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近日发布第178号公告,宣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对进口人造板检验实施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为回应社会关切,帮助国内外进出口企业和检验机构更好地理解和准确把握进口人造板检验采信的各项要求,现就该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规定,“商检机构可以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国家商检部门对前述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据此,海关总署于2022年9月2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次公告按照《采信办法》相关规定制定并发布。
二、采信商品范围
根据《人造板及其表面装饰术语》(GB/T 18259—2018),人造板是指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纤维为主要原料,加工成各种材料单元,施加(或不施加)胶粘剂和其他添加剂,制成的板材或成型制品。人造板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表面装饰板和其他木质复合材料。
实施采信的进口人造板均为进口法定检验商品,涉及海关税则第44章83个商品编码(2025年第178号公告附件1中已列出)。进口上述商品编码范围的人造板,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是否以采信方式通关。对未选择以采信方式通关的进口人造板,海关按照原法定检验规范和要求实施法定检验。
三、采信机构要求
符合《采信办法》第七条及海关总署2025年第178号公告第五条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检验机构均可申请列入进口人造板检验采信机构。检验机构应根据海关总署2025年第178号公告附件3《“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所明确的申请渠道、申请程序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通过审核的申请机构,将被列入《海关进口人造板检验采信机构目录》并在海关总署网站(“特色服务”—“进出口商品检验信息”或商品检验司子网站“进出口商品检验信息”栏目)公布。
四、采信机构实施检验要求
采信机构应按照总署公告列明的检验项目、技术规范、检验方法对进口人造板实施检验,不得用其他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替代。
可于发货前在起运地实施取样和检验检测,也可以在中转经停港或者在卸货港实施取样和检验检测。
采信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并随附采信商品及标签照片,其中标签应包括采信商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采信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采信机构名称及其代码;
2.检验报告编号;
3.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对应的批次编号或者产品序列号码以及其他产品追溯信息;
4.采信要求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以及抽样方案等;
5.委托人名称以及联络信息;
6.受理日期、检验地点、检验时间以及签发日期;
7.检验结果;
8.签发人签字。
五、申报流程及要求
人造板进口前采信机构已完成采信委托检验的,采信机构应在相关货物申报进口前,通过采信管理系统“报告管理”栏目向海关提交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进口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艺、相同规格型号人造板的,无需重复提交检验报告。进口采信人造板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环节应做好以下三点,相关货物方能通过采信的方式完成合格评定:
1.在“货物属性”栏按照“检验结果采信”类型进行申报;
2.在对应货物项号的“产品资质”栏中录入“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在录入采信机构代码和检验报告编号时应区分大小写,两者之间以“/”分隔;
3.在随附单据栏上传《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和检验报告。《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应如实填写,并在“货物清单及对应检验报告列表”中将申报货物信息与检验报告编号进行一一对应,以便于海关验核,提升查验效率。
对采信机构在卸货港实施取样、检验的,受委托的采信机构应在货物申报进口前,通过采信管理系统上传“采信报告承诺书”,承诺书应包含“采信报告预编码”。待完成检验并出具报告后,采信机构应尽快将采信报告上传至采信管理系统,并在上传报告界面的“备注”栏注明采信报告所对应的报关单编号,以便海关工作人员核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时,应在“产品资质”栏录入“采信机构代码”和由采信机构提供的“采信报告预编码”,并应确保该预编码与采信机构上传的预编码一致,同时在“随附单据”栏上传“采信报告承诺书”。
(来源: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