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走过十余年,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愈发坚实。但在海外投资的棋盘上,政治风险、法律壁垒、合同博弈从未缺席。围棋有云:落子无悔,谋定后动。一局棋中,每一手落下便不可更改;商海亦然,一旦掷下资本与承诺,便须直面因果、承担得失。正因如此,起手之前更需深思熟虑,算清气与劫,辨明虚与实——本系列文章将以围棋术语为线索,逐一拆解“一带一路”投资中的法律弈法。
从布局到打入,从厚势到手筋,最终归于官子。每一篇围绕一个独立的法律痛点展开,合则构成从准入到退出的完整投资链条。笔者希望这一系列文章能为中资企业的出海航程照亮暗礁与深水;让每一次落子,都更稳一分、更远一程、更安一心。棋局终了,无论胜负,唯求俯仰无愧,落子无悔。
围棋布局中,高手会根据棋盘不同区域的特点,选择不同的下法——角部最易围空,边路次之,中腹最难但价值最高。“一带一路”关键矿产投资,同样面临“地域分化”的战略选择:东南亚的镍铜钴资源、中亚的铀铜黄金、非洲的钴锂铜黄金,每一个地域都有其独特的法律环境和风险特征。
本篇将分为上下两篇,聚焦三大关键矿产投资核心地域——东南亚(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中亚(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非洲(刚果(金)、加蓬、马达加斯加、马里、埃塞俄比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赞比亚),从国别法律风险评估到SPV架构设计,拆解如何在开局阶段抢占“大场”、建立“根据地”。
一、棋理入题:三大地域,三种下法
围棋中有句谚语:“金角银边草肚皮”——角部最容易围成实地,边路次之,中腹最难。但高手往往不会只占角部,因为中腹虽然风险高,一旦成势便是最大的地盘。
“一带一路”关键矿产投资的三大地域,恰好对应这三种棋形。
“金角”——东南亚(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法律体系相对成熟,与中国经贸联系紧密,矿产资源丰富(如印度尼西亚的镍矿、铜矿),外资政策虽有限制但路径清晰。此处是投资的“安全角部”,容易快速建立根据地并产生收益。
“银边”——中亚(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政治稳定度中等偏上,矿产资源储量大(哈萨克斯坦的铀、铜、黄金在全球占有重要地位),外资政策逐步开放,但改革进程尚未完成,法律执行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这是“边路”,需稳健推进。
“草肚皮”——非洲:资源禀赋全球顶尖(如刚果(金)的钴占全球供应量的70%以上),但法律环境复杂、政治风险较高、基础设施薄弱。然而,“草肚皮”一旦成势,便是最大的地盘——新能源转型离不开非洲的关键矿产。
成熟的投资者不会把所有棋子押在一个区域,而是根据项目阶段和风险偏好,在三大地域之间建立“呼应”——在东南亚建立稳定现金流的“根据地”,在中亚布局“增长极”,在非洲抢占“战略制高点”。
二、法律映射:国别选择
(一)三大地域的基本介绍
1. 东南亚:新能源电池产业链的必争之地
印度尼西亚拥有全球最大的镍矿储量(2100万吨,占全球22%),是电动车电池产业链的核心环节。其传统矿业基础深厚——锡矿开采可追溯至荷兰殖民时期,邦加-勿里洞群岛至今仍是全球第二大锡产地;格拉斯伯格铜金矿曾长期位居全球第一;煤炭储量超370亿吨。这些传统矿产产业积累了成熟的港口物流和本土技术人才,为新能源转型奠定基础。目前,中方企业已投资超300亿美元建设镍钴冶炼集群。但外资门槛显著提高——2025年第28号政府条例禁止新建高冰镍、混合氢氧化物沉淀(MHP)等冶炼厂,仅允许下游电池材料投资。[1]
马来西亚推进能源转型,光伏目标从1.5吉瓦(GW)提升至2035年的18吉瓦。其传统矿业同样支撑转型——锡矿曾支撑“亚洲四小虎”腾飞,石油天然气巨头PETRONAS提供资本储备。新能源投资可享“先锋地位”5到10年免税、设备进口关税豁免等优惠政策。但大型地面光伏电站外资持股≤49%,屋顶项目可100%外资。
2. 中亚:资源禀赋深厚,改革窗口打开
哈萨克斯坦是全球领先的矿产资源生产国,在铀、铬铁矿、煤炭、钢铁、铜、锰、铝土矿、钨、银、铅、钛、黄金和锌等多种矿产的开采上位居全球前列。近年来,哈萨克斯坦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国际合作愈加重视,明确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矿产勘探、开采和加工全产业链。
乌兹别克斯坦正积极开放矿业领域,其矿产资源储量总价值约3.5万亿美元,探明矿产品近100种,黄金、油气资源尤其丰富(黄金探明储量3350吨、石油探明储量1亿吨)。乌兹别克斯坦的稀土元素行业日益被视为有前景的投资法域,国家机构正积极推动勘探和外国投资。
3. 非洲:资源宝库,风险与机遇并存
刚果(金)已探明的有色金属有20多种,铜、钴、锌、钻石、钽铌、黄金、锡、锰、铬等资源储量占世界重要地位。但该国在特定行业存在本地化安排或本地持股要求。2025年10月16日正式实施钴出口配额管理制度:2025年剩余时间配额为18,125吨,2026和2027年每年配额9.66万吨。[2]
加蓬的锰矿资源全球领先,储量超2亿吨,年产约700万吨,是世界第二大锰矿生产国。石油为传统经济支柱,储量约2亿吨,占出口收入60%,但储量递减倒逼经济多元化。能源转型聚焦水电开发,大布巴哈水电站(160兆瓦)为区域最大。2029年将禁止未加工锰矿出口,强制本地加工增值。2019年新矿业法要求强制社区发展协议,ESG合规趋严。
马达加斯加政府于2026年1月30日正式宣布解除已实施16年的新矿业许可证禁令(自2010年起实施),除黄金外,大多数矿产的勘探与开采许可将重新开放申请。[3]马达加斯加拥有重要的镍、钴和石墨资源,这些是能源转型背景下的战略性矿产。政府矿业管理部门手中积压了约1650份矿业许可申请。
马里2023年新矿业法规定,新矿业项目须向国家提供10%的免费干股(不可稀释),国家可在商业投产后两年内选择按商业条款增持20%(即从10%增至30%),同时允许当地私人投资者持有至多5%股份,政府与本地权益合计最高可达35%。[4]2025年10月30日,马里矿业部吊销了90多项采矿勘探许可证,涉及哈默尼黄金(Harmony Gold)、亚姆黄金(IAMGOLD)、科拉黄金(Cora Gold)等国际矿业公司子公司。[5]这一系列行动增加了该地区投资的监管和法律风险。
摩洛哥政治局势稳定、开放程度较高,经济结构多元且发展前景良好。政府积极推进工业化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多项外资优惠政策。摩洛哥对外资采取“非限制性为主、特殊领域管控为辅”的原则,矿业领域未对外资设置专属的行业准入壁垒,但需注意某些化学物质资源(尤其是磷酸盐)的矿权由摩洛哥国家垄断。
埃塞俄比亚的黄金储量约900吨,年产约12吨;钾盐储量超40亿吨,达纳基勒盆地为世界最大未开发钾盐矿床之一。能源以水电为主,装机容量约5吉瓦,但干旱频发导致供电不稳,仅50%人口通电。政府力推“绿色遗产倡议”,目标2030年可再生能源占比100%。[6]
毛里塔尼亚的铁矿储量超15亿吨,是非洲第二大铁矿石生产国,SNIM国企主导出口;铜矿、黄金勘探潜力巨大。[7]石油天然气为新兴支柱。能源短缺,全国仅30%人口通电。矿业适用专门制度:2012年矿业法规定国家10%免费干股加上可选10%现金参股[8]。
2024年底赞比亚议会通过《2024年矿产监管委员会法》(Minerals Regulation Commission Act, 2024,法案编号第14号),2025年6月正式生效,废除并取代了2015年《矿山和矿产开发法》。大规模采矿对外资开放,但某些小规模采矿许可证要求与当地实体合作。需注意,赞比亚政策调整较为频繁,外资投资仍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与合规风险。
(二)国别选择综合评估考量
一般而言,我们会从政治稳定性、法律体系完善性、市场准入限制、投资协议质量(如双边投资协定)、司法独立性、外汇管制、税收优惠政策、劳工成本八个核心维度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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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
政治稳定性 |
法律体系完善性 |
市场准入限制 |
投资协议质量 |
司法独立性 |
外汇管制 |
税收优惠政策 |
劳工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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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 |
中 |
中 |
高 |
高 |
中 |
高 |
中 |
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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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 |
高 |
高 |
低 |
高 |
高 |
低 |
高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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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 |
中 |
中 |
中 |
中 |
低 |
中 |
高 |
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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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 |
中 |
中 |
中 |
高 |
中 |
中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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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 (金) |
低 |
低 |
高 |
中 |
低 |
高 |
中 |
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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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蓬 |
中 |
中 |
中 |
中 |
低 |
中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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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达加斯加 |
低 |
中 |
低 |
中 |
低 |
中 |
高 |
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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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 |
低 |
低 |
高 |
中 |
低 |
高 |
中 |
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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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塞俄比亚 |
中 |
中 |
高 |
低 |
低 |
高 |
高 |
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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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里塔尼亚 |
中 |
中 |
低 |
低 |
低 |
中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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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洛哥 |
高 |
高 |
低 |
高 |
中 |
中 |
高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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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比亚 |
中 |
中 |
中 |
高 |
中 |
中 |
中 |
低 |
维度说明:
- 政治稳定性:涵盖政权更迭频率、社会动荡风险及政策连续性。
- 法律体系完善性:涉及矿业及投资相关法律的完备程度、透明度与修订频率。
- 市场准入限制:包括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及行业准入壁垒。高限制对应管控严格(如强制合资模式),低限制对应政策宽松。
- 投资协议质量:指与中国或其他主要投资保护协定(BIT)的覆盖范围及保护水平。
- 司法独立性:体现法院系统独立于行政机构的程度及合同执行效力。
- 外汇管制:反映利润汇出与资本跨境流动的自由程度。高管制对应管控严格,低管制对应政策自由。
- 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矿业及新能源领域的税收减免措施与投资激励政策的丰富程度。高优惠对应激励措施较多,低优惠对应激励措施较少或无。
- 劳工成本:包含劳动力成本水平(含社会保险、最低工资标准等)。高成本对应劳动力价格昂贵,低成本对应劳动力价格低廉。
通过上表,我们建议中资企业可以考虑:
1. 优先选择:马来西亚、摩洛哥(高政治稳定性、高法律完善度、低准入限制、劳工成本中等)。
2. 有经验的投资者可选: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赞比亚(中等风险,但资源丰富,需架构保护)。
3. 高风险高回报:刚果(金)、马里(需双层SPV、政治风险保险、严格矿权法律尽调)。
4. 改革窗口期:乌兹别克斯坦、马达加斯加(新政策利好,但需跟进立法动态)。
(三)新能源电站项目(光伏、风电、储能)的额外“体检项”
矿业位于供应链起点,电站处于应用终端,二者法律架构迥异。
1. 购电协议(PPA)的支付货币与汇率风险
在矿业领域,矿产品价格并非简单随行就市,而是普遍采用 “基准价 + 升贴水”的点价模式。以铜、铝、铅、锌等基本金属为例,实际成交价以伦敦金属交易所(LME)期货价格为基准,再结合产品品质、交货地点、结算方式等因素进行升贴水调整。在现货市场中,价格直接反映实时供需变化;而在长期协议中,则通常采用 LME 基准价减去 TC/RC 加工费(铜精矿)或加减升贴水的公式确定结算价。
在电力领域,电价通常写在购电协议(PPA)中,但定价方式已日益多元化,主要包括:固定电价(约定不变价格,锁定长期收益)、差价合约(CfD)(约定执行价与市场参考价的差额结算,用于对冲波动),以及联动定价(与燃料成本、大宗商品指数等挂钩)。部分地区仍可能参考政府指导价或价格上限,但全球范围内市场化竞价已成为主流趋势。以毛里塔尼亚为例,该国自 2025 年起推动电力行业私有化,新建发电项目全部由独立发电商开发,电价更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问题在于:很多资源国的PPA虽然按美元计价,但实际用本币支付(例如埃塞俄比亚)。本币贬值时,电站的当地运维成本不变,但折算后的美元收入大幅缩水。例如,埃塞俄比亚经常在PPA中约定按官方汇率折算美元,但实际支付因外汇短缺常常延迟。[9]
2. 国家电力公司的信用与支付记录
电站通常会选择矿业公司和东道国国家电力公司(如马来西亚的国家电力公司TNB、哈萨克斯坦的国家电力传输运营公司KEGOC、赞比亚的国家电力公司ZESCO)作为买方。这些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支付拖延历史,直接决定项目能不能融到资。
马来西亚TNB信用较好,但在2023—2024年间因补贴压力曾推迟部分非PPA项下的支付。[10]
哈萨克斯坦:2017年《可再生能源法》引入拍卖机制后,2019—2023年出现平均7到9个月的支付延迟。[11]
3. 并网承诺的“可执行性”
矿业项目的核心基础设施需求是运输公路与出海口;电力项目则须依托电网接入点。许多国家虽在投资协议中提供“并网承诺函”,然则实际情况往往是电网容量已趋饱和,或配套输电线路尚未建成。
4. 土地权属:租赁 vs. 所有权
而在矿业领域,矿权本质上是一种特许权,其与地表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往往相互分离。以刚果(金)为例,根据《矿业法典》的规定,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可以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即一方可合法拥有某块土地的矿业权,而另一方则持有该土地的表面使用权。这意味着矿业企业并非当然享有矿区范围内的完整土地权利。与此形成对照的是,电站项目通常不具有矿权那样的特许权属性,须另行且独立地解决土地使用问题。
在实践中,部分矿业企业为规避另行申请土地的程序,尝试在已获授权的矿区内直接建设光伏电站用于自供能源。然而,这一做法往往触发额外的合规要求:由于矿区内环境条件的改变,建设光伏电站构成项目活动与环境影响评估背景情形的实质性变更,企业须就此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文件,并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在土地制度层面,埃塞俄比亚、莫桑比克、赞比亚等国的法律规定具有共同特征:土地归属于国家所有,外国投资者不得取得土地所有权,仅可通过租赁方式获得有限期内的使用权。上述土地制度对长期项目构成的合规要害在于:租赁期限能否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并满足融资要求——即土地租赁期限须同时覆盖购电协议(PPA)期限及项目融资所需的全部额外年限。若租赁期限不能覆盖这一完整区间,不仅可能导致项目在运营期面临续约不确定性的风险,还可能因无法满足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的放款条件而导致融资失败。因此,在项目早期阶段对土地租赁期限进行审慎规划并纳入法律尽职调查,具有决定性意义。
三、“根据地”建设:三大地域的“棋盘点位”
在关键矿产领域,SPV架构设计有三个特殊考量,构成了区别于一般跨境投资的“矿业三要素”。
第一,资源国往往有“强制本地加工”要求。 例如印度尼西亚要求镍矿必须在本地冶炼,这意味着投资不能止于采矿权,还需延伸至冶炼设施。SPV架构需要容纳从上游采矿到下游冶炼的多层实体。
第二,矿权转让受限。许多国家(如刚果(金)、马里)的矿权转让需经政府批准,直接将矿权装入SPV可能面临审批障碍。实务中常用做法是:SPV持有项目公司股权,项目公司持有矿权;转让SPV股权可实现间接转让矿权,以规避政府审批(但需确认该操作是否被东道国法律认定为“控制权变更”从而触发重新审批义务)。
第三,政治风险保险对SPV架构有要求。中信保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通常要求投保主体为SPV,且SPV需与项目公司之间有清晰的股权控制链。如果架构设计不规范,可能导致保单无效或理赔受阻。
以下基于政治稳定性、对中国友好度、税收网络、经济实质要求、拟覆盖区域这五个维度,对中国香港、新加坡、迪拜、毛里求斯四个备选地进行系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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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因素 |
中国香港 |
新加坡 |
迪拜(DIFC) |
毛里求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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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稳定性 |
高 |
高 |
高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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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友好度 |
高 |
高 |
高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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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网络 |
57个协定,超60%与“一带一路”经济体签订 |
90余个税收协定,覆盖广泛 |
超140个协定,全球最广之一 |
46个协定,聚焦非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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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实质要求 |
控股公司豁免,但共同申报准则(CRS)强化实质审查 |
有,明确需满足 |
有,严格,DIFC要求较高 |
全球商业公司(GBC)要求本地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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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覆盖区域 |
中亚、非洲、部分东南亚 |
东南亚、南亚、部分非洲 |
中东、非洲、南亚、欧洲 |
非洲(尤其南部、东部)、印度 |
(一)中国香港:ODI便利与税收网络均衡
中国香港作为中国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之间的税收安排和对外直接投资(ODI)备案通道是其最大优势。截至2026年3月,中国香港已与57个税务管辖区签订全面性协定,并已与/将与18个税务管辖区展开磋商。[12]对于投资中亚(如哈萨克斯坦)和部分非洲国家,中国香港的税收网络能够提供有效的预提税减免。
在ODI备案层面,中国香港SPV是目前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最为成熟的路径之一。绝大多数中资企业出海的首层境外SPV设于中国香港,发改委和商务部门对该路径的审查标准最为清晰可预期。
在实质要求方面,中国香港对纯控股公司豁免经济实质要求,仅需有注册地址和公司秘书即可。但需注意,2026年共同申报准则(CRS)监管强化后,企业若仅注册而无实际业务活动,可能在税收居民身份认定上遇到困难,如无本地员工、无租赁办公场所,税务局可能拒绝出具税收居民证明,进而影响税收协定的适用。此外,中国香港已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全球最低税制度,对合并收入达到7.5亿欧元及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征收15%最低补足税。
中国香港的税收网络在“量”上不及新加坡和阿联酋,但其与内地的关系和ODI便利性,使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是绝大多数中资出海企业的“第一层SPV”首选。
(二)新加坡:东南亚枢纽,实质要求明确但成本较高
新加坡拥有90余个税收协定,尤其在东南亚和南亚地区覆盖全面。新加坡与越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均有税收协定,且与部分非洲国家(如南非)也有协定,是投资东南亚的天然枢纽。
新加坡的实质要求明确但门槛不低——控股公司需有本地员工(至少1名)、本地办公室、召开董事会并形成记录。这些要求虽然明确、易操作,但也意味着持续的合规成本和人力投入。新加坡已于2025年1月1日对全球年收入不低于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实施15%的全球最低税,大型企业需关注额外补税义务。
新加坡的投资环境优越、与中国关系良好,但其设立和维护成本(包括本地员工和办公室)显著高于中国香港,且在中国ODI备案路径上不如中国香港成熟。建议将新加坡定位为东南亚运营型SPV,而非纯控股型SPV。
(三)迪拜(DIFC):中东门户,税收协定网络最广
阿联酋已与超过140个国家签署了全面性双重征税协定,是全球协定网络最广泛的法域之一。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作为阿联酋的自由区,享有至2054年零企业所得税和零预提税的法定保障。对于投资中东(沙特、阿联酋本土)及部分非洲和南亚国家,迪拜是天然的门户。2025年迪拜进一步放宽外资限制,允许自由区内企业100%外资控股,无需本地代理商。
在实质要求方面,DIFC对所有注册实体均实施经济实质法规制,控股公司需满足最低实质性运营要求——包括在DIFC内有注册办公室(通常要求独立办公室)、有合规员工、召开董事会并形成记录。迪拜凭借全球最广的税收协定网络、零税率优势和普通法司法体系,在中东投资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然而,其实质要求(尤其是独立办公室和本地员工)带来的成本显著高于中国香港,更适合以中东为战略重心的企业。
(四)毛里求斯:非洲投资枢纽,税收协定网络聚焦非洲
毛里求斯拥有46个税收协定,覆盖非洲、亚洲、欧洲和中东,尤其以非洲国家为重点。对于投资刚果(金)、赞比亚、马达加斯加、莫桑比克等南部和东部非洲国家,毛里求斯的税收网络具有显著优势。中毛税收协定于1994年生效,股息预提税优惠明确。毛里求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但通过外国税收抵免和部分豁免机制,全球商业公司(GBC)的实际有效税率可低至3%(在满足实质要求的前提下可低至3%)。
在实质要求方面,GBC要求满足“税务居民”条件方能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包括至少2名毛里求斯本地董事、董事会在当地召开、核心管理和控制在当地进行。这一要求意味着企业必须投入显著的本地化管理成本,无法作为纯离岸控股公司运作。
毛里求斯在非洲投资中的税收协定优势明显,但本地董事和实质运营要求带来的成本和管理负担不可忽视。对于仅在非洲有单一项目的企业,通过中国香港SPV直接投资或许更为经济;对于在非洲多国布局的大型企业,毛里求斯上层SPV的税收优化价值足以覆盖其合规成本。
至此,“定局”上篇完成了三大地域的战略定位与顶层架构初判。我们从“金角银边草肚皮”的棋理出发,评估了东南亚、中亚、非洲十余个重点国家的法律环境,梳理了电站项目的特殊风险点,并比较了中国香港、新加坡、迪拜、毛里求斯作为SPV注册地的优劣势。上篇的核心在于“谋定”:选准点位,搭好框架。但定局不止于选点。当中资企业完成SPV注册之后,如何在同一法域内协调多层实体、预设退出通道、构建资产隔离——这些涉及架构深化的关键环节,将在下篇继续拆解。
注释:
[1] 2025年6月印尼政府发布第 28号政府条例(PP No. 28/2025),对镍冶炼厂新增投资进行限制。长江有色金属网 2025 年11月11日报道,印尼能源与矿产资源部矿产和煤炭总局局长 Tri Winarno 正式确认,政府通过 “工业经营许可证”(IUI)制度限制镍铁(FeNi)、镍生铁(NPI)、氢氧化镍混合物(MHP)及镍冰铜等中游产品的新建冶炼厂: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51111000211/https://news.ccmn.cn/news/202511/20251111000211508468647.html
[2] 刚果(金)战略矿产市场监管局(ARECOMS)于 2025 年 10 月 12 日公布新规,自 10 月 16 日起实施钴出口配额管理,2025 年剩余配额 18,125 吨,2026 年配额 96,600 吨,2027 年配额与 2026 年相同:
https://cd.mofcom.gov.cn/jmxw/art/2025/art_7f05db061a004895ad7e7aca68f45d85.html
[3] 马达加斯加矿业与石油部长卡尔・安德里亚马拉尼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周四晚宣布,解除16 年矿业许可证禁令(自2010 年起至2026年),除黄金外大多数矿产的勘探与开采许可将重新开放申请:
https://www.imsilkroad.com/news/p/804215.html
[4] 马里 2023 年 8 月 8 日通过新矿业法,国家可免费持有 10% 股权,并在投产前两年内可选择按商业条款增持 20%,另可向本地私人投资者让渡 5%,合计政府与本地权益最高可达 35%:
https://investmentpolicy.unctad.org/investment-policy-monitor/measures/4352/mali-adopts-new-mining-code-and-implementing-decree
[5] 马里矿业部长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签署法令,吊销 90 多项 2015 年至 2022 年间颁发的采矿勘探许可证,涉及哈默尼黄金、亚姆黄金、科拉黄金等国际矿业公司子公司:
https://geoglobal.mnr.gov.cn/zx/kydt/zhyw/202510/t20251031_10043405.html
[6] 埃塞俄比亚《国别指南》(2025 年版本):
http://et.mofcom.gov.cn/scdy/art/2025/art_7a39533e95744ae5a1179956
[7] https://swt.fujian.gov.cn/xxgk/jgzn/jgcs/xyfzc/dcyj/202509/t20250929_7016736.htm
[8] https://webiis08.mondaq.com/account/register
[9] 埃塞俄比亚外汇短缺与支付延迟。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2024/2025 年度国别商业指南 —— 埃塞俄比亚市场挑战篇明确指出现汇严重短缺,企业获取外汇通常需等待一年之久:
https://www.trade.gov/country-commercial-guides/ethiopia-market-challenges
[10] TNB 2024 年度报告,马来西亚国家电力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栏目:
https://www.tnb.com.my/investor-relations/annual-reports
[11] https://www.ctils.com/articles/18122
[12] 中国香港税收协定网络,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官方页面:
https://www.fstb.gov.hk/tc/treasury/general/comprehensive-avoidance-of-double-taxation-agreement.htm
(原标题:通商研究 | 丝路新能源矿业法律弈局:定局 — 战略定位与法律架构顶层设计(上))
来源:通商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琳,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办公室;业务领域:兼并收购 境外投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商事仲裁;联系方式:邮箱:wangceline@tongshang.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