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水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在支持外贸发展方面的职能作用,税务机关遵循风险可控、放管服有机结合、利于税法遵从、便于办税服务的原则,自2015年3月1日起,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依据外贸发展实际需求,持续对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完善。
目前,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
一、评定标准
(一)一类出口企业
1、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 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 上一年度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
- 评定当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 企业内部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2、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 上一年度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 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 评定当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 评定当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 评定当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 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 上一年度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 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
- 评定当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 评定当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 评定当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 企业内部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二类出口企业
除一类、三类、四类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三)三类出口企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 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 评定当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者尚未进行纳税信用级别评价。
- 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
4.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除符合四类企业评定条件外,新增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确定为三类。
(四)四类出口企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 评定当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 上一年度存在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的。
- 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处理的。
- 评定当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限届满后未满2年的。
- 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 被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
- 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的。
- 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的。
二、类别评定
(一)评定权限
省税务局负责统筹组织并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具有出口退(免)税核准权限的税务局,承担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职责。
(二)评定周期
在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的1个月内,税务机关应完成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工作。自评定工作完成的次月起,税务机关依据评定结果对出口企业实施相应的分类管理措施。若出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并提出调整管理类别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
(三)评定程序
1、一类企业评定申请
申请评定为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中一类的出口企业,需在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对于其他类别的评定,由税务机关直接开展,无需出口企业提出申请。
2、类别评定
(1)若由县(区)税务局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在评定工作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报送至地(市)税务局备案。
(2)若由地(市)税务局负责评定,县(区)税务局需先进行初评,并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然后报送至地(市)税务局审定。
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在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时,应依据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管理类别,按照四类、三类、二类、一类的顺序逐级晋级,原则上不允许越级评定。
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3、评定结果反馈及公示
(1)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应在评定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告知出口企业。
(2)主动向社会公开一类、四类出口企业的名单。
三、类别调整
(一)出口企业申请复评
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的申请。
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二)税务机关动态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1、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发生降级的,可相应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
(1)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的。
(2)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的。
(3)被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2、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
3、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三类出口企业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三类、四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原类别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四、分类管理与服务
(一)一类企业管理与服务
主管税务机关可为一类出口企业设置特约服务区,提供优先办理出口退税服务,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的问题。
对于一类出口企业中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照《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税务机关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进行审核,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2、出口退(免)税额计算准确无误。
3、不涉及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确定的预警风险信息。
4、若属于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须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的供货企业购进。
5、若属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接受其提供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须为A级或B级。
(二)二类企业管理与服务
税务机关对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进行审核,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2、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三)三类企业管理与服务
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2、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四)四类企业管理与服务
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1、申报的纸质凭证、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
2、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对于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税务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抽取一定比例发函调查。
4、若属于生产企业,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税务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税务机关按上述要求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五)疑点核实
1、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予以核实,在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且不受本办法有关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时限的限制:
(1)不符合上述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企业管理与服务规定情形的。
(2)涉及海关、外汇管理局等出口监管部门提供的风险信息的。
2、各省税务局应定期组织对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开展风险分析工作。若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核查。经核查发现问题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来源:出口退税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