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美国出口管制“长臂管辖“制度的历史沿革、制度发展、运行机制和主要手段,透视美国如何将国内法规的效力投射至全球,为中国构建出口管制域外管辖体系提供借鉴与启示。在此基础上,笔者探讨了中国出口管制法域外管辖的合理逻辑、制度建设和执行策略,并为中国跨境贸易和高科技企业提供战略性建议。美国出口管制长臂管辖制度中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工具和方法,中国可以通过立足本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构建起符合自身国际地位和负责任大国形象的域外管辖体系。
一、美国的出口管制长臂管辖制度
(一) 长臂管辖的概念
狭义的美国长臂管辖专指司法机关对于住所或居所在其司法管辖区外的人员或实体实施的管辖,广义的美国长臂管辖制度,通常包含域外立法、域外司法和域外执法管辖在内的全部域外管辖,覆盖经济和金融制裁、出口管制、反洗钱、反海外腐败、反垄断、资本市场等多个领域,是将美国国内法的效力延伸至域外,以维护其国家安全、政治、经济和科技利益的综合性法律工具。这一制度背后复杂的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对全球地缘政治、经贸和科技格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通过分析美国出口管制领域的长臂管辖制度,探讨中国出口管制法域外管辖的合理逻辑、制度建设、执行策略和发展建议。
(二)美国出口管制长臂管辖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制度框架
美国"长臂管辖"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以下三个关键阶段:
1.萌芽与形成期(冷战初期至20世纪70年代)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和法律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1917年,美国以保护管辖权为基础颁布了《与敌国贸易法》(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 of 1917,TWEA), 对军用物项进行出口管制。《与敌国交易法》是一部在性质上具有“长臂管辖”效力的联邦法律,美国法的管辖权从此开始超越国界。
194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一案2中确立了“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允许州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针对因被告住所不在该州而无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可以被告与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联系”为基础行使“对人管辖”,这为后续域外管辖提供了法理基础。
1949年,美国出台《出口管制法》(Export Control Act of 1949,ECA),禁止任何军事和政治上有战略意义的物资出口到社会主义国家,为将美国国内法适用于国际事务奠定了基础。按照国际法,一国对域外实体或个人行使管辖权通常要求该实体、个人或其行为与该国存在真实、足够的联系,而美国行使长臂管辖权采用“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即只要与美国存在最低限度的联系,例如,在美国设有分支机构、使用美元进行交易或结算、产品包含特定比例的美国技术或软件(即使产品在美国境外生产)、使用位于美国的服务器传输邮件或数据、货物途经美国领土转运等等,美国就可行使管辖权。
2. 扩展与强化期(20世纪70年代至2008年)
1970年代初期,美国法院通过判例3发展出“效果原则”,即如果某个行为发生在外国,但该行为对美国造成了实质性的、可预见的经济或商业影响,那么美国法院就可以对该外国行为者行使管辖权。“效果原则”进一步扩展了美国的长臂管辖权。
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分为两部分:一是军品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二是军民两用品出口管制法律体系。1976年,美国颁布《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主要针对军事物项的出口管制。1977年,美国通过《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4(IEEPA),赋予总统针对特定国家或地区实施经济制裁措施(例如冻结资产、禁止商业交易等)制裁权限,该法案为日后美国加强出口管制奠定了基础,并成为《出口管理法》(Export Administration Act)等重要法规的法律基础。
1979年,美国颁布《出口管理法》5(“EAA”),主要针对军民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1990年,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依据《出口管理法》制定了《出口管制条例》,就是我们熟知的EAR。EAR属于美国行政法规,是BIS的执法依据,是美国管制军民两用物项出口最主要的法规,也可说是美国出口管制实施细则,确立了美国现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和管制措施。
3. 爆发与体系化期(2008年至今)
2018 年8 月13 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通过了《2018 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 of 2018,简称ECRA),该法案为美国政府实施军民两用出口管制提供了行动依据,取代《出口管理法》成为美国《出口管制条例》主要的上位法,是出口管制和许可的具体实施指南。《出口管制改革法案》将出口管制扩展到新兴和基础技术的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让层面,要求BIS在识别受管制技术时,需从以下角度进行考虑:(1)相关技术在外国的发展程度;(2)出口管制措施对相关技术在美国发展的影响;(3)实施出口管制措施对相关技术向外国扩散的影响。典型案例如华为孟晚舟案,就是美国运用"长臂管辖"打压他国高科技企业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美国的"长臂管辖"进一步强化。2025年9月29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发布“50%穿透性规则”,规定若某实体被“实体清单”或“军事最终用户清单”企业直接或间接累计持股50%及以上,将自动纳入同等管制。这一政策显著扩大了管制范围,使众多未被直接列名的企业可能因其股权关系而成为“隐藏”的受限制实体,管制范围呈指数量级增长,给企业带来重大的合规风险,对中国半导体、AI等高科技领域的企业造成巨大冲击6。
美国长臂管辖体系的演变历程充分反映了其随国力增长而扩张的趋势。美国长臂管辖的运行机理依赖于其市场优势、金融主导地位、科技领先和军事强势地位。具体而言,大多数跨国公司无法承担因违反美国出口管制长臂管辖而不能进入美国市场的代价,无法承担因违反美国法律而无法获得美国技术和产品的代价,且面临被切断全球银行和货币清算支付体系的重大风险。正是凭借这些不对称的优势地位,美国长臂管辖尽管备受国际社会诟病,但在实践中仍然具有显著的威慑力和实际效力。
(三)美国出口管制体系的核心管辖连接点
以EAR为基础,美国出口管制是通过五个核心的管辖连接点来实施管控的,即通过对主体、物项、行为、目的国、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管控,构成一个严密的监管体系。
1.主体 - 通过各种清单管控
这是针对“人”的管制。美国政府对特定的个人、企业、科研机构等实体进行直接点名,限制与其进行任何受EAR管辖的物项交易。主要清单包括:
(1) 实体清单:向该清单上的实体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受EAR管辖的物项,通常需要申请许可证,且大多数情况下会被拒绝。
(2) 被拒绝人清单:该清单上的公司或个人被剥夺参与受EAR管控交易的权利,其他企业不得与他们进行任何涉及受控物项的交易。
(3) 军事最终用户清单:针对涉及军事用途的中国、俄罗斯、委内瑞拉等国的实体,向军事最终用户出口特定物项需要许可证。
(4) 未经核实清单:BIS将无法完成最终用途核查的实体列入未经核实清单,该清单上的实体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受EAR管控的物项,不能适用许可证例外,且需要额外的尽职调查和声明。
管辖逻辑: 无论物项在哪里、交易行为发生在哪里,只要交易方是这些清单上的主体,美国出口管制法就拥有管辖权。
2. 物项 - 通过商业管控清单管控
这是针对“物”的管制。所有受EAR管控的物项都在商业管控清单(CCL)管控的范围内,并根据其技术参数、性能和潜在用途进行分类和分级。CCL将所有受控物项分为 10个大类 和 5个产品组,形成一个矩阵结构,每个物项都有一个唯一的 ECCN编码。ECCN编码标注特定物项因何种原因受控(如国家安全、导弹技术、生化武器等),以及针对不同国家,适用的许可证要求。不在CCL上、但受EAR管控的所有物项都被归类为“EAR99”, 向大多数目的地出口EAR99物项不需要许可证,但如果是出口到全面禁运国家(如古巴、伊朗、朝鲜),或列入清单的实体,则仍有可能需要许可证。
- 管辖逻辑:识别物项的“身份”(ECCN或EAR99),是判断后续许可证要求的第一步。
3. 行为 - 包括出口、再出口、视同出口、视同再出口
这是针对“动作”的管制。EAR对“出口”行为的定义非常宽泛,远不止于物理上的跨境运输。
- 出口: 最直接的形式,即指将物项从美国实际运输或传输到外国。
- 再出口: 指将受EAR管控的物项从一个美国以外的国家转移到另一个美国以外的国家。例如,将一台美国原产的设备从德国运到中国,这个行为同样受EAR管辖。
- 视同出口: 是指将受控技术或源代码披露(release)或传输(transfer)给在美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法律上,该行为被视同“出口”到了该外国人所属的国家。例如, 一名中国籍员工在美国的实验室里获取了一项受控技术,这被视为一次向中国的“出口”行为,需要遵守向中国出口该技术的许可证要求。
- 视同再出口:是“再出口”的一种情况,指在美国境外将受EAR管控的技术或软件披露(release)或传输(transfer)给另一个外国国家或地区的人的行为。
- 管辖逻辑: 只要是受管控技术,无论是有形的物理出口还是无形的电子传输,即便是电话、传真、电邮,无论位于美国境内还是境外,都受EAR管控。这是美国出口管制域外效力最具代表性的表现。
4. 目的地 - 将不同的国家分成不同的别组进行管控
这是针对“地点”的管制。美国根据不同国家与美国的友好程度、技术水平和风险,实行差别化的贸易政策。在EAR的附录中,美国将全球国家和地区分成A、B、D、E四个组:
- A组(最友好): 如美国的盟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对A组国家出口的限制最少,很多许可证例外都适用。
- B组(较友好): 如巴西、南非等,限制多于A组,少于D组。
- D组(需关注): 这是最重要的管制组,包括中国、俄罗斯、委内瑞拉等被认为存在国家安全担忧的国家。对D组国家的出口受到更严格的审查。
- E组(全面禁运):向这些目的地出口和再出口几乎所有受EAR管辖的物项都被禁止,或需要许可证但几乎都会被拒绝。
- 管辖逻辑:在判断一个物项(ECCN)是否需要许可证时,“目的地国家” 是一个关键的决定因素。同一个物项出口到A1国家可能不需要许可证,但出口到D1国家则可能需要。
5.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 - 兜底和精准打击
这是防止管制被规避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了解你的客户(KYC)”原则的核心。
(1) 最终用户:
- 即使物项和目的地都不需要许可证,但如果最终用户是实体清单上的公司,也需要许可证。o 军事最终用户限制:禁止向中国、俄罗斯等国的军事最终用户出口用于军事用途的特定物项。
(2) 最终用途:
- 禁止用途:如果明知该物项将用于核、生化武器或导弹等扩散活动,不得出口。o 要求许可证的用途:对于某些高风险的最终用途,即使物项本身(如EAR99)不受限,也需要申请许可证。例如,用于军事用途的物品(针对D1组国家),用于“油气行业”特定项目的物项(针对俄罗斯)。
管辖逻辑:穿透交易链条,考察物项最终由谁使用、用于何种目的,实现对特定风险和实体的精准打击。
以上五大连接点共同作用,形成一个立体、交叉的监管网络。一家公司是否遵守贸易合规,是这五个因素叠加判断的结果。
(四)美国出口管制长臂管辖的运行机制与主要手段
美国出口管制长臂管辖的运行机制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可以概括为:“法律基础+行政执行+金融制裁+司法追责” 的四位一体模式。
1.运行机制
(1)行政调查与清单管理(前端预防与界定)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BIS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核心,负责制定和管理《出口管理条例》,并维护包括“实体清单”、“被拒绝人员清单”等在内的多个制裁清单。一旦被列入这些清单,意味着美国企业乃至全球任何使用美国技术、软件或设备的企业,在未获许可证的情况下,都不得与清单上的实体进行交易。
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这是长臂管辖的另一个“王牌”执行机构,主要负责基于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目标的经济和贸易制裁。OFAC管理着多个制裁项目(如针对伊朗、朝鲜、俄罗斯等),并维护着“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被列入SDN清单的个人或实体,其在美国境内的资产被冻结,并且美国人(包括美国公司及其海外分支机构) 被禁止与其进行任何交易。OFAC的制裁具有极强的域外效力,因为它威胁对与SDN清单实体进行重大交易的金融机构实施制裁,从而切断目标实体与国际金融体系的联系。
(2)跨部门协调与决策(中端多部门把关)
以许可证申请审批程序为例,通常一项许可申请,需要经过多个部门把关。
第一步,申请:出口商向BIS提交许可证申请。第二步,转送:BIS根据商品性质,将申请转送国务院(军品管理)、国防部、能源部、中央情报局等相关部门。第三步,部门审批:国务院、国防部、能源部、中央情报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跨部门审查。第四部,分歧解决:如出现分歧,则提交至出口管制相关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通常分为三级:o 操作委员会:处理技术层面的分歧。o 咨询委员会:处理更复杂的政策问题。o 管理审查委员会:由各部助理部长级官员组成,做出最终行政决定。第五步,总统裁决:在极其重大或无法调和的分歧上,最终可上报总统做出决定。
这一机制确保了出口管制决定的“共识性”和“权威性”。
(3)司法追责与执法(后端威慑与惩罚)
美国司法部(DOJ)和 联邦调查局(FBI)负责对违反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法律的行为进行刑事和民事调查,他们可以起诉美国境内或境外的公司和个人。即使一个外国公司没有直接与美国公司或个人交易,但如果其行为被认定为“共谋”违反美国法律,或“帮助”了另一个实体规避管制,也可能会被起诉(“共谋罪”与“帮助和教唆”罪)。
2. 主要手段
美国长臂管辖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关键手段实现其域外效力:
(1) “连接点”原则,请参见以上第(三)部分。
(2) 次级制裁
如果非美国人与制裁对象开展了交易,即使不存在美国“连接点”,美国也可以对该非美国人实施制裁。次级制裁本质上是将国内法域外适用于第三国国民。
(3) 金融管道控制
全球大部分跨境贸易以美元结算,并最终需要通过纽约的清算系统(CHIPS)。美国可以通过威胁切断某家银行与美元清算系统的连接,来迫使全球金融机构遵守其制裁规定。这是美元长臂管辖能够有效执行的“基础设施”。
(4) 301/232/337/201条款调查
301条款调查。美国贸易代表及总统应企业申诉或自行决定,可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对外国政府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贸易做法发起“301调查”。例如2018 年4月,美国基于“301调查”的认定结果,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1300余种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涉及约500亿美元的中国对美国出口额。
232条款调查。美国商务部还可根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款发起“232调查”,对特定产品进口是否威胁美国国家安全进行的调查,最终由总统决定是否对相关产品进口加征关税或设定配额。例如,2025年2月10日,特朗普发布总统行政令,援引232条款及其他相关法律,宣布恢复对钢铁进口征收25%关税,并将铝进口关税提高到25%。
337条款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及相关修正案发起“337调查”,调查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我国境内多家上市公司曾受此影响。例如,摩托罗拉公司诉海能达侵犯商业秘密和美国版权案,海能达被判决向原告赔偿7.65亿美元。
201条款调查。ITC可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201-204节(现收在美国法典2251-2254节)对进口至美国的产品进行全球保障措施调查,对产品进口增加是否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作出裁定,最终由总统做出最终措施决定。例如,2002年3月20日美国对进口钢铁启动全球保障措施调查,特朗普总统第一任期间对洗衣机和太阳能电池发起调查,都属于201调查。
此外还有338条款关税(即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8条对任何歧视美国商品的国家征收高达50%的关税);122条款关税(即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允许总统对进口商品征收高达15%的关税以解决国际收支逆差或防止美元大幅贬值), 等等,不一而足。
(5) 巨额罚款与和解协议
美国执法机构经常对违反规定的国内外公司处以天价罚款(动辄数十亿美金)。同时,通过“暂缓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迫使公司承认事实、支付罚款、配合调查并承诺建立严格的内部合规体系。这种“以罚代刑”的方式既惩罚了违规者,又将其转化为美国规则的执行者。
由此可见,美国出口管制长臂管辖并非单一法律或机构的行为,而是一个以强大国力(军事、金融、科技)为后盾,以国内法体系为基础,通过行政、司法、金融等多部门联动,将国内法规的效力投射至全球的精密系统。它通过 “实体清单/SDN清单”等进行精准打击,通过 “次级制裁”进行威慑隔离,利用 美元主导地位主导地位,控制金融命脉,通过 “天价罚款”实现强制合规,从而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和全球战略优势,是在一个庞大的机器中出口管制齿轮进行精密运转的生动体现。
美国的“长臂管辖”已从一个单纯的法律概念,演变为服务于其全球战略的地缘政治工具,理解其历史脉络、复杂机制和广泛影响,对于任何深度参与全球化的国家和企业都至关重要。深入研究美国出口管制长臂管辖制度,目的是对中国出口管制法的域外适用提供借鉴与启示。以下笔者基于工作经验对中国出口管制法的域外适用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希望对建立我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和加强中国出口管制域外执法有实际的帮助。
二、中国出口管制法的域外适用
与美国出口管制长臂管辖一百多年的历史不同,我国《出口管制法》的域外管辖权是在2020年12月1日以后才开始实施的。中国出口管制法是在中国统筹安全与发展、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背景下诞生的,带有自卫与反制的色彩。在此过程中,中国迅速学习并吸纳了国际出口管制的通行做法。
(一)中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法律基础与立法演进
中国出口管制法的域外管辖体系秉持与美国不同的理念与逻辑,下面的时间线展示了中国出口管制域外管辖的关键发展节点:

中国出口管制域外管辖体系的发展脉络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
- 第一阶段:基础立法与框架构建 (2020-2021年):通过《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出口管制法》、《阻断法》和《反外国制裁法》,建立了域外管辖的法律框架,侧重反制外国不当措施。这一时期出台的四部核心法律,共同构成了中国出口管制域外管辖的“四梁八柱”。
- 第二阶段:精准化与体系化(2024年):通过《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和针对美国的公告,将管制范围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
- 第三阶段:战略应用(2025年):通过出台对稀土金属的一系列针对性强、目标明确的管制措施,将再出口、视同出口等概念,最小含量原则、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穿透性规则等法律工具迅速引入实际博弈中,展现了强大的域外影响力和威慑力。
下表说明了各个阶段的法律法规在构建中国出口管制域外法律适用体系中的作用:

中国出口管制法的域外管辖,是中国为应对复杂的国际环境、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它标志着中国在出口管制领域从传统的属地管辖向更加全面的管辖权体系转变。
2025年10月30日,中美达成“釜山协议”,为促进协商,中方同意暂停实施2025年10月9日稀土出口管制一年,暂停实施2025年4月4日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措施第二款一年,反映了中国出口管制域外管辖体系在实践中兼具坚定性与灵活性。值得注意的是,有关出口管制措施是中国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完善自身出口管制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举措,不是权宜之计,本次暂停并非取消,一年到期后也并非当然会延期7,因此,中国政府构建中国出口管制域外法律适用体系的步伐不会停止,构建中国出口管制域外管辖体系既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必然选择,也是应对复杂严峻国际环境的战略必需。
(二)构建中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构建中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既有现实必要性,又有时代紧迫性,表现在:
首先,这是维护国家安全与核心利益、反制外国单边制裁的必然要求。当前,一些国家滥用其国内法的域外效力,对中国企业实施无理的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严重损害了我国主权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有权采取对等的法律工具进行反制与自卫。构建中国自己的域外管辖体系,是“以规则对规则”的必要法律举措,能够为我们提供“法律盾牌”和“反击之矛”,有效震慑和反制外部势力的打压,捍卫国家经济安全与技术安全。
其次,这是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履行大国责任的客观需要。中国的许多关键物项,如稀土战略矿产、先进材料等,在全球产业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若无有效的域外管辖制度,这些物项可能被不法分子或敌对势力通过转口、转运等方式,用于威胁国际和平与地区安全的军事目的。通过建立我国出口管制法的域外适用体系,中国可以依法管控这些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防止其被滥用,这不仅是维护自身利益,也是对国际防扩散体系的积极贡献,体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对维护全球战略稳定所承担的国际责任。
再次,这是补齐法律短板、实现体系化应对的紧迫任务。尽管我国已于2020年出台了《出口管制法》,但相关的实施细则、执法机制和司法实践仍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且具有攻击性的域外管辖体系相比,我们的“工具箱”还不够完善。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与地缘政治博弈中,“法律空白”即意味着战略被动。加快构建一套清晰、可操作、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域外管辖体系,是填补法律漏洞、提升系统性应对能力的当务之急,刻不容缓。
最后,这是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国际规则向更公正方向发展的战略举措。国际法本身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关于域外管辖的规则并非由少数国家永久定义。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世界主要大国,不能只是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而应成为规则的积极参与者和建设者。通过构建并审慎运用自身的域外法律适用体系,中国可以在实践中提出自己的法律主张和治理方案,与志同道合的国家共同推动建立更加平等、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与法律秩序,为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与完善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因此, 构建中国出口管制域外法律适用体系,是捍卫国家安全之盾,是保障全球产业链稳定之锚,是补齐法律短板之需,更是参与全球治理之策。这一步伐承载着维护国家利益的坚定决心,也彰显了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担当,不会也不应当停止。中国将继续完善出口管制域外管辖法律体系,构建中国涉外法治新格局,这不仅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它既是防御的"盾",通过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也是进取的"矛",通过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三)完善中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
加强对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管制是国际趋势,美国、欧洲、日本、荷兰等国纷纷加强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管制域外管辖。未来,中国将继续完善出口管制法律域外适用的规则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细化黑名单制度和管理措施,堵塞监管漏洞,消除立法盲区
目前我国出口管制立法中的黑名单包括不可靠实体清单、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和反制清单,见于不同的法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三种黑名单下各自的主管部门、管控理由、管控措施、移除机制,等等。
另外,目前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立法中还存在一些盲区,例如商务部第61号公告中,对于境内生产的含受控稀土金属的零部件出口到海外,转让给第三国,是否是“再出口”?第62号公告中,对于已经出口到境外的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设备在境外回收的稀土永磁材料,是否属于中国原产稀土永磁材料?这些是现实当中存在的问题,但目前都还是盲区,需要研究进一步的细则来规范。
2. 不同的两用物项宜区别对待
镓、锗等稀散金属和钨、铋、钼、铟等稀有金属,以及钐、钆、铽、镝、镥、钪、钇、钬、铒、铥、铕、镱等中重稀土、 稀土生产加工设备、人造金刚石和农业植保无人机等虽然都是两用物项,但具有不同的性质、用途和特点:钬、铒、铥、铕、镱等中重稀土用在军事领域,能制造高性能的激光材料、夜视设备、精确制导武器等,显著提升武器装备的性能和作战效能,重要性不言而喻;人造金刚石用于半导体、超精密加工、光学、量子器件、声学、医疗、珠宝首饰等领域,品质优异;农业植保无人机用于农作物监测、农药喷洒、病虫害防治,可以大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等等。
不同的两用物项,风险系数高低不同,需要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可以把这些风险系数不同的物项和技术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个不同的类别,施以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绿色代表对国家安全影响比较小的产品和技术,例如农业植保无人机,可以较快速处理;红色代表最先进的技术,能直接用于尖端军事系统,对国家安全构成显著威胁的产品和技术,这类需要跨部门审查,有的原则上不予出口许可;黄色代表既可军用也可民用,但敏感度低于红区水平的产品和技术,需要经跨部门参与逐项审查。在处罚力度上,红色类最重,黄色类其次,绿色类最轻。
3. 优化许可证申请程序
目前两用物项许可证申请程序存在申请时间偏长的问题,是很多企业海外营销的一大痛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17条规定,自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出口许可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但在实践中,从企业拿到订单,联系海外最终用户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收到原件后寄到商务部,商务部在45个工作日内审批,前后历时两、三个月之久,等企业拿到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再办理船期,最后运输和交付到海外客户手中,顺利的情况下也需要4个月。这对于某些有季节性和时效性的产品(例如农业植保无人机8)来说太长,会贻误农时,造成损失。所以,对于军用风险较低的产品,可以考虑简化办证手续和流程,加快审批速度。
4. 中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将不断更新和动态调整
中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随着实践中国际出口管制域外管辖制度的不断发展,中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也将不断补充、更新、发展和完善,体现出与时俱进、灵活调整的特色。未来,中国也可能在必要时将目前的特定领域许可要求逐步推行到其他技术领域,或增加法律工具和反制工具,或发布域外法律适用指南,确保跨境贸易合规顺利开展,避免违反或规避出口管制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
(四)加强中国出口管制域外管辖的执行机制
如前所述,美国长臂管辖的运行机制依赖于其市场优势、金融主导地位、技术领先和军事地位。那么,中国出口管制域外管辖靠什么执行呢?基于现有框架,中国出口管制法的域外执行效力可以通过以下路径予以强化:
1.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和牵头部门
对照美国出口管制执法机制,我国现有执法机制亟需补充完善。虽然中国出口管制域外管辖没有美国那么宽泛和普遍,目前不需要那么庞大的机制,但建立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十分重要,可以考虑在现有的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框架下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组建专业化的队伍,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明确域外执法部门的机构职责、程序规范和协作机制,尤其需要明确牵头部门,避免多部门推责、互相推诿、影响执法效率的情况。
2. 强化司法能力建设
在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制定司法解释等方式,统一域外出口管制管辖案件的裁判标准。组织制定域外法查明的操作手册,破解 "找法难"、"认定难"的困境。积极协调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指导地方司法机关处理出口管制违法案件。
3. 加强执法协作
一方面,要建立中国的跨部门协同机制。出口管制域外案件调查复杂,需要商务部、海关、外交乃至国家安全部门之间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与执法协同机制。另一方面,要提升国际执法合作,通过签订双边与多边国际司法与执法合作条约,建立从区域性到普遍性的执法协作机制,推动在案件调查、文书送达、证据调取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以解决对境外实体调查难、执法难的问题。
4. 推动企业合规
政府要帮助、鼓励并引导企业建立并有效运行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与企业和行业协会紧密合作,依靠产业联盟推行出口管制。政府要对企业晓以大义,申明利害,团结企业,才能打好出口管制的仗,不能把队友逼到别人的阵营。对于合规状况良好的企业,可以给予通用许可等贸易便利化措施,形成正向激励。建立健全举报人保护法律制度,有利于企业及时发现和遏制潜在的违法行为,加强贸易合规和风险管理。
5.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WTO)、瓦森纳安排等多边机制下的出口管制国际规则讨论与制定,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出口管制秩序。在国际管辖权冲突中,倡导通过国际礼让原则进行利益平衡,同时充分利用国际组织等多边平台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管辖规则。
6. 善用管控名单与对等反制
最后,依据法律授权,将高风险的境外实体列入管控名单。同时,审慎而果断地运用对等反制工具,回应他国滥用出口管制的行为,必须让出口管制域外管辖长上牙齿,才会具有威慑力。
(五)对中国跨境贸易和高科技企业的建议
1.对跨境贸易和高科技企业的合规启示
对中国跨境贸易和高科技企业而言,建立健全面向全球经营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已从可选课题变为必修课题。只有充分理解并遵守包括域外管辖在内的出口管制规则,才能在日益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行稳致远。中国出口管制法的域外管辖对企业合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1)建立全面的内部合规制度
出口经营者应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建立并有效执行一套覆盖业务全流程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是防范贸易合规风险的根本之策。运行良好的合规制度可使企业获得通用许可、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等贸易便利措施。
(2)加强供应链尽职调查
企业在全球采购和销售中,务必对物项的中国/美国原产成分、交易对手方是否被列入管控名单等进行审慎调查,避免与列入名单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进行交易,除非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特殊许可。企业也需要追溯上游原材料,以识别和量化任何可能触发中美两国管制的、源自对方国家的技术或物项成分。企业还需要注重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如实向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提交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并密切关注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可能改变的情况,建立主动性的政府事务沟通机制。
(3)应对双重域外管辖风险
涉及跨境贸易的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需要关注中国出口管制法的域外适用可能带来的合规风险,同时也要注意外国出口管制域外管辖下的合规要求,在双重管辖冲突下构建合规新范式。随着中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正式落地,全球高科技企业依据美国法或欧盟法实现贸易合规的时代已然结束,现时面临的是一个中美两套并行且时常冲突的出口管制体系,企业必须在“双重合规”环境中寻求平衡和生存之道。这些都给跨境贸易企业提出了极高的合规要求。
(4)树立域外管辖意识
企业要对研发、销售、外贸等相关岗位的员工进行定期培训,使其了解最新法规的要求及合规流程,树立域外管辖意识。要使员工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的域外效力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无论身在何处,向外国主体提供特定的中国技术或物项,即使行为发生在境外,也可能受到中国出口管制法的管辖。同样地,向中国主体提供特定的外国技术或物项,也可能受到美国出口管制的域外管辖。因此,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合规流程,才能与企业的合规取向保持一致。
总之,中国在构建出口管制域外管辖体系的过程中,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又要避免重蹈某些国家过度管辖的覆辙。在稳步推进中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既要学习和借鉴美国出口管制长臂管辖制度中成熟的工具和方法,又要坚守国际法治精神,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立足中国国情守正创新。通过立足本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中国有能力构建起符合自身国际地位和负责任大国形象的域外管辖体系。
注释:
[1] 本文获“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与构建涉外法治新格局”论坛暨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25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2] International Shoe Co. v. Washington, 326 U.S. 310 (1945),请参见: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326/310/
[3] Matsushita Electrical Industrial Co., Ltd. v. Zenith Radio Corp., 475 U.S. 574 (1986),请参见: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475/574/
[4] 参见《美国法典》第50编。2019年特朗普政府首次援引该法对华为公司采取出口管制措施,2025年特朗普政府又援引该法对加拿大、墨西哥和中国征收“芬太尼关税”和对几乎所有与美国有贸易往来的国家加征“对等关税”。美国国内一些企业和法官对总统依据IEEPA征收全球性进口关税的权力提出质疑。2025年11月5日,美国最高法院就总统援引IEEPA对美国进口商品加征额外关税的案件举行了口头辩论。预计最高法院将在2026年6月底/7月初夏季休庭前作出裁决,有些报道称裁决可能提前在2025年底前作出。
[5] 《出口管制条例》EAR是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依据《出口管理法》制定并实施的出口管制实施细则,但《出口管理法》并非一项永久性立法,几经修订和延期后于2001年失效。其后,《出口管制条例》通过总统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对其授权发布的总统令延续其效力,直到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颁布,替代《出口管理法》,《出口管制改革法案》是一项永久性立法。
[6] 经过中美釜山会议,美国“50%穿透性规则”暂停实施一年。
[7] 参见任清:《如何看待中国政府暂停稀土等出口管制措施》,载于《第一财经》2025年11月8日。
[8] 由于农业植保无人机售出后可以在云端远程监控,监管系统可实时记录并分析每架无人机的飞行轨迹、作业地块、任务执行、喷洒数据及载荷信息等全维度数据,一旦发现异常,运营中心可将无人机注销、锁机、停飞,无人机将无法进行任何操作。因此,农业植保无人机被用于军事用途的风险较低。
原标题:卓纬研究丨从美国出口管制长臂管辖制度看中国出口管制法的域外适用
(来源: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作者:彭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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