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所有的出口退税业务都需要备案单证吗?

答:不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要求,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延伸:了解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适用主体

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2、政策规定

境内单位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完全在境外消费指的是: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适用条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除此之外,出口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纳税人应该妥善留存备案单证,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来源:出口退税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