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无人机出口管制体系日益精密和严格,企业面临的合规风险严峻。成功的关键在于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全面掌握管制政策要点和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责任风险,深刻理解“全面管制”义务,精准识别管制物项,准确界定管制边界,将合规要求深度融入企业经营的每一个环节,构建并有效运行一个健全的、常态化的内部合规体系。
一、政策背景
我国对无人机的出口管制最早始于2002年11月15日实施的科工法(2002)828号文(国防科工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关于印发《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的通知),其将军用舰载无人机发射及回收设备、侦察无人机、电子战无人机、攻击无人机等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出口需申领《军品出口许可证》。
2015年07月01日我国开始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非军用无人机实施出口管制措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 》)。之后政策经多次调整,目前生效的规定是主要有《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等。
二、当前生效无人机监管政策重点内容
1.精细化管制清单:以清单形式明确纳入管控的无人机及部件范围,在管制范围内的需先向主管部门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才可出口。如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9A012 项,满足以下条件的 “无人驾驶航空器” 需申领出口许可证:
- 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外能够可控飞行,且最大续航时间在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阵风 46.3km/h 下稳定飞行)或最大续航时间≥1 小时;
- 配套发动机功率超 16kW,或可在 15420m 以上高空飞行;
- 搭载特定载荷(如红外成像设备 IFOV<2.5mrad、合成孔径雷达分辨率优于 0.3m、目标指示激光器能量 > 80mJ);
- 具备 “一站控多机(>10 架)” 或无线电视距 > 50km 的通信设备等等。
2.特殊场景管制:对于未列入前述管制清单的所有“无人驾驶航空器”,如出口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商品将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不得出口。
3.专项国别管制:如对美出口特殊要求,依据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6号,禁止向美国军事用户 / 用途出口两用物项。
4.军品与两用物项衔接:若无人机属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科工法(2002)828号)7.1 节 “军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如侦察无人机、电子战无人机、攻击无人机等),需遵循军品出口管理流程,向国防科工局申领《军品出口许可证》,而非普通《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5.数据与知识产权:无人机采集的地理信息/人脸数据需通过国家网信部门安全评估后才可出口(《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号)。
三、出口无人机主要违规风险及责任
企业违反无人机出口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如无证、超越许可范围出口管制范围内的无人机,伪造、变造、买卖无人机出口许可证件、将需出口许可证件的无人机伪报为不需许可证件的无人机等等,将面临多种刑事、行政方面责任风险。
(一)刑事责任风险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52条,《出口管制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11条、第21条等,故意违反两用物项相关监管相关规定无证出口无人机金额达到20万以上的,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金额达到100万以上或有其他加重情节的,可能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办理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但故意少报多出,金额超过20万的,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件等,可能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如出口的无人机属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所列管制范围,相关技术涉及军事秘密的,还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第431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如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二)行政责任风险
出口涉及管制的无人机违规行为根据不同情形,可细分为6大类:
- 无证、越权出口,主要包括未取得经营资格出口、未经许可擅自出口、超出许可证范围或数量出口、以拆分、改造商品等方式规避出口许可等;
- 获得许可证的方式违法,如以欺骗、贿赂等手段获取或转让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口许可证出口等;
- 违反特定禁令出口,如向《不可靠实体清单》禁止交易最终用户出口等;
- 违规提供辅助服务,如明知是未获许可无人机仍为其提供代理、货运、报关、金融等服务;
- 妨碍管理秩序,如拒绝、阻碍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擅自接受外国政府访问、核查要求等;
- 其他违规行为,如教唆、帮助他人规避管制等。
违规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 警告,如根据《出口管制法》 第33条,出口经营者未取得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经营资格从事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如根据《出口管制法》 第33条,出口经营者未取得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经营资格从事有关管制物项出口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出口管制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均有没收违法所得相关规定。
- 资格罚,如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出口经营资格等(《出口管制法》第34、37、38条)
- 行为限制,如违反《出口管制法》受到处罚的,5年内其出口许可申请可能不被受理,直接责任人员5年乃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活动等(《出口管制法》第39条)。
- 信誉罚,如违规情况将被纳入信用记录(《出口管制法》第39条)等。
并可能出现同一行为适用多种处罚方式,如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等,或是同一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需根据法律竞合规则从重或并罚的情况。
四、出口无人机企业合规需重点注意事项
(一)产品特性与分类方面:精准识别管制物项,准确界定管制边界。
1.产品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或是《军品出口许可证》不以归入的海关商品编号为准,必须比对管制清单技术参数。如果符合对应的技术参数,即使应归入的商品编号没有列明许可证要求,也需要在出口前办理许可证。要特别注意清单中的“说明”条款(如9A012项不管制模型飞机),准确界定管制边界。
2.产品是否需办理许可证,不以行业和企业认知为准,必须比对管制清单技术参数。如,部分企业以“无人机”和“航模”或是“玩具无人机”的行业或企业认知来判断,认为“航模”和“玩具无人机”全部无需办证,“无人机”才需去比对管制清单参数评判是否需要办证。
根据《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体航管规字〔2024〕7号)相关规定,航模是指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能载人,不具有自动的高度保持和位置保持飞行功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航模的总升力面积、最大起飞重量、发动机气缸容积、电动机电压、发动机推力等,均有明确规定。
超过规定的技术标准,已达到符合管制条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技术标准的,即使行业或企业认知认为是“航模”,也需要按照相关管制法律规定办证后才能合法出口。
3.管制范围内无人机临时出境、出口管制范围内无人机货样、试验品等也需办理对应许可证。如出境参加无人机飞行比赛、展览等,即使在规定时间内原数返回,也需要在出口前办理许可证(详见《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最终用户和用途管理方面:深刻理解“全面管制”义务。
1.企业出口的无人机及其零配件、技术及服务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是接到出口管制主管部门通知可能存在“
- 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 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 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风险的,无论其技术参数或者涉及用途,一律需办理出口许可。
2.企业出口非《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和《军品出口管理清单》范围内的无人机,也需关注最终用户和用途,如果进口方被列入中国管控名单(如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号)或联合国制裁清单,应根据相应制裁要求停止交易或获取最终用户承诺书等。
3.企业获得商务部的《两用物项许可证》后,发现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可能或已经出现改变,如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转让给我国禁止与之交易的其他用户时,需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尚未完成出口手续的,应根据最新情况重新评估能否出口。
(三)许可证的申领和使用方面:如实申领、如实申报、如实使用。
1.申领许可证的材料(如合同、技术说明、最终用户证明等),需真实、准确、一致。
2.许可证的内容,如贸易双方名称、品名、数量等,需与出口报关单保持一致。需注意5%溢装数量适用于大宗散货,不适用无人机出口。
3.许可证不得转让、销售给其他企业使用。
(四)企业经营资质及其他方面:先有资质后生产经营,双方法律皆须关注。
1.对存在经营资质要求的,如军用无人机生产等,企业需先获得对应资质。
2.如进口商政府有访问、核查要求的,企业不能自行同意接待并交付技术资料,应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38条的规定,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根据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3.涉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等要求的,需同时关注我国和进口方的对应法律制度要求。
五、合规应对建议
(一)建立内部合规体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合规管理。
如设立 “出口管制合规委员会”,根据不同企业特点(生产商、出口商、代理商、技术服务商等)设置不同合规岗位,负责搜集、分析企业涉及的出口合规政策,培训企业员工合规相关业务内容、提出合规应对解决方案等,如研发部门需培训 “技术出口相关风险防控”,关务部门需培训许可证申领、海关监管要求等。
事前:细化风险评估
物项筛查:如建立 “无人机及部件数据库”,对照现行有效的管制清单,标注每类产品涉及的管制编码(如续航 1 小时的工业级无人机对应 9A012.a.2),避免 “误判非管制”;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管制物项范围的,及时向商务部申请业务咨询。关注临时管制要求,避免因信息滞后导致的“误判非管制”。
客户审查:如除核查最终用户证明外,通过“联合国制裁清单”“中国管控名单”等筛查客户背景,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军事关联”(如客户经营范围含“国防设备采购”);对中间商需要求提供“最终用户链证明”,明确货物不转口至敏感地区(如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等,通过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降低、消除企业自身违规风险。
事中:升级审查程序
合同管理:如在合同中加入 “用途变更违约” 条款,明确若买方将无人机用于军事或恐怖活动,卖方有权中止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等;涉及技术服务的,约定“仅提供操作培训,不涉及核心代码披露”等。
申报管理:核查确认申报单证与许可证、无人机实物,确保“单证相符、单货相符”,避免因错发、误报等导致的申报不符。
事后:强化合规自查与档案留存
建议留存许可证申领/变更申请材料、商务部咨询问答资料、出口报关单、海关查验资料、合同、发票、双方产品、技术交流资料、客户、用途说明资料等;存档期限建议按《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0号附件)选择5年。
建议定期开展出口涉管制范围无人机及零配件合规自查,发现申报差错等问题及时向海关主动披露,发现最终用户改变或用途改变等情况的立即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二)合理利用外部资源
- 政策衔接支持:积极参与商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开展的政策宣讲、培训,掌握最新监管动态。如根据《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0号)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建立、优化企业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并将相关机制建设情况作为申请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的材料,获取更多出口便利等。
- 行业合规支持:无人机的技术设计发展迅猛,对相关管制要求已不能与当前行业、企业发展实际相适应的,建议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等与商务部沟通,争取调整相关管制要求,保障、促进企业发展。
- 第三方服务支持:企业可综合评估自行建立合规专门机构与聘请外部专业机构的成本和效益,根据需要聘请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团队进行合规体检与机制构建、指导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申领等。
(来源:兰迪关税争议与进出口合规,作者:廖佳。本文已获作者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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