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货物装船后,承运人或船长会签发提单,提单通常交付给托运人即国内出口企业。但是依照国际贸易FOB术语的约定,外国买家委派货代订舱,故大多数时候,卖家也不会直接对接船东,而是将货交给买家货代,由货代再将货交给承运人。
持有提单是控制货物流转的关键。
在上述情况下,货代应将提单交给委托人即外国买家,还是交给实际交付货物的出口企业呢?
如货代将提单交给了买家导致出口企业无法回收货款,货代是否会因此担责?
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为出口企业解答上述这两个问题。
一、案例介绍
货主:裕冠公司
托运人:威嘉公司
货代企业:万户公司
2019年11月,托运人威嘉公司找到货代万户公司,委托万户公司负责从宁波到科伦坡的海运事宜,托运人为威嘉公司,收货人为国外S公司,运费到付。货物由货主裕冠公司自拉自报。经货主裕冠公司、托运人威嘉公司等各方确认,货代万户公司最终签发了提单,托运人为威嘉公司,收货人与通知方均为国外公司。
2019年12月,货代万户公司开具了名称为裕冠公司的发票,发送给货主裕冠公司以及托运人威嘉公司,托运人威嘉公司在支付费用后,要求货代万户公司向其寄出正本提单,货代万户公司因此将提单正本寄给了威嘉公司。过了半年后,2020年5月,货主裕冠公司告知货代万户公司,其作为货主至今未收到正本提单,要求货代万户公司先寄出正本提单,其后裕冠公司安排付款。
然而,货物在抵达目的港后即被提走,货主裕冠公司因此以货代万户公司未交付正本提单造成其损失为由,诉至法院。
对此,货代万户公司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有几点理由:
第一,货代与货主裕冠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其接受的是收货人国外S公司及其货代的指定,为托运人威嘉公司办理订舱并签发提单,付款的也是威嘉公司。
第二,从报关单可知,裕冠公司是代理生产销售单位的出口代理,货物由裕冠公司自拉自报,并未直接交付给万户公司或者实际承运人马士基公司,更未有委托万户公司出运的意图,故万户公司与裕冠公司不构成货运代理关系或运输关系。
最后,万户公司根据威嘉公司指示交付提单不存在过错,裕冠公司并未明确要求获取和保留提单正本。
二、法律分析
我们不难发现,在上述案例中,一次普通的国际贸易货物出运,都会涉及到众多当事人及纵横交错的利益。从上帝视角来看,这不难,然而当你身处其中,碍于有限的信息或延迟,是否还能处理得当呢?作为货主或者货主的出口代理,要如何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利益,牢牢控制住货权呢?
在该案例中,法院裁决:货代企业万户公司存在60%过错,货主(代理)裕冠公司同样有错,承担40%,故货代万户公司最终应向货主裕冠公司赔付近15万。
法院裁判理由源自以下至关重要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契约托运人的委托办理订舱事务,同时接受实际托运人的委托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实际托运人请求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其取得的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这里就有几点疑问了。
第一,货代企业万户公司确实有通过邮件将提单扫描件发给裕冠公司和威嘉公司啊,这还不足以免责吗?
不够。万户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海上货代业务的货运代理人,在处理单证时应尽谨慎注意义务。虽然万户公司确实在货物出运后询问裕冠公司单证处理意见,但在裕冠公司未明确表意的情况下,未及时善意提醒裕冠公司单证处理意见,即将正本提单直接交付给威嘉公司。
万户公司的行为直接致使裕冠公司丧失货物控制权,对裕冠公司未能及时收回货款存在明显过错。
第二,裕冠公司是最大的受害者,为什么得自担40%损失?
对此,同为出口企业的各位可能对裕冠公司抱有不平,错的是货代企业,为何出口企业裕冠公司还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答案是,裕冠公司作为实际托运人,依法要求万户公司交付正本提单,但裕冠公司未将其系实际托运人的情况及时明确告知万户公司,且漠视己方权利,未及时且清晰地向万户公司作出取得货物控制权或要求交付提单的意思表示,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失有一定过错,故法院最终酌情裁定其过错比例为40%。
三、给出口企业的建议
该案例为出口企业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控制货权、避免货款损失有切实启发,尤其是采用FOB价格条件的贸易中。
我们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无论货运代理是否为自己指定或委托,出口企业要主动充分与货代沟通,亮明自己的身份;
第二,向运输代理交付货物前后,出口企业务必要做好记录的保存,例如沟通记录、单证传输等,在货物交付后,出口企业应及时要求货代或承运人交付提单,关注货物及运输单证的动态;
第三,如货代对提单交给委托人还是货主犹豫不决,出口企业应明确告知其获取单证权利的优先性,且充分提示货代企业其违反的风险及不利后果。
(来源:涉外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