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是关税征收和缴纳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准确理解、适用《关税法》,对企业合法、顺利通关至关重要。理解《关税法》需要回到法律原文,读懂法条原意。本文将结合WTO相关规则、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关税相关国际条约、协定,《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相关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对《关税法》进行逐条解读,对《关税法》中易混淆的概念、企业合规重点知识进行延申解读,并辅以具体案例以增强理解。个中观点仅为一家之言,难免存在不足之处,诚望广大读者不吝指正。“《关税法》逐条解读及案例适用”是系列解读文章,本期(一)围绕《关税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进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关税的征收和缴纳,维护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旨在明确制定《关税法》的目的以及制定本法的法律依据。本条与2003版《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一条相比,仅保留了“促进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概念在,首要的目的从“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变为“规范关税的征收和缴纳,维护进出口秩序”,同时增加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两大作用。在立法依据上,则从条例依据的《海关法》变为直接依据我国根本大法《宪法》。 

一、关税的起源与发展概述

关税起源于商品交换和贸易活动的发展。古代社会中,统治者通过对过境商品征税获取财政收入,同时作为对贸易活动的管理手段。

(一)中国关税相关制度起源概述。

在古代中国,早在西周时期(约公元前 11 世纪至前 771 年)就在边境设立关卡,《周礼·地官》中便有了“关市之征”的记载,即对进出关卡的商品征税,这是我国关税的雏形,我国“关税”的名称也是由此演进而来。秦统一天下以后,汉唐各代疆界不断扩大,当权政府在陆地边境关口和沿海港口征税,关税逐步具备边境税的性质。但我国古代对外贸易较之欧洲各国,总体发展不快、数量不大,在关卡上的征税也主要是在国内关、津各卡而不是边境关卡。如唐朝的“关市税”和明朝的“钞关税”均主要是指在内地关卡征税。在沿海港口对进出港的货物征收的税在不同朝代有不同名称,如唐朝的“下碇税”、宋朝的“抽解”、明朝的“引税”、“船钞”等,征税机关称为市舶司(使)。到清朝康熙年间,我国才在沿海设立粤、闽、浙、江四个“海关”,对进出口的货物征收船钞和货税。此时的关税概念仍包括内地关税和边境关税。[1]

(二)国外关税相关制度起源概述。

在国外,关税同样是一个古老的税种。约公元前 5 世纪时,雅典就有以使用港口的报酬为名,对输出输入货物征收2%至5%的费(税)。罗马帝国时期,关税制度进一步发展,先是对通过海港、道路、桥梁等的商品课税2.5%,其后对进出境的一切贸易物品(帝国的信使除外)均须缴纳进出口税,正常税率是12.5%,有的地区还按商品分类征税,对不同地区的进口货物税率也有差别。例如,针对来自印度和阿拉伯的货物,在红海口岸的征税高达25%。出现根据不同商品、不同地区分别设置关税的现代关税制度雏形。罗马帝国境内还曾形成很多关税势力圈,在各自边界上征税。征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财政收入。[2]

据《大英百科全书》对customs一词的来源解释,古时在商人进入市场交易时要向当地领主交纳一种例行的、常规的入市税Customary Tolls,后来就把Customs和Customs Duty作为海关和关税的英文名称。关税在英文中还有一个术语名称是Tariff。据传说,在地中海西口,距直布罗陀21英里处,古时有一个海盗盘踞的港口名叫塔利法(Tariffa)。当时,进出地中海的商船为了避免被抢劫,被迫向塔利法港口的海盗缴纳一笔买路费。以后Tariff就成为关税的另一通用名称,泛指关税、关税税则或关税制度等义。[3]

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关税从地方领主的收入工具转变为国家主权的象征,并逐渐统一为国境关税。英国在 1640 年资产阶级通过革命掌握政权后率先废除内地关税,实行统一的国境关税;法国于 1791 年完成这一改革,比利时、荷兰等国相继效仿法国。这一阶段征收关税的主要目标除财政收入外,还增加了执行国家经济政策。[4]

(三)近代关税制度的发展概述。

19世纪工业革命后,英国凭借工业优势推行自由贸易政策,1846 年废除《谷物法》(The Corn Laws),大幅降低关税,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20世纪30年代,美国《斯穆特 - 霍利关税法》(The Smoot-Hawley Tariff Act)将2万多种商品关税提高至历史峰值(平均税率59%),引发全球贸易战。各国报复性加征关税,导致 1929-1934 年全球经济大萧条。

二战后,全球政治、经济秩序百废待兴,美、英等国发起国际贸易秩序重建计划。1947年10月30日,23国率先签署了《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47),协定出台后,1947至1994年间共举行八轮多边谈判,参与方从初创的23个扩展至117个,通过持续削减关税与扩大贸易受惠范围,推动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开放。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继承了GATT协定相关制度,并优化了组织管理机构、程序和争议解决机制。

近代中国在鸦片战争后,被迫开放通商口岸,海关管理权长期旁落他国,尤其是英国殖民者之手,但也因此引进了近代关税概念和关税制度。1931年取消了常关税、子口税、厘金税等国内税(转口税不久也取消),此后,我国的关税就只指进口税和出口税。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只在进出境时征收关税。

二、我国现代关税制度的发展概述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真正取得了关税自主权。但早期我国对外贸易较少,关税制度亦未与国际接轨。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实施对外开放政策,跨境贸易量大幅增加,经济改革使关税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1985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废止一九五一年五月十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1982年9月中国申请在GATT中的观察员地位。1984年11月16日总协定理事会决定同意中国列席代表理事会及下属机构的会议。1985年4月中国开始参加发展中国家的非正式磋商活动。1986年7月中国正式申请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方地位。

2001年12月11日经历十五年的艰辛谈判,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第143个成员国。为履行入世承诺,中国集中修改了对外贸易相关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海关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海关法》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在2003年进行大修(以下简称2003版《关税条例》,相关制度与WTO相关规定全面接轨。

2003版《关税条例》对WTO规则,如估价规则、税率适用规则等更多是翻译、理解与配合,呈全面敞开态度,对如何运用相关规则保护本国产业和企业、如何在国际贸易争端中进行应对与反击着墨较少。

我国严格履行入世承诺,加入WTO二十余年来,我国关税总水平已由2001年的15.3%降至2024年的7.3%,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5]

三、关税的功能变化

通说认为,关税具有财政、保护和调节三大作用。

财政作用,即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是最传统、最基础的作用。关税保护作用则主要是针对国外的竞争商品而言,利用国家政权采取措施限制外来商品的进口,鼓励本国商品的出口,以达到扶持或者促进本国产业发展的目的。关税的保护作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调节作用,则是通过关税调节调节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国内生产和企业发展方向、国际收支和资源配置等,平衡国内和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维护国家利益。

入世之初,我国关税最重要的作用是财政作用,通过扩大开放、扩大跨境贸易招商引资、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故2003版《关税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2003版《关税条例》对WTO规则,如估价规则、税率适用规则等更多是翻译、理解与配合,呈全面敞开态度,对如何运用相关规则保护本国产业和企业、如何在国际贸易争端中进行应对与反击着墨较少。

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我国GDP从2002年的10.24万亿元,占全球4.2%,到2024年的18.53万亿美元,占全球GDP18.3%,排名仅次于美国。[6]但,经济的发展和出口的增长,也让我国从西方国家眼中的“挣钱宝地”,渐渐成为“竞争对手”,面临的关税冲突和争端也越来越多。根据WTO的统计,从1995 年到2016年6月,中国出口产品一直是全球头号反倾销对象,被发起调查1170起(占全球反倾销调查总数的23%,其中的840起调查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而名列第二的韩国仅遭受 384 起调查(229 起调查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出口产品被采取的反补贴调查从2005年开始,亦是连续10年居世界第一。[7]

2018年美国特朗普政府发起的贸易战,更是让立法者思考,我们现行的制度能否适应当前的国家发展需求?当前的关税制度不仅需要能促进对外贸易的开放与发展,更要能在国际经济贸易冲突中维护进出口秩序,维护我国的主权和利益。

由此,关税的主要功能从获取国家财政收入更多的转向调节进出口秩序和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立法导向自然需要随之变化。

四、监管与被监管,规范与保护的平衡

我国的政府职能导向在入世的二十多年,亦发生了巨大变化。关税的征管从强调海关的全面审核职能,到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逐步减弱海关的主动干预,强调企业主动合规理念,从《关税条例》主要以海关视角的管理规定,到《关税法》更多从纳税人视角的主动作为、配合管理的规定。违规惩戒、合规保护,是新时代行政法律关系需要重点体现的立法精神。“规范关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由此均成为新《关税法》的立法目的。

五、对具体条文的理解

(一)规范关税的征收和缴纳。

征收关税作为国家强制性、无偿取得纳税人财产的一种形式,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海关征税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纳税人缴纳关税同样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也是《关税法》最直接的立法目的。

(二)维护进出口秩序。

关税作为对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征收的一种税,通过税率和课税对象等的变化可发挥调节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调节国内生产和企业发展方向、调节国际收支和资源配置等,平衡国内和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作用,进而达到维护进出口秩序的立法目的。

(三)促进对外贸易。

这一立法目的表明,国家对涉外经济事务始终秉持着开放、鼓励、支持的态度,《关税法》的立法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进一步便利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合法进出,繁荣对外经济贸易。

(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早在2013年4月8日习总书记在同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的中外企业家代表座谈时的讲话就提出:“中国将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2020年10月29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其在“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部分,明确提出:“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并具体指出要“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2022年10月16日,党第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

“推动高质量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这是“高质量发展”首次作为国家战略被正式提出。报告要求“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将高质量发展确立为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指出 “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确定发展思路、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立法目的表明国家对外贸工作的整体支持态度,也暗含了我国外贸和关税相关工作的发展趋势变化,从普遍式支持和鼓励外贸发展到鼓励高质量、高水平、有法律保障的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这也为广大对外贸易经营者指明了发展的方向和路径,通过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来提升企业和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国际竞争力,而不再是过去以低廉、集中的劳动力成本优势来获取市场。

(五)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这是现行《海关法》最直接的立法目的。“主权”的概念存在多种理解,西方国家多将之理解为独立的最高统治权(supreme independent power),《中国大百科全书》将“主权”理解为“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拥有国家主权是独立国家最基础、最重要的特征。国家利益则是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权益的统称。关税的征收和缴纳同涉外军事、外交等事务一样关系着国家主权和利益、关系着国家的对外形象,在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对外贸易摩擦不断的大环境下,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作为《关税法》的立法目的是非常有必要的。

对对外贸易经营者而言,也需要理解和适应大环境的变化,比如在发生国家间的的贸易摩擦时,需要评估自身产品和所处行业的技术含量、不可替代性和对国家的经济影响等,判断是需要及时调整经营方向和策略、经营地点等,还是通过企业和行业影响力获取国家鼓励和支持。

(六)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关税法》作为行政法,涉及的双方主体,海关和纳税人并不是平等关系。2003版《进出口关税条例》及之前的各版规定均是从海关审核、监管的视角做规定,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大众越来越关注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合法保护与违法惩戒同样重要,由此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也成为《关税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参考文献

[1][2][3][4] 参考财政部关税司《关税的起源》,https://gss.mof.gov.cn/gszhs/guanshuizhishi/200806/t20080625_53516.htm,访问日期:2025年10月16日。

[5] 王志刚,张帅;《加入WTO后我国关税政策的演进及其经验启示》,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2022年第2期。财政部副部长廖岷在2024年3月21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

[6] 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

[7] See WTO, Anti-dumping Initiations: By Exporter 01 /01 /1995-30 /06 /2016; Anti-dumping Measures: Reporting Member vs Exporter,01 /01 /1995-30 /06 /2016; CV Initiations: By Exporter, 01 /01 /1995-30 /06 /2016;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Reporting Member vs. Exporter, 01 /01 /1995-30 /06 /2016; Safeguard Initiations by Reporting Member, 01 /01 /1995-30 /06 /2016; Safeguard Measures by Reporting Member 01 /01 /1995 to 30 /06 /2016.

(来源:兰迪关税争议与进出口合规,作者: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