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短文会以欧盟为主要关注区域,限于篇幅,仅以意大利为例。文章会结合笔者实际操作经验以及在欧洲长期生活的经历,就合资方式,提供一些商业法律观察,向企业决策者点明出一些隐患和法律对策。接下来也会找机会推文,分享在欧美通过亚马讯电商平台销售国内产品,需要关注的产品监管与跨境消费者法问题。
问1:合资的股权比例如何设置?公司内部董事或董事会如何设置?
通常为了获取对公司的控制权,许多中资企业选择占有超过50%的股权,从而达到对公司资产的主导性占有。由于欧盟公司法强调董事或者董事会为中心的管理机制,这时候,尽管拥有较大的合资企业股权,为了实现对公司管理运营上的控制,还需要在董事会上拥有较大的话语权,因此,需要非常关心董事会的设计模式。
我们先从设立合资企业说起。在设立合资企业,欧盟不少国家,包括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国的法律,都会要求穿透到企业股东的实控人。我们许多中资企业,常常是通过企业控制企业,而刚才所述的国家,通常要求获得更多的实控人资料。控股公司的隐名中资股东的权益,不会在欧盟区域获得司法保护,因为欧盟采用登记公示主义,这一点在意大利和德国等国家都很明显。
在合资过程中,虽然在东道国(host country) 的合资方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也有多种,但需要考虑到的是,非货币出资,通常意味着估价,但这个估价并不是合资方说非货币资产的价值是多少,就是多少。因此,往往需要由法院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估价,才能真正形成一个价格,如果估价后最终数字偏高,中资方,往往需要调整投资的额度,从而保证股权比例上比较大的数额。
一般来说,根据意大利的公司法,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模式(srl or LLC) 的合资企业和非合资企业一样可以选择以下三种董事会模式:
1、设单一的董事,不允许当地合资方设立其董事。这种情况,使得管理集中,效率高,适合独资企业,但在合资企业设置上,通常比较难实现,即便因为谈判权和话语能力得到实现,也容易导致无法使用合资方的当地资源以及对当地市场的熟悉,同时还可能引发合资企业股东之间的矛盾;
2、设立多名董事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董事单独职权(amministratori disgiunti )的模式,每个董事可以独立决策,这个要求彼此之间的互信,另外呢,各个董事都可以独立决策公司运营,也容易产生公司层面的管理权限混乱问题;也可以采用联合决策的模式(ammnistratori congiunti), 这个要求决策需要经过全体董事同意,但是虽然风险上做到了控制,但如果董事之间出现异议和矛盾,容易出现决策停摆的情况,不利于公司的经营;采用多数表决的联合决策模式(amministratori congiunti a maggioranza o su delega) , 可设定部分董事的可代表公司或者可用多数决策的方式;
3、设立董事会的方式,这是股东比较多,在大的股份公司中使用比较多,设董事会主席,同时设置董事会内部的控制委员会,或者部分独立董事。
中资企业刚刚出海,与当地企业进行合资,如果当地企业规模也一般,同时是普通合资,可以考虑采用任命两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然后设置委托董事(amministratore delegato),以中方派出董事为委托董事,从而获得董事会管理授权,掌握控制权,同时允许对方董事进行监督,另外在些特殊事项上的联合决策权;也可以采用联合决策制度,但在特别事项上,比如重大交易、资产处分、借贷等事务上,选择交由股东会操作,这样以中资控股股东的决策为主导。
问2:使用哪家银行,如何保证财务的透明性?
中资企业一般会选择中国在海外的银行,主要为了方便沟通,避免因为沟通障碍,导致耽误公司合资企业财务决策的执行。同样,外国合资方在选择使用中国国有银行在海外的银行时,也无大的担心。笔者听到仅仅是对融资这块的关切,就是有关企业贷款方面,是否条件比较宽松和可能性比较大。但就选择银行方面,合资双方一般不会产生多大的争议。在使用财务方面,中方往往需要财务是自己可以信赖的人员。
在财务批露机制上,合资双方可以在股东协议上进行规范,使全体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增值税记录、辅助账及所有财务凭证,并设立定期的财务信息批露,其中包括合同信息、资产负债表草稿、现金及银行账户情况。另外在股东协议中,也可以约定预算审批机制,约定如何选择财务负责人等。再者,银行账户资金的启用上,双方可以选择超过多少额度的支付使用,需要双方共同签字。
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协议一般不用公开,也不用在商会备案,但可以以合同方式约束股东。
比较重要的大型合资,如果为了规范公司的内部治理,建议部分协议内容比如投融资、股份回购、优先购买权、退出机制等可以被吸收到公司的章程中去,这样在进行公证后,可以在公司层面产生比较强的约束力,而不是通过合同方式进行行为约束。
问3:远程管理的问题如何解决?公司外部法律顾问或者内部法务存在的必要性?
远程管理,通常带来一些管理上的效率问题。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申请申根商务签证解决,但是董事管理公司,如果需要日常的参与,则需要考虑成为在欧盟的申根居民。
按照意大利法关于移民签证的规定,中资企业虽然在海外设立了公司,其管理团队或者执行董事(或普通董事),并不自然获得移民的法律资格。但是意大利的法律,仍然是提供了相应的通道。在操作上,则存在一些细的要求。通常情况下,董事会主席或者执行董事需要走意大利的移民配额通道,才能获取资格,这些配额,每年有一个窗口期,名额有限,需要提前申请。另外一种就是,总经理和其他高技术的人才在企业的经营、雇佣和报税等情况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通过在海外运营的公司为其申请非配额通道(art.27, TUI),来意大利工作,相关约束的法律主要是意大利移民统一法 (test unico dell’immigrazione) 和1999年8月31日出台的意大利DPR第 394号法案以及每年出台的移民入境配额法规。
笔者认为,法务的角色变得有必要时,往往是企业真正在欧洲经营起来的时候。如果仅仅是小作坊或者半空壳式公司(这里指营业额小,以满足政府稽查)的运作方式,稳定性法务或者法律顾问的角色,它的存在性不是特别的必要。
我们的制造业企业到欧洲合资,通常有想法使用技术和当地品牌打造一个更加高端的产品,并在欧洲及非欧洲区域进行投放和销售,这时候因为有大量的合同存在,因此也需要设置内部法务或者聘用外部的律师事务所作为顾问,由于公司需要比较快的决策速度,而欧洲的专业服务业速度比较慢,所以语言沟通和工作习惯上的磨合很重要,这样受过当地法律教育深度熏陶的中国籍专业人士,则显得是非常稀缺。
总而言之,是否需要往往与合资企业的规模、成本预算、运营目标以及董事会内部权力平衡有关。在董事会和公司运营决策层面,许多中资企业股东则是为了获得更快、更加准确的法律情报,从而过滤不必要的企业风险和合资股东之间的冲突隐患。实际上,企业出海,或早或晚,都得选择是否融入当地市场,转变成为一家真正的具有国际性的中小或者中大型企业。而做到最后,往往是拼在价值观上,这个时候,我们中一些具有长期海外法律训练经历的专业人,可以为中资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提供最有效的支持。
(来源: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作者:王伟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