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如何审核单证?

答: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相关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应按照14号文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核。

二、境内机构是否可以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境内外汇划转运费?

答:可以。根据 14 号文第五十条规定,境内机构(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境内外汇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由办理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的划出方银行按展业原则审核交易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三、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费用的期限如何理解?

答: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费用的期限是指从代垫或分摊行为实际发生之日与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日期之间的期限。

对于境内机构发生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非关联关系境内外机构间代垫分摊业务,根据14号文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可由所在地外汇局集体审议或个案审批处理。

 四、14号文适用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吗?

答: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按照跨境人民币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五、境外个人如何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购汇业务?

答: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购汇业务,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境外个人将其从境内取得的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人民币收入购汇汇出的,可凭 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 办理,其中,税务凭证包括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含电子备案信息)或完税证明或免税证 明等材料。

 六、服务贸易项下预收预付如何界定?

答:服务贸易项下预收预付是指服务费用的资金收付在服务发生前的交易行为。银行可结合具体业务性质进行判断。根据14 号文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服务贸易项下预收预付款,银行应确认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并按要求进行申报。

 七、银行凭电子或纸质税务备案表办理服务贸易付汇业务时, 申报信息填写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根据14号文第五十三条规定,银行凭电子或纸质税务备案表办理服务贸易付汇业务,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

一笔交易对应多个税务备案表的,“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用逗号间隔。其中,“SWBA” 为大写字母,“+”号无需写在附言里。例如:SWBA123456或SWBA123456,SWBA456789等。

八、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 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14号文第八十一条规定,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 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14号文第 八十二条(一)至(四)款所列情况外,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 税商店确需提取外币现钞,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九、银行向外汇局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有关规定, 银行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包括:一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将机构外币现钞结汇和将机构外币现钞存入账户的数据;二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先购汇再直接提取外币现钞和从外汇账户提取外币现钞的数据。此外,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在银行发生的存取外币现钞数据也需向外汇局报送。

十、外币现钞账户撤销后银行报送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有关规定,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以下简称外币现钞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境内机构不再通过外币现钞账户办理提钞和存钞业务。银行报送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要求不变,对于特殊情况的外币现钞存取业务,银行应做好相关业务台账登记工作。

十一、存放境外的服务贸易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经外汇局登记备案过的境外账户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无需审核交易单证。根据14号文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境内机构外汇资金存放境外,应开立存放境外外汇账户,该账户开立前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外汇资金从上述境外存放账户调回时,如果调回至境内的账户为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银行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应与境内机构确认资金性质。同时,境内机构将存放在境外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调回境内时, 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 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这里是否应该是821030)?。

十二、银行如何办理特别纳税调整下的跨国公司利润补 偿外汇收支业务?

答:为便利跨国公司相关业务办理,现就银行审单和申报 方式明确如下:

(一)企业按转让定价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 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0 版)>的通知》(汇发„2020‟14 号,以下简称 14 号文) 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核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相关书面文件、 利润调整协议、发票等材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 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按原贸易方式(货物贸易或 服务贸易)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

(二)企业按成本分摊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 行应根据 14 号文规定, 按照展业原则, 审核具有相关权责条 款的分销协议、财务报告及发票等材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 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并按照 “与保险 无关的赔偿”申报在 “424000 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 下。

(三)企业按其他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 根据 14 号文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慎办理相关业务 。

对于单笔等值 5 万美元以下(含)的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 务,银行在办理时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

第四十八条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本指引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有关业务操作规程,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外汇收支信息。银行自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按照本指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办理单笔等值 5 万美元以下(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核。

十三、承包工程企业能否将现有境外项目所属境外账户 性质转为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答:可以。根据 14 号文相关规定,境内承包工程企业可 根据实需,在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到所在地 外汇局办理账户变更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变更收支范围、期限 和限额等 ,将现有境外项目所属境外账户用作资金集中管理账 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

第一百六十四条 境外账户的收入范围为货物贸易出口收入, 服务贸易收入,账户资金孳息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货物贸易支出,服务贸易支出,与境外账户相关的境 外银行费用支出,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资金调 回境内,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承包工程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 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 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 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境外账户的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符合中国及 开户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

十四、如何理解“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范围?

答:“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是专指财政资金预算内的机 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的所有用汇,根据《财政部关于 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 号), 包括 14 号文第八十三条中列明的情形 。

《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

五、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范围包括: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款用汇、政治业务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

第八十三条 财政资金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等办理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下提取外币现钞业务,可按规定直 接到银行办理。本指引所称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是指驻外机构用汇、出国 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 捐赠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机构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为外币现钞的,银行可根据上述机构的相关文件直接办理结汇、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提取外币现钞等手续。

 十五、哪些外币现钞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根据 14 号文规定,境内机构按规定收取外币现钞后, 应在银行办理结汇。符合下述三种情况的,可以存入经常项目 外汇账户:(1)按规定已提取但未使用完的经常项下外币现钞 , 可以存入原提取外币现钞所使用的外汇账户;(2)司法和行政 执法等机构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为外币现钞的,银 行可根据上述机构的相关文件直接办理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 户手续;(3 )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 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

第八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可以 按规定在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提取外币现钞:(一)银行汇路不畅的经常项目交易;(二)向战乱、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支付的经常项目 支出;(三)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四)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 钞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除上述规定情况外,确需提取外币现钞的交易,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的说明材料,办理登记手续。

按规定已提取但未使用完的经常项下外币现钞,可以结汇或存入原提取外币现钞所使用的外汇账户。

第八十三条 财政资金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办理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下提取外币现钞业务,可按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本指引所称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是指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 捐赠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 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机构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为外币现钞的,银行可根据上述机构的相关文件直接办理结汇、存入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提取外币现钞等手续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免税商店可按规定开 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十六、对于已经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币现钞,境 内机构在办理结汇或划转给其他境内机构时,银行是否需要在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系统申报?

答:不需要。对于按规定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币现 钞 ,银行应在办理存钞时在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系统申报 , 在办理结汇或划转给其他境内机构时,银行无需再次申报。

十七、如何理解《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引》)第四十九条有关关联关系中的“重大影响关系”?例如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兄弟公司是否可视为关联公司、进出口交易双方能不能算具有“重大影响关系”?

答:“重大影响关系”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进出口交易双方没有参与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不能视为“重大影响关系”。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关定义,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兄弟公司可视为关联公司。

十八、“非关联代垫款”是否仅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综发〔2020〕11号)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综发〔2020〕11号)第三条关于贸易新业态(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项下涉及的非关联代垫业务,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其他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代垫业务,应按《指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所在地外汇局可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非关联代垫合理性、超长期限合理性及交易基础合规性等因素,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处理,或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九、服务贸易项下提前购汇业务是否有提前购汇期限、是否允许跨行、是否允许同名划转?审核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指引》第四十九条,对于服务贸易项下付汇,无提前购汇期限、跨行、同名划转限制,但银行应按实需原则审慎审核相关交易背景,确认交易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后办理。

二十、服务贸易退汇是否有合理期限?

答:无期限限制。银行应根据真实合规和实需的原则,对服务贸易退汇期限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必要性进行合理审核,并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款”字样。对于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应在交易附言栏目注明“特殊退汇”。

二十一、税务备案表的编号规则是什么?

答:《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流水号格式为14位数字: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位)。

二十二、国际收支申报中交易附言字数有限制,多张备案表编号过长无法罗列如何解决?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V1.2)》,交易附言字段最大长度为256个字符位,可以容纳128个汉字或者256个非汉字其他字符,可基本满足多张备案表编号录入。若确实存在交易附言无法全部录入多张备案表编号的情况,可填写主要大额备案表编号,并同时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该笔业务使用的全部备案表编号。

二十三、关于服务贸易项下凭税务备案表付汇的,若未在交易附言中标明“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的是否会产生滞留数据?

答:根据《指引》第五十三条,银行凭电子或纸质税务备案表办理服务贸易付汇业务,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若交易附言中未标明“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或者标明有误,不会产生滞留数据,但会影响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结果。

二十四、承包工程企业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是否有别于用于收入存放境外的境外外汇账户?

答: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开立的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属于《指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境外账户。此境外账户既可用于货物贸易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也可用于承包工程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用于承包工程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指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管理。

二十五、关于存放境外规模的管理,如果企业同时申请货贸和服贸两项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是否需要分别开立不同的账户?存放规模如何管理?

答:根据《指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境外账户收入和支出范围同时包含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对于企业存放境外的货贸和服贸收入,无需分别开立境外账户。关于存放境外规模管理,根据《指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时,应根据企业业务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存放境外规模。

二十六、近日,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发布公告,同一笔合同在付汇首次超过等值 5 万美元时应进行税务备案,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网上核验功能是否支持“一次备案、多次付汇”?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对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网上核验功能进行升级(以下简称新功能)。对于单笔合同分多次支付的,在境内机构和个人按规定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银行应根据实际支付需要,办理多次核验。为便利银 行操作,新功能的权限设置、核验入口、登录账号和密码保 持不变,即银行仍通过“ 数字外管” 平台互联网版(http://zwfw.safe.gov.cn/asone)“服务贸易税务备案信息银行核验”—“税务备案信息核验”模块核验税务备案信息, 详情参见新版用户手册(详见“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常用下载”栏目。同时,银行应随时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发布的关于税务备案信息核验的最新通知。

二十七、部分合同周期时间较长,税务备案表是否存在有效期限制?税务备案表信息是否可以在税务备案核验功能中予以长期保存?

答:税务备案表无有效期限制,税务备案信息在新功能中长期有效。同时,为便于银行查询历史业务信息,新功能提供“旧版核验功能历史业务查询”模块供银行使用。

二十八、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付汇后,如果发生退汇业务,备案人是否需要注销之前的支付核验记录,以扣减已发生的对外付汇金额?

答:进行付汇确认后,税务备案核验信息无法注销。对于在新功能中办理税务备案核验且发生退汇或部分退汇的情况,银行应通过新功能修改与相应备案表关联的付汇信息, 将付汇金额修改为“0”或实际付汇金额(付汇金额扣减退汇金额),并在备注中标明“退款+金额”字样,如“退款10 万美元”。

二十九、完成税务备案后,如付汇银行、付汇账号或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是否影响对外支付?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完成税务备案后,如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或合同执行期限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修改税务备案信息之后,到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

境内机构和个人完成税务备案后,如境内支付人的付汇银行、付汇账号或境外收款人的收汇银行、收汇账号发生变化的,银行在审核真实性、合规性后及时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

(来源:出口退税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