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出口报关单上的金额必须与银行收汇金额一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日常申报中,除了下述几种情形,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报送收汇材料:
- 纳税人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
-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的。
其余情况下,出口企业则需要注意要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完成收汇。
具体来说,日常的出口报关单可以是一笔出口对应一笔收汇水单,或者是一笔出口对应多张收汇水单,或者多笔出口对应多笔收汇,不论是哪种情形,需要满足出口的总金额跟收汇的总金额相一致。
但是日常申报过程中,经常会有不符的情形。
比如说,有预收款的情形;或者还没有申报退税但已经收汇;做免税或视同内销处理对应的收汇金额;还有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存在手续费。
这些都有可能会导致出口报关单金额和实际收汇金额不符,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处理,建议应该在收汇截止日前做好自查,比如企业将2025年已申报退税的出口的报关单金额,与截止到2026年4月15号前的收汇金额进行对比。然后根据实际情况核对差异情况,并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处理。
比如,虽然没有收汇但是符合视同收汇情形的,要按照规定准备相应的材料以备税务核查。
如果是出口退税申报了,但是最终无法收汇,则需要将该笔出口红冲,该笔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不管是哪种情形,一定要做好自查和后期的申报工作,因为每年收汇截止期后,税务局都会进行数据的抽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来源:出口退税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