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对《出口贸易管理令》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一、本次制度修订概要

对以下内容,修改了外汇法相关的政省令等。 

(一)鉴于国际出口管制机制的共识以及作为负责任的技术持有国,结合国际形势进行修订

1、对喷雾干燥器相关规定内容的修订(25年11月15日施行)

根据与该品目相关的高等法院判决内容※,将省令上的“杀菌”一词修改为“消毒”,并实施将方法限定为使用化学药剂等的修订。

※东京高等法院判决指出,关于“杀菌”的解释,依照旨在防止生物化学武器扩散的国际出口管制机制——澳大利亚集团(AG)协议中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解释是合理的。

2、对重要、新兴技术相关出口管理品目等的修订 (26年2月14日施行)

在所有地区,将以下三类货物新增为出口管制对象:

  • 用于肽合成的装置 
  • 高熵合金粉末或耐火金属粉末或其合金粉末 
  • 可以修改模块程序的模块等

※同时,对现有的管制对象货物的规格等进行了修改

(二)出口管制的合理化、适当化(以无偿带回为前提的武器临时带出的特例化、为维护和修理防卫装备品的零部件出口相关合理化等) (25年11月15日施行)

为了参加国际体育比赛而临时携出,不需要许可。

政府机关进行的规则列出的临时性带出(出口)无需许可。

(三)技术管理框架中追加管制技术(26年1月14日施行)

  • 与货物相比,技术一旦被转移,其管理难度会更高。此外,随着转移后的时间推移,其主体或用途可能会发生变化,存在不可预见的军事用途的担忧。 
  • 因此,在安全保障的角度下,对于应加强管理的重要技术转移,设立基于外汇法的事前报告制度,并以此为契机,确保官民进行可靠的对话。 
  • 目的不是阻止技术转移,而是彻底落实适当的技术管理。在技术外泄的担忧未能消除的情况下,有时会发出要求许可申请的通知,但原则上,旨在通过对话在互信关系下解决问题。 
  • 作为事前报告的对象,目前指定了15项技术,本次新增了4项技术。

二、日本出口管制的法律体系

日本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由法律、内阁令、各主管部门颁布的省令、其他行政规则(包括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布的通知、通告、指南)组成。其核心内容体现在《外汇与外贸法》、《出口贸易管理令》、《外汇令》以及《根据<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一和<外汇令>附表的规定指定商品或技术的省令》(以下简称“《省令》”)。其中,《外汇与外贸法》是日本出口管制的基本法,进行原则性和框架性的规定;《出口贸易管制令》列明了“受控货物(controlled goods)”,《外汇令》则列明了“受控技术及软件 (controlled technology,including software)”。日本经济产业省颁布的《省令》进一步细化了受控货物和技术的功能及规格。

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作为日本出口管制相关事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清单所列受限物项及其他受限军品和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进行审查、授权及颁发出口许可证。

(来源:合规观澜,信息来源: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