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本监管方式代码“4561”,简称“退运货物”。
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适用以下监管方式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0110 |
一般贸易 |
0130 |
易货贸易 |
0139 |
旅游购物商品 |
1523 |
租赁贸易 |
1616 |
寄售贷销 |
2025 2225 |
合资合作设备 外资设备物品 |
1831 |
外汇免税商品 |
3010 |
货样广告品 |
3339 |
其他进出口免费 |
3410 |
承包工程进口 |
3422 |
对外承包出口 |
3511 |
无偿援助 |
3612 |
捐赠物资 |
4019 |
边境小额 |
4039 |
对台小额 |
9739 |
其他贸易 |
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1.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的货物,监管方式“直接退运”(4500)。
2.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监管方式为“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3.加工贸易设备退运,监管方式为“加工设备退运”(0466)。
4.“租赁不满一年”(1500)。
5.“免税品”(1741)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6.出口加工区进设备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区内设备退运”(5361)。
7.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管理规定
1.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免予征收出口关税。
3.对于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复运进境的设备,如能够认为原出口货物,且单证齐全的,可凭国内税务机关的出口未退税证明,按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征免税规定予以免征进口税收。
退运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和文物保护等限制措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退运货物进出口,应交验原出(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填报在“关联报关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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