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部法律的演进史与中国外贸的腾飞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是中国对外贸易领域的基石,其演变历程堪称中国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法治日记”。该法于1994年5月1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首次颁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彻底结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外贸领域缺乏基本法律的历史,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外贸管理体系奠定了根基 [1]。

回首近三十年,该法此前经历了三次标志性修改:

第一次全面修订(2004年):为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定要求,进行了脱胎换骨般的全面修订。核心在于废除了实行长达50年的外贸经营权审批制,全面改为备案登记制。此举如同打开了制度的闸门,极大地释放了民营经济的活力。修订前,中国拥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仅寥寥数万家;而修订后至2008年,备案企业数量便迅猛增长至超过70万家,其中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2] 。这不仅是一次程序简化,更是一场深刻的权利下放和观念革命,标志着中国外贸管理体制从“政府特许”的“管制”思维,彻底转向“市场本位”的“促进”思维,实现了与多边贸易规则的全面接轨,为中国经济在此后十年的黄金增长期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法律保障[3]。

第二次小幅修正(2016年):此次仅为技术性微调,对个别条款(如原产地管理)进行了修改,旨在与后续出台的《网络安全法》等新法律做好衔接,属于一次“小修” [4]。

第三次小幅修正(2022年):这次修改是一次非常例外的“小修”,甚至可以说是一次“微创手术”,其目的非常单一和明确:即删去了2016年外贸法第九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外贸经营者必须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规定),从而取消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要求[5]。此举是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与《行政许可法》的精神保持一致,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这意味着中国在外贸领域彻底取消了事前监管的最后一道门槛。自2004年取消外贸经营权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以来,此次删除第九条,标志着从事外贸业务的主体资格管理从事前备案完全转变为事后监管。企业只需完成市场监管部门的注册登记,就自动获得了外贸经营权,海关不再核查其在外贸部门的备案手续。

其与此次2025年大修的关系:2022年的这次修正可以看作是为2025年全面修订进行的一次“铺垫”或“预演”。它解决了一个当前最急迫、共识度最高的改革议题(彻底取消备案),而将更复杂、更系统的议题(如安全、数字贸易等)留待此次修订草案中通盘考虑和解决。因此,2025年9月8日审议的《修订草案》是在2022年已删除了第九条的最新版《外贸法》基础上进行的全面系统性修订。

第四次即此次修订:2025年9月8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外贸法》修订草案,是在“黑天鹅”事件频发、全球化进程深刻重构的宏大背景下启动的。一方面,逆全球化思潮暗流涌动,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美国针对先进计算芯片、半导体制造设备和量子信息技术等的对华出口管制不断加码,以及新冠疫情暴露出的全球供应链脆弱性,都迫切要求一国外贸法律体系必须具备更强的风险应对能力和战略反制能力。另一方面,数字贸易迅猛发展,全面重塑全球贸易格局,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跨境流动的规则亟待明确;同时,绿色低碳转型已成为全球共识,关乎未来产业竞争制高点。 其修订范围之广、新增内容之多、理念变革之深,远超2016年和2022年的修正,与2004年为“入世”而修的力度相比,其应对局势之复杂、战略前瞻性之强亦有过之而无不及。它并非对现有法律框架的缝缝补补,而是一次旨在为中国从“贸易大国”迈向“贸易强国”、从“要素开放”迈向“制度型开放”提供全新法治引擎的系统性、现代化重构,堪称有史以来最全面、最重要的一次修订,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在外贸领域的关键立法呈现,回应了“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的时代之问。

正文:因时而变,迈向制度型开放的新征程

一、修订历程:从酝酿到审议

本次系统性修订的动议,始于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明确的“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拓展中间品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跨境电商出口…, 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认真解决数据跨境流动、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等问题,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6]。

正是在此次会议精神的指引下,《外贸法》的修订工作正式列入了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常委会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相关修改外贸法的议案所提建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外贸法的修订工作。时隔近两年,于2025年9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随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体现了立法过程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此次外贸法修订草案共11章80条,对现行《外贸法》作了全面的系统性的修订。从内容上看,修订草案进一步充实了对外贸易工作的总体要求、落实了对外贸易领域改革举措、优化了对外贸易发展环境。同时,修订草案丰富完善了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补充和完善了相应的反制措施。

二、核心变化与深远意义:回应时代之问的多维升级

本次修订草案的核心逻辑是将近年来在复杂国际环境下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通过法律形式予以固化、规范和升华,实现从“政策驱动”向“法治驱动”的深刻转变。其最大意义在于为中国对外贸易提供了兼具韧性、活力与规则引领力的新法治基础。

(一)安全维度:体系化嵌入安全理念,构建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法治屏障

本次修订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是将‘统筹发展与安全’从政策理念全面上升为法律原则。草案虽未设立名为‘对外贸易安全’的独立章节,但通过对总则条款的修订(如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明确列入立法目的)、对具体制度的完善(如与《出口管制法》、《反外国制裁法》等形成衔接授权),以及对技术贸易、服务贸易等章节的补充,将国家安全考量深度、系统地融入了对外贸易管理的全链条。这种‘体系化嵌入’的立法模式,标志着中国外贸管理范式从事后应对向事前事中全程监管、从单纯追求发展向发展与安全并重的历史性转变,为应对复杂国际地缘政治挑战构筑了坚实的法律屏障。

1.内容要点

明确将维护国家安全作为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授权国家建立并完善统一的进出口管制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和物项的出口进行严格管控,规定了在12种情况下,国家可以禁止或限制有关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7];同时,建立了反制“歧视性限制措施”的法律机制,具体包括:授权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对有下列任何情形的境外个人或组织采取禁止或限制其进行与中国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国际服务贸易等反制措施:(1)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2)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个人、组织的正常交易,严重损害中国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3)对中国个人或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并明确规定了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为规避反制措施的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仓储、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支持、协助或便利,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根据世贸组织规则,明确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等原因,可以禁止或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和有关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并增加了“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作为采取贸易禁止、限制等任何措施的法定情形;规定有关条约、协定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无法正常运转,使中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条约、协定目标无法实现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8]。

2.政策上升为法律的好处与深度分析

将分散于《出口管制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中的国家安全理念,在外贸基本法中进行顶层设计和系统整合,避免了“政出多门”。这标志着中国贸易政策工具的成熟,从主要依赖WTO多边框架下的救济手段,转向构建一套“多边与双边争端解决+单边贸易反制”的组合拳,以更自信、更灵活的姿态应对“基于规则的秩序”被滥用的挑战。 此举赋予了国家应对国际经贸摩擦和不当制裁的“法律武器”,提高了反制的权威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为企业提供了稳定的法律环境,是从被动应对到主动设防的关键升级。

3.国际比较与机制深化

首先,此次修订是对全球贸易安全化趋势的主动回应与法律对标。 近年来,美欧等国纷纷强化其贸易政策的“安全化”转向。美国通过《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2018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和后续的一系列针对特定国家的法律及“实体清单”,将其国家安全关切深度嵌入全球供应链;欧盟也推出了《外国补贴条例》(FSR)和《国际采购工具》(IPI),以“公平竞争”为名,行市场保护与安全干预之实。中国此次修法,正是在法律层面构建与主要贸易伙伴“对等”的防御与反制能力,确保在“规则博弈”中不处于被动地位。例如,草案中新增的“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作为贸易管制情形,其模糊性与美国《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广泛授权有相似之处,为国家在应对前所未有的新型挑战时保留了必要的法律灵活性。

其次,反制条款的细化构建了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法律防火墙’。 修订草案中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为规避本法规定的反制措施的行为提供支持、协助或便利’(参见草案第40条)。这一规定的精妙之处在于,它并非直接针对外国制裁本身,而是旨在确保中国反制措施的法律效力不被侵蚀和规避。它将监管矛头指向了任何可能帮助被反制对象绕开中国法律的第三方机构(如金融机构、物流服务商、交易平台等),极大地扩展了法律的威慑范围,与欧盟《阻断法案》中类似条款的立法精神异曲同工,为企业划定了清晰的红线,是维护本国经济主权和法律尊严的强有力工具。

最后,在企业合规层面,新法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标准要求。 传统的出口合规主要关注最终用户和用途审查(ECCN)。而新法则要求企业必须建立一套能够同时应对中国法域外适用风险(即遵守中国反制规定)与外国法域外适用风险(即应对美欧制裁)的、更加复杂和动态的全球贸易合规体系。企业不仅需要“看懂”清单,更需要“看透”清单背后的地缘政治博弈,并做出精准的风险评估和商业决策。这无疑将外贸合规从技术层面提升到了战略管理的高度。

(二)发展维度:拥抱数字与绿色时代,培育外贸新质生产力

草案的另一大亮点是超越了传统的货物贸易框架,正式将“数字贸易”和“绿色贸易”理念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为培育外贸新动能提供了法治保障。这不仅是对外贸业态变化的回应,更是对国家“发展新质生产力”和“双碳”战略的法治呼应。

1.数字贸易内容要点

明确了数字产品、数字服务贸易的法律地位;提出了数据跨境流动、数字贸易平台、数字货币结算等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国家支持对外贸易数字化发展,推动和加强信息技术手段在对外贸易中的应用,支持电子提单、电子发票等电子单证的应用,提升对外贸易数字化水平,支持和鼓励发展数字贸易,建立健全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完善数字贸易监管措施,推进数字贸易创新发展;为跨境电商、云端服务、数据出口等新业态提供了法律依据 [9]。

2.绿色贸易内容要点

尽管草案未设专章,但“绿色”理念渗透在多个条款中。 草案鼓励发展高附加值、低环境负荷的贸易产品,隐含了对绿色供应链和环保标准的要求。这与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的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等绿色贸易规则形成了前瞻性对接,旨在避免未来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绿色壁垒”,并引导国内产业向绿色低碳转型。

3.政策上升为法律的好处与深度分析

将过去主要由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推动的数字与绿色贸易实践,提升至国家法律层面。这不仅能极大提振国内外投资者的信心,更是为中国积极参与乃至主导全球数字与绿色贸易规则制定提供了坚实的国内法基础。它标志着中国正从国际规则的“适应者”向“塑造者”转变。 例如,在数字贸易规则方面,中国有望将自身在电子商务、电子支付等领域的成功实践输出为国际标准;在绿色贸易方面,推动中国自身的绿色标准与国际互认,提升在国际绿色话语体系中的影响力。

4.规则塑造与战略对接

在数字贸易领域,此次修法是中国参与DEP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贸易章节谈判的国内法“总预备”。 草案中关于“数据跨境流动”、“数字贸易平台”的原则性规定,为后续谈判提供了灵活的法律授权和回旋空间。例如,是采取欧盟《数字市场法》式的严格监管路径,还是借鉴美式模板倡导数据自由流动,新法并未封死任何一条道路,而是为未来根据不同产业和发展阶段的需要,制定更细化的法规政策留下了“接口”。这种“原则立法+授权细化”的模式,既展现了开放的姿态,又牢牢掌握了规则制定的主动权。更重要的是,对“电子提单”法律效力的承认,虽看似技术性条款,实则是推动贸易全流程数字化、赋能中小外贸企业的关键一步,有望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和时间,重塑国际贸易流程。

在绿色贸易领域,修法是应对欧盟CBAM、捍卫中国产业竞争力的战略举措。 欧盟CBAM要求进口商为其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付费,这实质上是一种新型的绿色关税。中国新《外贸法》中鼓励“绿色低碳贸易”的导向,正是为了从国家层面系统推动出口产业的低碳转型。其深层逻辑是:要通过国内立法,倒逼国内企业建立碳核算体系,采用绿色技术,从而降低产品的隐含碳含量。最终,当中国产品出口时,因其碳成本已在国内消化,所能被CBAM征收的费用自然降低,从而维持了产品的价格竞争力。这不再是被动地应对绿色壁垒,而是主动地通过国内法治建设,将外部压力转化为内部产业升级的强大动力,在全球绿色经济竞争中化挑战为机遇。

(三)规则维度:对接高标准与赋能地方,深化制度型开放

草案在贸易救济、知识产权保护、透明度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并创新性地为地方赋能,体现了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与激发内生动力的双重决心。

1.内容要点

修订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优化开放合作环境,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草案还完善了贸易救济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与中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贸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并增加规定了“有关条约、协定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无法正常运转,使中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条约、协定目标无法实现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草案还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等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积极开展贸易调整援助工作,稳定产业链供应链”[10]。

草案还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在对外贸易中的条款,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家开展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积极推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信息平台,提升对外贸易经营者知识产权合规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 [11]。

2.政策上升为法律的好处与深度分析

通过法律形式既固化了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和高标准的开放承诺,向世界传递了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 的清晰信号, 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吸引高端生产要素集聚,推动中国外贸从依靠成本优势向依靠制度优势、规则优势转型升级;同时也系统地给国家和地方政府赋能赋权。“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入法是一大亮点,它借鉴了美日等国的经验,旨在帮助因进口冲击或产业外迁而受影响的国内企业、工人和社区进行转型和再培训,这为在更高水平开放中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缓冲机制,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开放理念,是在高水平开放中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又一具体体现。

(四)广度拓展:关注中小企业与区域协同

本次修订的另一深意在于其对新发展格局的支撑。草案通过多项条款,体现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和区域协同发展的特别关注。

1.中小企业赋能

草案在贸易促进章节中,明确提出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对外贸易,鼓励其通过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参与全球价值链。这旨在解决中国外贸长期依赖头部企业、无数中小微企业“出海难”的问题,激发市场毛细血管的活力,形成“千军万马搞外贸”的生动局面,为外贸韧性打下最广泛的社会基础。

2.区域协同发展

草案鼓励各地区根据自身优势开展对外贸易,隐含了对区域间产业协同和错位发展的引导。例如,东部沿海地区可依托其数字贸易优势探索更高水平的开放压力测试,而中西部地区则可依托中欧班列等通道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产业链合作。 这使新《外贸法》成为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工具,推动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全面开放新格局。

三、修改建议:构筑面向未来的前瞻性、精细化法治体系

在充分肯定修订草案里程碑意义的同时,为使这部新时代的对外贸易基本法成为一部兼具战略高度、操作精度与全球视野的良法,谨提出以下旨在推动制度型开放向更深层次迈进的完善建议:

(一)深化数据治理规则:从“原则框架”到“可操作的制度体系[12]

理由与操作建议:数据跨境流动正在逐步超过贸易、投资全球化,成为驱动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能。北京、上海、海南等多地自贸区在数据跨境流动领域展开探索,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以制度创新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清单之外的数据可以免于进行数据合规申报和备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效降低了企业数据出境的合规成本,极大地提升数据出境的便利性和效率,也给企业提供了一条高效、清晰、低成本的数据出境合规路径。

数据跨境流动是数字贸易的血液,当前的修订草案虽然对数据跨境流动作了原则性规定,指明了大方向,但企业亟需清晰、稳定的合规预期。建议在“数字贸易”章节中,授权国家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数据安全法》的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共同制定并动态更新《对外贸易数据出境分类分级指南》及“负面清单”。该指南应深度融合产业实践,按行业(如 automotive 汽车、fintech 金融科技、healthcare 医疗健康)细化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标准和简易程序,为不同风险等级的数据流动提供差异化、可操作的合规路径。更重要的是,建立由主管部门、行业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常设性“数据出境政策咨询委员会”,定期评估清单和指南的实施效果,并敏捷响应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带来的新问题,确保监管既能保障安全,又不窒息创新。

(二)引入现代化合规激励工具:探索“行政和解”与“合规监督员”制度

理由与操作建议:安全审查与出口管制的严肃性毋庸置疑,但其最终目的应是预防风险、规范行为,而非单纯惩罚。为激励企业建立行之有效的内生性合规体系,建议在“对外贸易安全”相关条款中,探索引入“行政和解”机制。即对于涉嫌非主观故意、且情节轻微的违规企业,若其主动披露、积极配合调查并承诺进行彻底整改,监管机构可与之达成和解,以缴纳和解金、进行合规整改等方式替代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同时,可系统性地引入‘暂缓起诉’(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DPA)制度作为配套激励工具。 即对于涉嫌违规但愿意彻底整改的企业,由检察机关或指定的行政执法部门与之签署‘合规承诺协议’。该协议以企业承诺建立或完善有效合规体系、接受处罚等为条件,换取执法机关的暂缓起诉。协议的核心条款之一,是引入一名由执法机关批准任命的‘独立合规监督员’(Independent Compliance Monitor),该监督员对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定期监督、评估,并直接向执法机关报告。企业唯有顺利通过监督员的考察期,并履行协议全部义务,方可最终避免起诉。这套源于美欧实践并经全球检验的机制,能极大激励企业建立内生性合规动力,将监管重心从‘事后惩罚’转向‘事前预防与事中纠正’, 降低企业的合规不确定性,营造法治化、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13]。

(三)构建绿色贸易系统性支撑:从“鼓励倡导”到“机制保障”

理由与操作建议:绿色贸易竞争的本质是标准与规则的竞争。建议在“贸易促进”章节中,增设原则性条款,授权国家建立推动绿色贸易发展的系统性激励机制。 特别是,授权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研究设立专项的“绿色贸易发展基金”或类似政策性工具,用于支持绿色低碳外贸产品的技术研发、国际认证、市场开拓和能力建设。同时,授权商务、海关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为符合高标准绿色认证的产品提供通关便利等贸易便利化措施。 通过法律的顶层授权,为后续出台一揽子精准、可操作的财税、金融、通关便利等配套支持政策提供坚实的上位法依据,从而系统性地引导产业绿色升级[14]。

(四)赋能多元主体参与全球治理:打造“中国规则”的软实力输出平台

理由与操作建议:大国博弈的最高形式是规则话语权的博弈。建议增设“国际规则协调”专条,不仅鼓励参与,更要构建机制。授权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参与国际标准与规则制定重点领域指南》,引导行业力量聚焦关键领域。设立“国际经贸规则研究专项基金”,定向支持一流智库、行业协会和律所进行前瞻性研究,并资助其专家深度嵌入WTO、ISO、IEC、UNCITRAL等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 支持国内产业联盟将其形成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如中国的无人机、电子商务平台标准)转化为提案,通过官方渠道向国际组织提交,推动将中国的产业实践升华为国际规则,系统化地提升中国在全球贸易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和软实力[15]。

结语:以法治现代化开创制度型开放新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此次修订,远不止是一次法律条文的更新,它是中国在百年变局深入演进、“世纪疫情”等重大全球性冲击充分暴露传统全球化脆弱性之后,进行的一次关乎国运的战略抉择与深刻的法治现代化转型。它清晰地昭示世界:中国的对外开放正毅然告别以“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为主的1.0时代,豪迈迈入以“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为内核的2.0新时代。

这部法律草案,不再仅仅是一部管理外贸活动的操作手册,更是一部护航国家经济安全、塑造未来产业竞争力、引领高水平开放新格局、并旨在为陷入碎片化危机的全球贸易治理提供“中国方案”的战略性纲领。它体现了中国在全球化逆风中“扛旗”的担当与智慧,也展现了中国通过法治化路径实现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安全与高水平开放三者良性互动的坚定决心。它既是中国回答“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这一时代之问的法治答卷,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宏大叙事在外经贸领域的精彩华章。

我们期待,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的民主与科学过程,这部法律草案能够广纳贤言,变得更加精准、完善与均衡。使其不仅能有效应对当下的挑战,更能以其前瞻性的制度设计,塑造和引领未来的贸易规则与发展方向。最终,它必将成为助推中国式现代化巨轮行稳致远的坚实法治压舱石,不仅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核心动能,更将为完善全球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出卓越而富有东方智慧的中国法治力量。

注释

[1] 本文中所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历史修订信息(1994年颁布、2004年修订、2016年修正、2022年修正)均源自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公开的法律文件库。

[2] 同前注。

[3] 同前注。

[4] 同前注。

[5] 同前注。

[6] 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内容,引自新华社权威报道:http://www.xinhuanet.com/2023-12-12/c_1129970000.htm

[7] 请见本次修订草案第18条。

[8] 请见本次修订草案第39条和50条。

[9] 请见本次修订草案中第58-59条。本次修订草案中关于“对外贸易安全”、“数字贸易”及“对接国际规则”等方面的核心内容,还基于2025年9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闻稿(引自中国人大网)及近年来《出口管制法》、《网络安全法》、《“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规划》等政策文件的延续逻辑进行了合理推测与分析。

[10] 请见本次修订草案第50条和54条。

[11] 请见本次修订草案第31-32条。

[12] 修改建议中提出的“数据分类分级出境管理”原则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参考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版)》的基本精神,并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

[13] 关于安全审查程序的建议,参考了国际上主要经济体(如欧盟、美国)在出口管制领域的最佳实践,旨在平衡安全与效率。

[14] “绿色贸易”扶持建议,契合了中国政府发布的《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双碳”战略目标,并参考了欧盟CBAM机制的设计思路。

[15] “国际规则协调”条款的建议,基于对中国近年来积极申请加入CPTPP和DEPA等协定的战略意图的观察,以及美国等发达国家通过非政府组织影响国际规则制定的经验。

(原标题:迈向制度型开放: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 (2025) ——兼论其时代意义、全球影响与完善路径丨威科先行)

(来源:威科先行,作者:姜凤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