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土耳其养殖和野生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36号)。公告称,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国海关总署与土耳其农业和林业部有关土耳其输华养殖、野生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土耳其水产品进口。
据悉,进口产品范围包括:
(一)养殖水产品。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
(二)野生水产品。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
上述水产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土耳其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