资持股比例视具体项目而定,通常通过投资协议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协议约定。实践中,政府或国有企业往往要求持有一定股权,但具体比例可通过谈判确定,并非固定的”不超过50%”。

(2) 本地化要求:投资协议中的实践标准

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未明确规定固定的本地员工比例,但在投资协议实践中,通常要求:

① 本地员工比例:70%-80%的员工必须为本地雇员;

② 关键岗位本地化:安全、运营、人力资源等特定岗位必须由本地专业人员担任;

③ 培训义务:建立培训中心,为本地劳动力提供技能提升计划;

④ 本地采购:优先使用乌兹别克斯坦本地生产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服务。

这些要求并非法律强制,而是投资协议中的标准条款,违反可能影响项目审批和运营。

(3) 中资企业策略要点

① 分矿种策略:

  • 非战略矿产(如部分工业矿物):充分利用100%外资持股政策,以独资形式快速入场;
  • 黄金、铜等成熟矿种:通过与国有矿业公司(如纳沃伊采矿冶金联合企业(NGMK)、阿尔马雷克采矿冶金联合企业(Almalyk Mining and Metallurgical Complex,简称AGMK))合资或签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参与,股权比例可谈判;
  • 铀矿:避免直接参与,可考虑提供技术服务的间接参与模式。

② 投资协议谈判:

  • 重点关注本地员工比例;
  • 明确技术转让的范围和条件;
  • 锁定土地使用权限(49年)和续期权利。

③ 本地化承诺的实质化:

  • 提前规划本地招聘和培训体系;
  • 与本地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 将本地化成本纳入项目财务模型。

2. 新能源:全面开放与储能先发窗口

乌兹别克斯坦将新能源开发建设作为经济建设重点内容,现行法律对外国投资主体在境内的投资活动并无市场准入方面的重大限制,外资企业可100%控股新能源项目,不受持股上限约束。据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统计,2024年外国投资总额达349亿美元,同比增长超过60%,能源、制造业和矿业是重点投资领域。

(1) 政策与目标

2025年1月30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签署第UP-16号总统令,宣布2025年为"环境保护和绿色经济年"。[9][10]根据该总统令及《乌兹别克斯坦—2030》国家发展纲要,政府将加速推动绿色经济发展,将可再生能源在全国能源结构中的比重从16%提升至26%,并在2030年进一步提高至54%,目标在2030年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达到2.5万兆瓦。[11]2025年规划建设16座总容量为3.5GW的大型光伏和风力发电站、5座总容量为160MW的大型水电站以及部署总容量达1.8GW的储能系统。[12]

(2) 项目开发机制

乌兹别克斯坦通过《公私合作法》(PPP法)以及长期购电协议(PPA)等制度安排,为私人资本进入可再生能源领域营造了相对稳定的投资环境。乌兹别克斯坦通常由国家电网公司与私营新能源开发商签订长达15至25年的购电协议,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等多边机构同时提供支付担保或部分风险担保(PRG),以确保项目收入稳定性,降低投融资风险。项目开发模式包括公开招标和直接谈判两种方式:前者多用于中小规模或常规项目,后者则针对具有重大意义的大型可再生能源项目或战略性投资。

(3) 主要投资者与项目

沙特能源巨头ACWA Power在2024年宣布对乌兹别克斯坦可再生能源投资总计30亿美元(涵盖风电、光伏和电池储能),累计在乌投资总额达137亿美元,涉及19个项目,乌兹别克斯坦已成为ACWA Power仅次于沙特本土的最大市场。阿联酋Masdar是乌兹别克斯坦可再生能源领域最大的外国投资者之一,已投运项目将提供超过1.5GW的清洁电力装机容量。2024年8月,乌兹别克斯坦颁布了电力行业新法,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2025年3月,法国Voltalia签署了乌兹别克斯坦大型风光储项目的长期购电协议,为JSC Uzenergosotish公司提供为期25年的风光电力及15年的储能电力来源。[13]中国能建承建的洛奇/奥兹150MW/300MWh储能项目已于2024年12月并网、2025年1月商运,成为乌兹别克斯坦首个投产的储能项目。

(4) 中资企业策略要点

① 把握储能市场先发优势:乌兹别克斯坦储能政策窗口期较短,已进入大规模部署阶段,建议中资企业利用中国储能技术的成熟优势快速落地示范项目。

② 投资协议条款锁定:在投资协议中明确锁定15至25年购电协议期限及续期权利,争取获取世界银行或国际金融公司的支付担保,确保项目长期收益稳定性。

③ 多边金融机构融资配套:优先与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多边机构合作融资,以增强项目合规保障和政策稳定性。

④ 灵活选择准入模式: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灵活选择公开招标或直接谈判两种方式进入市场,对于大型可再生能源项目可优先考虑直接谈判的PPP模式,以获得更有利的条款安排。

⑤ 技术本地化承诺:将技术培训和本地化供应链建设纳入投资承诺,以争取更优惠的政策支持和政府背书。

(二)哈萨克斯坦:铀矿限制与本地化执法的双重收紧

1. 矿业法律框架

哈萨克斯坦是中亚最大的矿业投资目的地之一,其法律框架整体上对外资较为友好。除铀矿外,外资企业可100%控股矿业项目。近年来,哈萨克斯坦还推出地质勘查项目最高30%的费用补贴政策,重点鼓励铜、钼、稀土及锂等战略性矿种。

(1) 铀矿领域的限制加码

在友好的表面之下,铀矿领域正在收紧。2025年12月,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法》修正案签署,赋予国家公司——国家原子能工业公司(National Atomic Company Kazatomprom,简称Kazatomprom)在铀矿勘探和开发中的优先权[14]。

核心变化:新协议的转让门槛从50%提高到了75%。但在协议延期或增产时,哈原工(Kazatomprom)的持股要求将进一步升至90%。作为替代方案,外国企业也可通过向哈原工转让铀转换与浓缩技术来换取合作。这一变化对全球铀矿投资格局产生重大影响。Kazatomprom已明确表示,将”更仔细地考虑与谁合作”,并强调”哈萨克斯坦必须拥有控制权”。

(2) 战略矿产的外资审查趋严

2025年修订的《战略投资领域清单》将矿产勘探列为”受限类”行业,外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49%,仅在涉及高新技术或经济特区的项目中可申请最高75%的持股比例。此外,稀土等关键矿种被禁止原矿出口,外国企业必须在境内建设提取分离设施。

(3) 本地化执法力度加强

《地下资源法》和《本地成分法》强制要求雇佣本地员工、采购本地产品,违规可能导致合同暂停甚至特许权撤销。

(4) 中资企业策略要点

① 规避铀矿:鉴于75%的国有控股要求,中资企业应慎重考虑参与铀矿勘探开发。

② 本地化预算:将本地化合规纳入运营成本的刚性预算,避免因违规导致特许权丧失。

③ 政策窗口:关注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部分区域可能允许更高比例的外资持股。

2. 新能源:竞标准入的规模分化

哈萨克斯坦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外资准入相对友好。《投资法》明确,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没有外资准入限制,外资企业可在可再生能源领域100%持股。2025年修订的《企业法典》更进一步,取消了新能源(包括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外资持股限制。

(1) 竞标机制与规模分化

2025年3月4日,哈萨克斯坦能源部发布第117-n/q号令,批准2025年可再生能源项目竞标计划,共计13个项目,总装机容量达1810兆瓦,包括风电(含风电+储能项目)、光伏、水电和生物发电项目。[15]首轮竞标于2025年4月15日举行,针对北部区域电网建设一座含储能系统的1000兆瓦风电站。不同项目类型的最高电价限价分别为:风电类22.68坚戈/千瓦时(约合人民币0.32元/千瓦时),光伏类34.61坚戈/千瓦时,水电类41.23坚戈/千瓦时,生物发电类32.23坚戈/千瓦时。

值得高度关注的是,哈萨克斯坦2025年新能源项目竞标主体资质要求按项目规模作出了分化规定:499兆瓦及以下项目允许外国主体直接参与;但对于499兆瓦以上的大型新能源项目,竞标者除提供常规资质文件外,还须具备在哈萨克斯坦投资、建设和调试总装机容量100兆瓦及以上相关类型项目的经验,且其最终受益人至少51%须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和/或无外国参与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实体持有,即大型项目仅限由哈国公民控股的主体参与。此外,竞标者须通过持有先前项目至少25%的股权来证明上述经验。[16]中标者须同步建设和调试容量达项目规模30%且可持续供电两小时的储能系统,并须在整个购电协议期限内保持供电,不得转让购电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17]这一门槛有效禁止了没有哈国本地投资和运营经验的外国企业参与大型项目开发。

(2) 中资企业策略要点

① 避开大型项目规模陷阱:499兆瓦以上的大型项目仅限哈国公民控股主体参与,且须通过持有先前项目至少25%股权证明本地经验。中资企业应聚焦500兆瓦以下的中小型项目,以技术优势和建设运营经验获取竞争力。

② 储能配套先行准备:中标者必须同步建设30%、2小时储能系统,且须在整个购电协议期限内保持供电。建议在项目竞标前即完成储能系统的技术方案设计和供应链锁定。

③ 风电领域成本优势:目前风电类最高限价(约0.32元/千瓦时)远低于光伏类,但哈国风电资源丰富,建议优先探索风电项目(含风电+储能),通过规模化降低度电成本以获取竞争优势。

④ 优先政府间协议模式:大型可再生能源项目多采用政府间协议模式,通过与哈国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框架协议锁定外资持股比例,规避规模分化的准入限制。

站在东南亚与中亚的地图上回望,印度尼西亚的强制剥离如同一场倒计时的棋局,马来西亚的隐性门槛藏在联邦与州的裂缝之间,乌兹别克斯坦在开放与垄断之间走钢丝,而哈萨克斯坦的铀矿之门正缓缓合上。这些国家尚未祭出“干股”这一终极武器,但暗流已至:印尼的减持时钟不曾停摆,中亚的本地化执法正从纸面落向地面。

棋行至此,真正的“打入”尚未见底。越过红海与撒哈拉,非洲大陆正以一种更直接、更粗暴的方式重新定义游戏规则——那里不再有“建议合资”,只有“强制干股”;不再满足于合作伙伴,而是直接索要股权;从国家到自然人,从开采到采购,每一寸利益都被法律钉上了本地化的标签。如果说前两站是风浪前的暗涌,那么非洲,才是真正的狂涛。

注释:

[1]https://siplawfirm.id/mining-regulations-and-their-impact-on-foreign-investors。

[2]https://www.abnrlaw.com/en/news/unveiling-memr-52025-a-comprehensive-guide-to-indonesias-renewable-energy-future。

[3]王盈盈、孙晔等,《印尼能源转型:可再生能源购电协议新规则与指南》,贸法通,https://www.ctils.com/articles/22890;

另参见MEMR Decree No. 191.K/EK.01/MEM.E/2024 on Domestic Component Level for Electricity Infrastructure。 

[4]https://www.azmilaw.com/insights/the-legal-framework-of-mining-industry-in-malaysia/。

[5]https://www.vista-compliance.com/news/newsposts/2025/newspost251107。

[6]https://www.solarsystemmalaysia.com/nem-3/what-is-rpvi-and-rpvsp/。

[7]中国商务部官网:《2025年中国对乌兹别克斯坦投融资突破155亿美元》

https://www.mofcom.gov.cn/zwjg/jmxw/oy/art/2026/art_a17dc120a1024b94a24bdca476cee4c5.html。

[8]https://gov.uz/en/miit/news/view/33970。

[9]https://cis-legislation.com/document.fwx?rgn=166892。

[10]https://english.news.cn/asiapacific/20250101/a5c88eee0d22438694d9731cd757e8b5/c.html。

[11]https://www.undp.org/uzbekistan/blog/uzbekistan-turns-climate-challenges-bold-action。

[12]https://qalampir.uz/en/news/uzbekistonda-zhoriy-yil-16-ta-yirik-k-uyesh-va-shamol-stantsiyaci-ishga-tushiriladi-113439。

[13]GoalFore, "法国Voltalia签署乌兹别克斯坦大型'风光储'项目长期PPA", March 13, 2025, https://news.goalfore.cn/a/5583.html。

[14]https://www.kazatomprom.kz/en/media/view/announces_amendments_to_the_subsoil_use_code。

[15]Ministry of Energy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Order No. 117-n/q of March 4, 2025, approving the Auction Schedule for 2025,

 https://invest.gov.kz/calendar/auktsionnye-torgi-po-otboru-proektov-stroitelstva-obektov-vie/。

[16]ICLG, "Renewable Energy Laws and Regulations Kazakhstan 2026", September 22, 2025, 

https://iclg.com/practice-areas/renewable-energy-laws-and-regulations/kazakhstan;Dentons, "Kazakhstan introduces auctions for large RES projects", February 15, 2025。

[17]Law.asia, "Kazakhstan's 2025 renewable energy auctions", August 21, 2025, https://law.asia/kazakhstan-renewable-energy-auctions-2025/;Mondaq, "Renewable Energy Auctions 2025", March 19, 2025,

[18]https://www.mondaq.com/renewables/1599522/renewable-energy-auctions-2025two-new-categories-introduced

来源:通商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琳,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办公室;执业领域:兼并收购、境外投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商事仲裁;联系方式:wangceline@tongsh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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