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企业而言,“走出去” 远非仅仅注册一家海外公司那么简单,真正的挑战在于如何在当地合规经营的同时,牢牢掌握对企业的核心控制权。在马来西亚运营中,法律明确要求企业必须设立常驻董事、聘请公司秘书并严格披露股权结构——这些规定既构建了合规运营的框架,也带来了控制权可能被稀释的风险。

许多中资企业在出海初期容易忽视治理架构的战略设计,导致在后续经营中陷入被动,尤其在股东博弈、董事会表决和利润分配等关键环节处处受制。因此,在海外经营过程中,如何精准平衡 “合规” 与 “控制”,已不仅是技术操作的问题,更是一项关乎全局的战略艺术。能否在这场平衡术中取胜,直接决定了企业能否在国际化道路上行稳致远。

一、公司治理架构,合规运营的基石

在马来西亚,公司治理体系主要遵循《201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16)的规定。企业完成注册后,须依法建立完整的治理架构,才能在法律框架下实现有效运作。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核心决策机构,私人有限公司至少须设一名董事。对中资企业而言,通常需委任一名符合资格的 “常驻董事”(Resident Director)以满足法定要求。需注意的是,许多企业仅将常驻董事视为满足监管的形式需要,却未将其真正纳入决策与制衡体系,从而埋下管控隐患。

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章程修订、股权变更及公司解散等重大事项。实践中,中资企业往往借助股东协议以明确表决机制与控制权安排,从而在合规基础上维持实质掌控。但若仅关注股权比例、忽视治理条款设计,仍可能导致企业在关键决策中陷入被动。

公司秘书虽常被忽视,却是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企业须于注册后30天内任命具备资质的公司秘书,承担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SSM)报送文件、管理公司记录及合规提醒等职责。不少初创企业低估其作用,仅视其为行政岗位,未能充分发挥其在风险预警和法规对接中的桥梁功能,易造成 “表面合规、实质失控” 的局面。

因此,构建真正有效的治理架构,不仅需满足法律形式要求,更应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常驻董事、公司秘书与股东协议等要素的协同运作,从而保障企业海外发展的稳健与控制力。

二、股权安排,决定企业控制权的关键

股权结构不仅决定了企业的资本构成,更直接关系到实际控制权与发展的灵活性。在马来西亚设立公司时,中资企业通常采用以下三种股权安排模式:

  • 第一种是单一控股模式,即由母公司或创始股东持有超过51%的股份,实现绝对控股。该模式的优点在于决策效率高,能够避免因股东意见分散而影响战略推进;缺点则体现在与外部投资人或者本地伙伴合作时,可能处于谈判劣势,甚至影响本地化合作的深度。
  • 第二种是合资合作模式,常见股比配置为60:40或51:49,中方与当地伙伴共同持股。此举可借助本地股东在政府关系、市场渠道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尤其在一些受管制行业,本地股东甚至是准入的必要条件;但其风险在于,若股东协议约定不清,双方可能因理念差异引发控制权争议,甚至导致公司治理陷入僵局。
  • 第三种为分层持股与信托安排,即通过境外控股主体、家族信托或VIE结构等方式实现间接持股。这一安排有助于境内投资人维持控制权,并便于跨境融资与税务筹划;然而,其缺点在于架构复杂带来的合规成本较高,若透明度不足,还可能引发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

综上,股权安排并非一劳永逸,企业应结合行业特性、合作对象及融资计划等因素灵活选择。核心关键在于通过协议设计——例如明确表决机制、董事委派权与重大事项否决权等——保障中方在核心事务上的话语权与控制力。

三、平衡之道,合规与控制的双赢策略

在马来西亚的实务运营中,中国企业可通过以下机制在合规框架下有效保持控制权:

股东协议(Shareholders’ Agreement)作为公司章程的重要补充,能够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常见条款包括表决权配置、董事选任与罢免机制,以及股权转让限制(如优先购买权、跟随出售权和强制出售权)。通过契约设计,可在符合当地公司法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坚实的控制权保障,体现 “合规与控制并非对立,而可通过契约工具达成统一” 的策略理念。

双层董事会结构则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将董事会划分为执行董事(负责日常经营)与监督董事(把控战略与合规),既满足治理合规要求,又有效防范本地董事权力过度集中,从而实现运营灵活性与风险控制之间的平衡。

设置 “黄金股” 或类别股份表决权,赋予其关键事项的一票否决权等特别权利,尤其适用于中外股比接近或合资运营的企业。这一机制可在尊重股权比例的基础上,确保中方在重大决策中保持主导,是实现 “形式上完全合规、实质上掌握核心决策权” 的典型路径。

在必须引入本地股东的情况下,信托与代持安排(Trust Deed)通过明确实际受益人与控制关系,虽伴随一定法律风险,但在协议完善、信息披露充分的前提下,仍可为实际控制权提供合法保障,进一步印证了通过制度设计与契约工具可实现合规与控制的有机统一。

最理想的状态是,企业在全面符合马来西亚法律法规的同时,通过上述机制的系统配置,牢牢掌握核心决策权,稳健推进国际化经营。

四、公司类型选择,出海的第一道战略关口

当一家中国企业决定出海马来西亚时,首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就是选择注册哪种公司类型。这一看似程序性的决策,实则直接影响企业能否合法经营、享受政策红利、顺利融资乃至长远发展。

  • 私人有限公司(Sendirian Berhad / Sdn. Bhd.)是绝大多数外资企业进入马来西亚的首选,也是当地最普遍的公司形式。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享有政策支持且融资便利,适合实质性经营的企业。
  • 外资公司(Foreign Company)并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被视为母公司在海外的延伸。虽可开展业务,但无法享受本地企业税收优惠,在长期运营中税务成本较高。
  • 分公司(Branch Office)实质上是母公司的境外分支机构,非法人实体,所有法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尽管设立程序相对简便,但融资能力较弱,运营灵活性有限。
  • 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则是最需谨慎对待的类型:它门槛低、限制严,不仅不具备法人身份,还不得从事盈利活动、签署合同或开具发票,所有业务须通过母公司进行,功能局限于市场联络与前期调研。

五、结语:风险提示,避开这些常见陷阱

很多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设立公司时,由于急于落地或信息不足,常常陷入几个典型误区:

  • 忽视本地董事要求——私人有限公司(Sdn. Bhd.)必须至少委任一名马来西亚公民或长期签证持有人担任董事,许多企业因未提前安排合适人选而导致注册进程受阻;
  • 陷入短期思维,为求快速注册而选择代表处或分公司,结果发现无法开展实质性业务,后续再转为 Sdn. Bhd. 不仅增加成本,更错失市场机遇;
  • 不了解税务待𧗾差异,外资公司及分公司无法享受本地中小企业税率优惠(如17%),若长期经营,高税负将成为沉重负担。

经验表明,如企业旨在实质性经营,应首选 Sdn. Bhd. 类型,代表处虽设立简便但实用范围极为有限。公司治理与股权架构是企业海外稳健经营的基石,成功的关键在于既遵循马来西亚法律框架、保障合规运营,又通过协议设计与制度安排掌握核心控制权。公司类型的选择关乎企业未来三至五年的发展根基,一旦选错,不仅需承担纠错成本,还可能丧失关键市场窗口。唯有在 “合规”与 “控制” 之间取得平衡,中国企业方能在国际竞争中基业长青。

(来源:天驰君泰马来办公室)

延伸阅读:

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产业篇

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劳动用工篇

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投资税收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